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关于开展2020年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备案工作的公告来了

发布时间:2020-07-29



对海南省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证书领取的相关信息感兴趣的小伙伴们注意了!根据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海南省2020年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范围

法律职业资格档案在海南省,尚未从事法律职业(指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下同)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已从事法律职业未办理变更备案的证书持有人。

二、备案时间

2020年5月18日至22日为集中年度备案时间。集中年度备案结束后,证书持有人可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机构预约在5月25日至6月30日(节假日除外)办理年度备案,逾期不参加年度备案的,法律职业资格管理机构将不再办理。变更备案时间为职业变更之日起30天内。

三、备案要求

(一)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应携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原件,于规定时间到海口市司法局或三亚市司法局办理年度备案。证书持有人无法前来现场办理备案的,可委托他人携带委托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到现场代为办理。

(二)通过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发放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时由法律职业资格管理机构统一办理备案。

(三)已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职业变更后30日内持有效执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以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到法律职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四、注意事项

(一)各备案服务大厅门口设置体温测试点,请备案人员自觉配合体温测试。

(二)备案人员进入服务大厅必须佩戴口罩,服从管理。

五、备案地点

(一)海口市司法局: 海口市秀英区长滨一路海口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6号楼北楼二层2021室,联系电话:0898-68723943.

(二)三亚市司法局:三亚市吉阳区迎春路5号市司法局大楼4楼406室;联系电话:0898-88276791.

海南省司法厅

2020年5月11日

以上就是关于海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备案工作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小伙伴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证书领取相关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的更新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与乙合谋走私,但二人没有资金,甲说资金问题由他解决。于是,第二日,甲借故找 到担任某国有公司经理的丙聊天,丙抱怨自己工资太低。甲心中暗喜,对丙说:“现在楼市 看涨。你不如也投资楼市赚一笔。”丙心动,说自己无钱。甲对丙说:“你笔头动动就上百万 的钱,可以弄出点来先用着,等赚了再还回去,人不知鬼不觉。”丙认为可行。2010年3月 8日至3月21日期间,丙先后四次挪用公款100万元。甲给丙打了一张100万元的借条。甲 拿到钱后,给丙好处费5万元,随后甲找到乙一起走私货物。后丙害怕被发现,便催促甲还 钱,甲归还了 40万,但后来就避而不见。丙觉得剩下的60万元追讨无望,于是带着40万 元潜逃。在通缉过程中,丙思来想去,最后到公安机关自首。
问题: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中甲、乙、丙的各种行为和相关事实、情 节进行分析,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甲的行为成立挪用公款罪、走私罪和行贿罪,应数罪并罚。
甲的行为实际上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教唆犯,进而实施非法活动;基于共同犯 罪共同说的原理,甲乙在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范围内具有重合的部分,构成挪用公款罪 的共犯;甲向丙行贿的行为构成行贿罪。
2.乙的行为成立走私罪。因为甲乙二人只是共谋走私,乙对教唆丙挪用公款并不知情。
3.对丙的行为应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实行并罚。因为丙将公款挪用进行营 利活动,属于挪用公款罪;丙收受甲的5万元贿赂,构成受贿罪;后来丙携带挪用的公款潜 逃,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论处。

根据《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哪些方式?()

A、受送达人居住在内地的,或者受送达人不在内地居住,但送达时在内地的,可以直接送达
B、受送达人在内地有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有明确的代为接收文件的授权时,向诉讼代理人的送达方视为送达
C、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
D、受送达人在内地有分支机构的,可以通过分支机构转送,待受送达人收到时,视为送达
答案:A,C
解析:
【考点】涉台文书的送达。详解:A、C两项说法符合《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根据该规定第3条第2款的规定,受送达人在大陆有诉讼代理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的除外,故B项不选;对于D项,如果受送达人在内地有分支机构的,向分支机构送达即视为送达,而非受送达人收到时,故不选。

贾某因家里突发急事、急需用钱,向好友艾某借了30万元,并承诺下月还钱,因是朋友关系,再加上很快就会归还,艾某也就没有让贾某打借条。过了半年之后,贾某仍未归还该笔欠款。正好赶上艾某家里有事用钱,就打电话给贾某尽快还钱。电话中,艾某要求贾某归还欠款30万,并要求贾某支付逾期利息3000元。贾某承认借款30万元,但请求艾某免除利息。后双方没有协商成功,艾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贾某归还欠款及支付利息。艾某将其与贾某打电话时私下偷录的电话录音,剪辑之后提交给了法院。关于本案证据的认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电话录音没有经过对方同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B.电话录音虽然没有经过对方同意,依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C.电话录音经过了剪辑,存有疑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D.贾某对借款事实的承认构成了自认
答案:A,C,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106 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故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没问题,故 A 项错误,B 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 69 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故此录音存有疑点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依据,但是这只是说明其证明力比较弱,而不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 C 项说法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92 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 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故自认的场合是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中的认可才构成自认。因此贾某的承认不构成自认。D 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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