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模拟试题(2020-10-25)

发布时间:2020-10-25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关于缓刑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犯重婚罪和虐待罪,数罪并罚后也可能适用缓刑

B.乙犯遗弃罪被判处管制1年,即使犯罪情节轻微,也不能宣告缓刑

C.丙犯绑架罪但有立功情节,即使该罪的法定最低刑为5年有期徒刑,也可能适用缓刑

D.丁17岁时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3岁时又犯伪证罪,仍有可能适用缓刑

【考点】缓刑的适用

【答案】ABCD

【解析】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如果是数罪并罚决定执行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能否适用缓刑问题的复函》规定,“对于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犯罪分子,只要判决执行的刑罚为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符合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案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A项正确,当选。

缓刑的适用对象为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乙被判处管制1年,不符合缓刑的对象条件,故即使犯罪情节轻微,也不能宣告缓刑。B项正确,当选。

《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谓减轻处罚,是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处罚。丙虽犯有绑架罪但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使绑架罪的法定最低刑为5年有期徒刑,法院如果决定对其进行减轻处罚,丙还是有可能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的,故也可能适用缓刑。C项正确,当选。

丁犯放火罪时只有17周岁。《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即便其23岁时又犯伪证罪,也不成立累犯。只要丁伪证罪的宣告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仍有可能适用缓刑。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ABCD。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根据乙的选择,向丙购买了 1台大型设备, 出租给乙使用。乙在该设备安装完毕后,发现不能正 常运行。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
A.乙可以基于设备质量瑕疵而直接向丙索赔
B.甲不对乙承担违约责任
C.乙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D.租赁期满后由乙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

答案:A,B,C
解析:
。本题涉及融资租赁合同问题。根据题 干,甲、乙、丙之间的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40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 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 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因租赁物的质量瑕疵而无法使用租赁物的,承租人有 权向出卖人主张瑕疵担保责任,故A选项正确。根据 《合同法》第244条的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 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 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 除外。本题中,出租人对租赁物不符合约定不承担责 任,故不影响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权利,出租 人也不对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故BC选项正确。根 据《合同法》第250条的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 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 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租赁期满后,租赁 物的所有权归属出租人,而非承租人,故D选项错误。 本题正确选项为ABC。

对下列哪些行为不应当认定为脱逃罪?

A:犯罪嫌疑人在从甲地押解到乙地的途中,乘押解人员不备,偷偷溜走
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到外地经商,直至管制期满未归
C: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组织多人有计划地从羁押场所秘密逃跑
D:被判处无期徒刑的8名犯罪分子采取暴动方法逃离羁押场所
答案:B,C,D
解析:
根据《刑法》第316条规定,A项应认定为脱逃罪,不应选。根据《刑法》第39条第1款第(五)项的规定,B项是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未遵守规定的行为。由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不属于“依法被关押”,不构成脱逃罪。故B为应选答案。C项为组织越狱罪。D项为暴动越狱罪。故本题应选BCD。

甲向乙购买一台价值1000元的电器设备,乙将该设备交给甲之后,甲却迟迟不交付货款,双方发生争议,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支付设备的货款1000元。结合以上案情,下列关于反诉的做法哪些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A:在第一审开庭审判时,甲提出乙提供的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在使用时造成自己的电路损坏,要求乙赔偿损失,甲提出的此请求可以形成对乙的反诉
B:在诉讼过程中,甲提出乙上次向自己借款800元,至今没有归还,要求抵销,甲提出的此请求可以形成反诉
C:在应诉答辩状中,甲提出乙提供的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在使用时造成自己的电路损坏,要求乙赔偿损失,甲提出的此请求可以形成反诉
D:本第一审判决甲败诉,甲上诉后在二审中提出乙提供的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在使用时造成自己的电路损坏,要求乙赔偿损失,法院可以就此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一并判决
答案:A,B,D
解析:
【考点】反诉的条件。详解:反诉时间具有特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因此,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以后提出请求的,不能形成反诉,故A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在诉讼中要形成反诉,一个重要条件是反诉请求需要与本诉请求具有一定的牵连性。这种牵连关系可以表现为反诉与本诉请求是基于同一个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相对抗的不同的实体请求,也可以表现为反诉与本诉请求是基于相互牵连的两个不同的、而且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相对抗的不同的实体请求。在本题B项中,甲提出乙上次向自己借款一事,与其欠乙货款并不具有牵连性,而C项中甲提出的乙供货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即符合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具有牵连性的要求,能够形成反诉。由此,B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C项符合法律规定,不当选。《民诉法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因此,在D项中,甲于二审中提出反诉请求,二审法院不能将此请求与本诉请求一并判决,否则势必剥夺了甲对反诉请求的上诉权,故D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当选。因此,本题答案为A、B、D项。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下列有关行政区域划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的主管部门的表述中,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行政区域争议的主部门无权进行行政区划
B.有权进行行政区划的部门,也就是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C.主管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部门,也有权处理行政区划问题
D.主管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部门,也是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决定机关

答案:A
解析:
。根据《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1条,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与有权进行行政区域划分的机关并不相同,前者只是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即民政部门。因此,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无权进行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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