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模拟试题(2020-10-25)

发布时间:2020-10-25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刑法》第49条规定:_____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_____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_____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_____的除外。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A.犯罪——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

B.审判——审判——犯罪——故意犯罪致人死亡

C.审判——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D.犯罪——审判——审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

【考点】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答案】D

【解析】《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A、B、C三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

2.某公司派公司销售经理甲给外地的客户送一批笔记本电脑,由公司的司机乙开车运送,甲跟车一同过去。中途停车吃午饭时,乙谎称车需要加油,让甲在餐馆休息等一会儿。乙开车走出甲的视线后,停在一家快递营业点门口,从笔记本电脑里拿出一台用快递寄到自己家,随后回到餐馆。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成立盗窃罪    

B.乙成立诈骗罪    

C.乙成立侵占罪    

D.乙成立职务侵占罪

【考点】盗窃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侵占罪

【答案】A

【解析】公司派销售经理甲运输电脑给客户,在路途中,甲对这批电脑具有占有、支配的控制作用,乙作为司机,对电脑没有主管或管理职能,其独自开车去“加油”期间,属于辅助占有电脑,因此乙将一台电脑寄回家据为己有,不构成侵占罪,更不构成职务侵占罪。C、D两项错误,不当选。

乙对甲谎称去加油,甲被骗而同意其离开,并非将电脑的占有状态处分给乙,不构成“基于错误的认识”处分财物,因此乙不成立诈骗罪。乙将他人所有并占有的财物归为己有,成立盗窃罪。A项正确,当选。B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某律师事务所一审代理了原告张某的案件。一年后,该案再审。该所的下列哪一做法与律师执业规范相冲突?( )

A、在代理原告案件时,拒绝与该案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B、在拒绝与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时,承诺可在其他案件中为其代理

C、得知该案再审后,主动与原告张某联系

D、张某表示再审不委托该所,该所遂与被告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答案:D
解析:
选项A与律师执业规范不冲突。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律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选项B与律师执业规范不冲突,选项D与律师执业规范冲突。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据此可知,该律师事务所在张某表示再审不委托该所之后与被告人李某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的做法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选项C与律师执业规范不冲突。该律师事务所一审代理了原告张某的案件,在再审中,依旧可以代理原告张某的案件,法律并未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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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A.法律的内部证成是指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法律的外部证成则是指对法律决定所信赖的前提的证成
B.法律的内部证成保证了结论是从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它对前提是否是正当的、合理的没有任何的保障
C.法律的外部证成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
D.在法律适用中,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是相互关联的。外部证成是将一个新的三段论附加在论证的链条中,这个新的三段论是用来支持内部证成中的前提

答案:C
解析:
。法律的外部证成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

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如果仅仅面向少数的亲朋好友募集资金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B.承诺高回报率的吸收存款行为系传统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C.保证高收益率的受托理财行为系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D.只有个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答案:D
解析:

永安运输公司负责为振邦物资公司运输货物。从2003年5月到2004年4月,产生运杂费35万余元,振邦公司已支付28万元,尚欠7,8万元。永安运输公司多次向振邦公司催要无果,于2004年9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振邦公司支付剩余运杂费。受诉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清偿原告运杂费3,5万元。原告永安运输公司不服该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义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永安公司仍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查认为原一审、二审判决确有错误,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原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原一审人民法院决定仍由原合议庭组成人员审理本案。
问题:
(1)本案中再审人民法院能否指令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
(2)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时能否同时撤销原判决?
(3)简述再审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
(4)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甲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解析:
(1)本案中再审人民法院不能指定原一审人民法院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2款的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199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本案中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判决是最终的生效判决,这一判决是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因此,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应当指令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时不能同时撤销原判决。本案中生效的判决不是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而且高级人民法院在决定再审时未对案件进行审理。其无法确定原判决是否确有错误,因此裁定撤销原判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根据《民诉解释》第407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正确的做法是:高级人民法院在指定二审人民法院再审的同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只有经过再审发现原生效判决确有错误,才能撤销原判决,作出新的裁判。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3款的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故再审的也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4)根据《民诉解释》第423条的规定,案外人甲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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