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模拟试题(2020-10-25)

发布时间:2020-10-25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的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关于职业禁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不一定都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

B.行为人违反职业禁止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C.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决定职业禁止的,在有期徒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均执行完毕后,才能执行职业禁止

D.职业禁止的期限均为3年至5年

【考点】职业禁止

【答案】B

【解析】《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职业是指个人在社会中所从事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职务是指职位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职业与职务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职业是职务的上位概念,有职业的人并不一定有职务,但有职务的人必有职业。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都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A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二款规定,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职业禁止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B项正确,当选。

《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刑罚执行完毕”原则上仅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故被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决定职业禁止的,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时,即应执行职业禁止。C项错误,不当选。

《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三款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禁止的期限均为三年至五年”的说法不正确。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中国甲公司向德国乙公司出口一批运动鞋,美国丙公司指控该批货物侵犯了其在德国登记注册的专利权,货物遭德国海关扣押,德国乙公司遂向中国甲公司索赔,甲公司可以成立的免责理由包括、

A、甲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这批货物可能侵权
B、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这批货物存在第三者权利
C、甲公司是遵照乙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和款式进行生产的
D、乙公司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通知甲公司
答案:B,C,D
解析:
甲公司不能以自己不知道这批货物可能侵权为由免责,因为德国是买方的营业地,中国甲公司被推定为应该知道买方营业地的知识产权登记注册状况的,所以A项免责理由不成立。可成立的理由是德国买方知道这批货物上存在美国丙公司的知识产权,以及甲公司是遵照乙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和款式进行生产的,即《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2条第(2)款(a)、(b)两项,所以B、C项免责理由成立。此外依据第43条,买方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通知卖方甲公司,则丧失向卖方中国甲公司索赔的权利,所以D项免责事由亦成立。

共用题干

国际仲裁作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下列对其效力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B、仲裁不属于法律制裁的性质,争端当事国是基于道义上的责任和自觉承担义务而执行仲裁裁决的
C、争端当事国可以采取报复和反报等措施使仲裁裁决得到执行
D、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不得上诉
答案:C
解析:
仲裁裁决虽然没有司法判决的法律强制性,但由于当事各方在仲裁协议中承担了道义上的责任,除非裁决有重大明显的错误,否则都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必须得到善意执行:当事国不得采取反报和报复等措施使仲裁裁决得到执行。据此,本题中C项叙述是错误的,符合题目要求,当选。


国际法院的法官有15名,分别在大会和安理会独立进行选举,均获得绝对多数票可以当选,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法官的选举没有否决权。法官对于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除非其就任法官前曾经参与本案,而且对于没有本国法官参与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还可以选派一人作为专案法官参与本案的审理。对于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大会及大会临时理事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要求复核行政法庭所作判决的申请委员会以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机构,可以就执行其职务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其他任何国家、团体、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请求法院提供咨询意见。对于国际法院判决的执行,如有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可以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做出有关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综上所述,A项认为联合国秘书长可以请求国际法院提供咨询意见是错误的。B项内容是正确的。C项内容错误,D项认为国际法院判决的执行需向执行庭提出是错误的,应向安理会提出。因此,A、C、D项为正确选项。

关于盗窃罪与侵占罪的认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乙乘坐出租车,下车后准备到后备箱提取行李,出租车司机甲驾车迅速离开获取乙行李的,由于甲开车逃离时财物仍然属于乙占有,甲成立盗窃罪
B.乙乘坐出租车,下车后正在整理自己财物,乘客甲发现车内有一名贵手机,迅速上车,吩咐出租车司机驾车离开,甲获取该手机的,由于乙在车旁,车内乙的手机属于乙占有,甲成立盗窃罪
C.乙乘坐出租车,下车后将名贵手机落在车上,两小时后,乘客甲发现该手机后将其拿走的,对乙来说,其手机属于遗忘物,故甲成立侵占罪
D.乙乘坐出租车,下车后将名贵手机落在车上,晚上出租车司机甲清理出租车,发现该手机,据为己有的,由于司机已经占有乙的手机,故司机甲成立侵占罪
答案:C
解析:
C 选项当中,乙的手机虽属于遗忘物,但落在出租车内,自动转归出租车司机占有(无论司机发现与否),甲拿走成立盗窃罪。C 选项错误。

某县城有两户居民,诗人王英与左邻马兰约定,为了方便王英眺望远处的一处湖泊,马兰在10年内不得将其二层楼房的高度增盖到超过王英的三层楼房的高度;同时作为补偿,王英要从自己的院墙打开一个3米宽的豁口专门供马兰一家人同行以便利其进入主街道。二人为此签订了一份书面契约,在过去的3年里履行愉快。关于此约定,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A.双方的约定由于没有登记,所以不生效力
B.如后来甲乙丙三人分别购买了王英楼房的一层,则任何一人都可以向马兰主张不得盖高楼
C.如后来丁戊二人分别购买了马兰的楼房一层,则王英可以向丁戊主张不得盖高楼
D.王英马兰各自将自己的楼房出卖后,二人的约定不再具有约束力

答案:B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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