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模拟试题(2020-10-25)

发布时间:2020-10-25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立功?

A.甲是唯一知晓同案犯裴某手机号的人,其主动供述裴某手机号,侦查机关据此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将裴某抓获

B.乙因购买境外人士赵某的海洛因被抓获后,按司法机关要求向赵某发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赵某因此未离境,等待乙时被抓获

C.丙被抓获后,通过律师转告其父想办法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丙父最终找到同案犯藏匿地点,协助侦查机关将其抓获

D.丁被抓获后,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貌特征,同案犯由此被抓获

【考点】立功

【答案】ACD

【解析】甲提供同案犯裴某手机号,侦查机关据此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将裴某抓获,属于犯罪分子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不成立功。A项错误,当选。

乙按司法机关要求向赵某发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赵某在等待乙时被抓获的,乙属于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因而成立立功。对此,2008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规定,被告人交代了与同案犯的联系方式,又按要求与对方联络,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等,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定为立功。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亲属为了使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罚,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人的,不能视为被告人立功。B项正确,不当选。

丙的父亲找到同案犯藏匿地点,协助侦查机关将其抓获的,不能认为丙成立立功。C项错误,当选。

丁被抓获后,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貌特征,同案犯由此被抓获,按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能成立立功。D项错误,当选。

故本题选ACD。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哪些遗嘱因为见证人不符合条件而无 效?( )

A.袁某在病危时立下口头遗嘱,当时只有10岁 的孙女和一名护士在场
B.黄某外出旅游时进难,立下录音遗嘱,有1名 公证员在场
C.凌某有3个儿子,其遗嘱由其中1个儿子代 书,由凌某的妻子作为见证人
D.孙某在牢狱中所立的口头遗嘱,其内容由3个 服刑犯人证明
答案:A,B,C
解析:
。本题涉及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和代书遗嘱的见证人问题。上述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 场见证,方为有效,故B选项中见证人不符合条件而 无效。依《继承法》第18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 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 关系的人。本题中,AC选项中的见证人不符合要求, 故遗嘱无效。D选项的见证人符合要求,故遗嘱有效。 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ABC。

关于我国犯罪追诉机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我国刑事案件的起诉权被国家垄断,排除被害人自诉
B.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
C.我国采用起诉法定主义的起诉原则,排除起诉便宜主义
D.我国采用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的起诉原则

答案:B,D
解析:
(1)现代各国的刑事公诉制度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刑事公诉独占主义,即刑事案件的起 诉权被国家垄断,排除被害人自诉;另一种是形式公诉兼自诉制度,即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的起诉权由检察机 关代表国家行使,而少数轻微的刑事案件允许公民自诉。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 诉机制,即在对行使犯罪实行国家追诉的同时,兼采被害人追诉主义。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 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只有部分刑事案件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由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2)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刑事公诉案件是否必须向审判机关起诉存在两种不同的原则: 一种是起诉法定主义或起诉合法主义,即只要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公诉机关就必须起诉,不享有 自由裁量的权力,且不论具体情节;另一种是起诉便宜主义或起诉合理主义,即被告人的行为在具备起诉条件 时,是否起诉,由检察官根据被告人及其行为的具体情况及刑事政策等因素自由裁量。在起诉原则上,我国采 用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受到严格限制,但在有些情况下,如酌定不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检察官可以进行自由裁量。

某公司聘用首次就业的王某,口头约定劳动合同期限2年,试用期3个月,月工资1200元,试用期满后1500元。2012年7月1日起,王某上班,不久即与同事李某确立恋爱关系。9月,由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并征得工会主席同意,公司公布施行《工作纪律规定》,要求同事不得有恋爱或婚姻关系,否则一方必须离开公司。公司据此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经查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公司与王某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为王某买了失业保险。?
请回答以下题。

关于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下列符合法律规定的说法是:( )查看材料

A.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
B.试用期工资符合法律规定
C.8月1日起,公司未与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每月付其两倍的工资
D.8月1日起,如王某拒不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有权终止其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义务。 A项:《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本题中,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3个月,超过了2个月的法律上限,故A项正确。
B项:《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题中,约定的岗位工资是1500元,其80%为1200元,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工资为1200元,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故B项正确。
C项:《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C项正确。
D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据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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