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辽宁司法考试资格审核授予

发布时间:2019-07-17


通过2018年、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的人员,参加2019年主观题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体事宜由司法部另行公告。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0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参加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应于2020年7月31日前,持毕业证书等材料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及管理,按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2008年,贾某在房地产公司购买了 1套商品 房,正在办理房产证中。后贾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 《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贾某将房屋转让给王某,价格 为75,000元,王某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25,000 元,一个月后再付15,000元,余款35 ,000元办理银行 按揭。合同还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若贾某中途不 卖,贾某除应退还定金外,还需赔偿20,000元给王某; 若王某中途不买或者逾期支付房款,贾某可将王某所 支付的定金抵作违约赔偿金,不予退还。后因贾某反 悔,不愿履行合同,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贾某继续履 行合同,协助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贾某辩称,出卖 的房屋未办理房产证就转让,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 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A.贾某未办理房产证即转让房屋属于无权处分 行为,所签合同为无效合同
B.贾某隐瞒房屋未办理房产证的事实构成欺诈, 所签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C.贾某与王某所签合同为有效合同
D.贾某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C,D
解析:
。本题涉及合同债权的转让问题。贾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1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虽未办理产 权证,但贾某对该房屋享有合同债权应无疑问。贾某 与王某签订转让该房屋的合同,不为无权处分行为,而 是转让债权的行为,由于该债权具有可转让性,因此, 贾某与王某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为有效合同,不为 可撤销合同。贾某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 任,贾某的辩称不能成立。至于贾某未向王某表明未 办理房产证的事实不影响贾某转让其对房地产公司的房屋合同债权行为的效力。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D。

被告人刘某,17周岁,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决生效后刘某被送往当地监狱服刑,下列有权对本案提出申诉的有( )。

A.被害人温某
B.刘某的父亲
C.刘某的同胞哥哥
D.刘某的辩护人史某
E.检察院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核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申诉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本题中,被害人温某、刘某的父亲、刘某的哥哥都有权对本案提出申诉。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魏律》又称《曹魏律》,《晋律》又称“张杜律”
B、《魏律》将《法经》的“具律”改为“刑名”,位置不变
C、《晋律》在“刑名”后增加法例律
D、《北齐律》将“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律一篇
答案:A,C,D
解析:
B项的错误在于《魏律》将《法经》的“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这是非常重要的变化,具律、刑名、法例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将其调至法典的最前面,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又进了一大步。

王某与吴某是同学关系。2010年2月王某因结婚需购买住房向吴某借款20000元,口头约定年底归还。后无力偿还借款。吴某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于2012年2月7日诉诸法院。2月28日开庭时,王某辩称此前已还了10000元借款,但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法庭电子邮件通知双方决定于2012年3月8日就该案进行宣判。王某因事无法走开,委托其妻子到庭代为签收判决书。宣判之日,王某妻子发现判决王某败诉,并没对10000万还款事实予以认定,当即表示不认可判决结果,并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审判人员、书记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了送达情况并签名。关于本案的送达方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构成留置送达

B.构成直接送达

C.构成委托送达

D.构成电子送达
答案:B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131 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当事人到达人民法院,拒绝签署送达回证的,视为送达。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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