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须知:2019年襄阳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时间和领证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13
有关襄阳市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时间和领证通知已发出,你清楚了吗?还不了解的小伙伴赶紧来看。
根据司法部、省司法厅关于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资格证书颁发的有关要求,根据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实际,现就我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书颁发时间。
我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时间为4月20日至30日(周末不休),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二、证书颁发方式。
1.网上预约和信息采集。
申领人员自即日起可登录襄阳市司法局门户网站或直接访问网址,填写《信息采集表》,预约领取证书时间,打印2份签字。
电脑版操作:入口网址http://59.175.207.29/HBSFKS/ReceiveLogin
手机版操作:申领人通过手机访问http://59.175.207.29/HBSFKS/MobileReg
2.现场领取。
申领人员应按照网上预约的时间到襄阳市司法局办公大楼一楼行政复议中心领取。
地址:汉口发展大道415号(地铁8号线竹叶山站,公交车805、724、706、716、621、507在竹叶山三村站下车即到)
三、注意事项。
1.申领人员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信息采集表》2份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由本人领取,不能邮寄,不得由他人代为领取。
3.申领人员应自觉服从颁证现场管理,全程佩戴口罩,接受测温,出示扫描健康码,保持1.5米安全距离,有序流动。没有“健康码”的人员,按照工作人员提示扫码安装相关软件或程序,完善健康信息。
4.对于现场发现的体温异常的申领人员,约定延后领取证书,就地隔离,交由当地疫情防控部门处理。
5.申领人无法按时到现场领取证书的,证书由我单位统一保管,但需先上网填写《信息采集表》,电话向我单位说明情况,并约定领取时间,咨询电话:027-82658046。
6.现役军人领取证书,不需要网上填写《信息采集表》,持身份证原件领取。
有关证书丢失该如何补办: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遗失,应当在省(区、市)司法厅(局)指定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地(市)司法局提出补发法律职业资格证袭书的书面申请。地(市)司法局应当将百补发申请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决定。补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51题库考试学习网提醒各位领取证书的小伙伴一定要好好保管哟,不然丢失后补办会很麻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A.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至少3次
B.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C.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发起人、认股 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 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 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D.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 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178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 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B选项说法 正确。
《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 逃出资。第92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 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 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 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C选项说法正确。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 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公 司债权人,故D选项说法正确。
B:甲有权参加法庭审理的全过程,乙无权参加庭审全过程,只能在作证时出庭
C:甲有权申请书记员回避,乙无权申请回避
D:甲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乙无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B.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C.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是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
D.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之外的其他主体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E.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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