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模拟试题(2020-10-25)

发布时间:2020-10-25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因妻丙外遇而决意杀之。甲对此不知晓,出于其他原因怂恿乙杀丙。后乙杀害丙。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B.乙基于敲诈勒索的故意恐吓丙,在丙交付财物时,知情的甲中途加入帮乙取得财物。甲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C.乙、丙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店员甲旁观。乙边打边掏钱向甲买一羊角锤。甲递锤时对乙说“你打伤人可与我无关”。乙用该锤将丙打成重伤。卖羊角锤是甲的正常经营行为,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D.甲极力劝说丈夫乙(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丙的贿赂,乙坚决反对,甲自作主张接受该笔贿赂。甲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

【考点】共同犯罪

【答案】AB

【解析】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教唆行为的实质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A项中,乙已有杀人故意,甲的行为属于强化犯意,而不是使乙产生杀人故意,故甲不构成教唆犯,而是构成帮助犯。A项正确,当选。

承继的共犯是指在前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后行为人以共同实行的意思参与实行犯罪的情形。B项中,乙基于敲诈勒索的故意恐吓丙,在丙交付财物时,知情的甲中途加入帮乙取得财物,因取财行为是敲诈勒索罪的实行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甲、乙属于共同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故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B项正确,当选。

C项中,甲明知乙、丙正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其所提供的羊角锤对丙被打成重伤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故对于甲出卖羊角锤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C项错误,不当选。

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他人实行犯罪的情形。构成间接正犯,意味着间接正犯必须对被利用者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结果承担责任。例如,母亲让5岁的儿童盗窃一台价值5 000元的手机,应认定母亲成立盗窃罪,盗窃数额为5 000元。能否认定行为人构成间接正犯,关键是能否认定行为人支配了犯罪事实,支配了犯罪构成的实现。D项中,甲极力劝说丈夫乙接受丙的贿赂,乙坚决反对,在本质上甲属于教唆未遂。甲虽自作主张接受该笔贿赂,但其无法支配甲利用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利益,故不属于间接正犯。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B。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
B.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C.村民委员会选举由乡镇政府主持
D.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答案:D
解析: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A项“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错误。根据该法第16条第2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程序条件有二:(1)“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2)“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选项B只强调条件(2),未强调条件(1),故错误。根据该法第12条第1款,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故C项“由乡镇政府主持”说法错误。根据该法第18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故D项正确。

关于国务院的职权,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哪一项?()
A.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有关行政机关的活动准则、行政权限以及行政工作制度和各种行政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B.国务院在行政管理中认为需要的时候,或者为了执行法律和执行最髙国家机关的决议,有权采取各种具体办法和实施手段
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具体规定了国务院可以行使的职权
D.国务院有权改变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所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章

答案:C
解析:
。《国务院组织法》第3条规定:“国务院行使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职权。”并没有具体规定国务院可以行使的职权。C错,其余三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之一是具有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下列哪些选项体
现了这一功能?

A、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而被法院量刑时从轻处理
B、因排除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C、侦查机关对于已超过追诉期限的案件不予立案
D、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的刑罚
答案:A,B,D
解析:
依据刑事诉讼法定和正当程序的理念,刑事实体法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实施。然而,刑事诉讼法并非实施刑事实体法的被动的“服务器”,而是在启动或终结实施刑事实体法活动方面扮演着十分积极的角色。比如,依照不告不理原则,如果没有控诉机关或人员起诉,就不能对现实中的犯罪行为适用刑事实体法;当出现了某些法定情形时,就要结束适用刑事实体法的程序,而不能适用刑事实体法;对同一案件,如果选择不同的刑事程序,适用刑事实体法的结果可能会不同。这些都是刑事诉讼法独立具有而非依赖于刑事实体法的功能。

某甲国公民经常居住地在甲国,在中国收养了长期居住于北京的中国儿童,并将其带回甲国生活。根据中国关于收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应同时符合甲国法和中国法
B.收养的条件和手续符合中国法即可
C.收养效力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中国法
D.收养关系解除的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甲国法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AB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本题中,甲国公民在中国收养中国儿童,其收养条件和手续须同时符合甲国法和中国法,所以A正确,B错误。
C项,对于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即甲国法。所以,C错误。
D项,收养关系的解除,可以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即中国法。所以,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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