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四川司法考试资格审核授予

发布时间:2019-07-17


通过2018年、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的人员,参加2019年主观题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体事宜由司法部另行公告。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0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参加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应于2020年7月31日前,持毕业证书等材料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及管理,按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石山公司起诉建安公司请求返还86万元借款及支付5万元利息,一审判决石山公司胜诉,建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石山公司放弃5万元利息主张,建安公司在撤回上诉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86万元本金。建安公司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后,并未履行还款义务。关于石山公司的做法,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7年)

A.可依和解协议申请强制执行
B.可依一审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C.可依和解协议另行起诉
D.可依和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二审中撤回上诉。在二审程序中撤回上诉的法律后果是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建安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石山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所以,B选项说法正确,ACD选项说法错误。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1999年11月,甲(17周岁)因邻里纠纷,将邻居杀害后逃往外地。2004年7月,甲诈骗他人5000元现金。2014年8月,甲因扒窃3000元现金,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讯问阶段,甲主动供述了杀人、诈骗罪行。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甲所犯三罪均在追诉期限内
B.对甲所犯的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与盗窃罪应分别定罪量刑后,实行数罪并罚
C.甲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成立自首,故对盗窃罪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甲审判时已满18周岁,虽可适用死刑,但鉴于其有自首表现,不应判处死刑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追诉时效。 AB项,《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甲于2004年7月诈骗他人现金5000元,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追诉期限为5年,到2014年8月时已过了追诉时效期限,因此,对甲的诈骗罪不应当再追究。故AB项错误,当选。
C项,《刑法》第67条第1、2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据此可知,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杀人、诈骗罪行,以自首论,可给予从宽处理。但对其犯的盗窃罪,甲不存在自首情节,不能按照自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C项错误.当选。
D项,《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据此可知,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是以犯罪的时间为准。甲实施故意杀人罪时不
18周岁,因而对其不能适用死刑。故D项错误,当选。

位于上海自贸区内的中国甲公司准备销售一批货物到英国。定居在广州的中国公民乙某准备将一批工艺品销往美国。定居在北京的中国公民丙某准备将自己的专利转让给德国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甲公司位于上海自贸区内,我国《对外贸易法》不适用于甲公司
B.乙某没有对外贸易经营权
C.外贸经营权的获得实行登记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登记的除外
D.丙某专利的转让不适用我国《对外贸易法》
答案:C
解析:
选项A错误。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第69条的规定,该法不适用于单独关税区。大家注意,目前我国的单独关税区仅指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上海自贸区属于特殊关税监管区,适用我国《对外贸易法》。选项B错误。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第8条的规定,自然人也有对外贸易经营权,所以B项中的说法错误。选项C正确。我国现行的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已经由过去的审批制改为登记制。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第9条的规定,外贸经营权的获得实行登记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登记的除外。注意,某些产品的经营资格仍旧采取审批制,总体上为登记制。选项D错误。大家注意,我国的《对外贸易法》是“三合一”的体例,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均受其规范。

共用题干

甲乙之间的贷款合同纠纷,经过法院判决,甲应向乙偿还10万元借款。甲没有依照判决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甲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是查知甲对丙有一到期债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乙直接起诉丙,要求丙偿还对甲的到期债务
B:乙向法院申请,由法院通知丙向乙履行债务
C:甲不能提出对于丙的财产进行执行的申请
D:如果丙也无力清偿,但是丙对丁有到期债权,此时,乙可以向丁要求履行债务
答案:B
解析: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4、227条的规定,可知AB项正确,依据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一律为二年,D项错误。和解协议达成后,可以暂时停止执行程序,但并不能终结执行程序,故C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同时,根据《民诉意见》第266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李某已经支付的第一期付款5万元应该予以扣除,赵某只能向李某请求支付15万元,所以选项D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执行担保中,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注意,D项中所写的是“王某的财产”而不是“王某的担保财产”,这并不影响D项的正确性,因为被执行人的一切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可作为执行财产。
参见《执行程序解释》第25、26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根据《民诉意见》第275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该法律文书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经当事人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可见,执行回转的案件,应当重新立案,并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而非直接强制返还。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执行法院,包括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和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选项A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如果是对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如果是与作为执行标的的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选择提起诉讼进行救济,选项B正确。《执行问题规定》第87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只有当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执行程序才终结。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执行程序并未终结,人民法院不应作结案处理,选项C是错误的。申请执行的期限统一为2年,不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或法人而不同,选项D是错误的。
《执行程序解释》第32条。D项根据第32条,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而本案乃二年前的财产变动,可以不予报告。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乙不能直接起诉丙,所以选项A错误。根据《民诉意见》第30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所以选项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提出对第三人财产执行的申请,所以选项C错误。根据《执行问题规定》第68条的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所以选项D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中王某未履行的是金钱义务,所以应当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迟延履行金。根据《民诉意见》第29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本案中,王某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而非三倍支付。第295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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