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对工作有何帮助?

发布时间:2021-07-01


司法考试被称为“天下第一考”,可见其难度,但是每年报考的考生却是只增不减,那么,你了解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用途吗?下面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一些相关内容,一起了解一下!

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反映持有者具备法律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

与学历文凭不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与职业的具体要求密切结合,更多地反映了法律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规范,以及持有者从事法律职业所达到的实际能力水平。

二、法律职业资格证是证书持有人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表明取得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资格、律师职业资格,具有申请从事法律职业(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的资格凭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

三、符合相关条件,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四、国家对证书的申请、领取、补发、更换都有明确规定。同时具备该证书也是在其他行业中从事法律事务、法律专业工作的有效任职资格凭证。

五、进入司法局政府系统;公检法部门(法官、检察官);商务部(这是政府系统中相对较好的机构,尤其是处理对外贸易案件及垄断案件更需要专业的法学知识,收入高,工作稳定,社会地位高);仲裁:这是比法院低一层级但是最理想的职业之一。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8年从业经验且有很高声望才可以进入仲裁院。

六、法考培训机构讲师(按课程节数收费,一般是3000--6000元左右/节);公司法务(收入较高且稳定,承担的法律责任风险远远低于律师);公证员(门槛低,本科过法考即可,油水大,承担法律责任少);律师(无疑是最具有挑战性最有魅力的行业,但是起步前两年会比较艰辛,通过法考在律所实习一年后即可自己单独接案件)。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用途的全部内容,大家可以参考一下。想要了解更多考试相关资讯,欢迎持续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齐某被宏大公司的汽车撞伤,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下列关于本案举证责任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原告齐某应当举证证明是被宏大公司的汽车所撞受伤
B:原告齐某应当对自己受到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C:被告宏大公司应当对其主张的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D:被告宏大公司应当对其主张的原告齐某有主观故意承担举证责任
答案:A,B,D
解析:
本案中原告齐某应当举出证据证明自己受到的损害事实,被告宏大公司的侵权行为和自己的损害之间的因果联系,被告宏大公司无需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致行人侵害适用无过错原则。故A项、B项正确,C项错误。但是如果宏大公司为反驳原告提出齐某有主观故意的话则需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故D项正确。

下列与法人有关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无论法人型联营还是合伙型联营,联营各方是互担风险,共享利益
B:财团法人的意思机关为理事会,公司法人的意思机关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C: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从成立之日取得法人资格
D:社会团体法人均为财团法人
答案:B,C,D
解析:
无论法人型联营还是合伙型联营,联营各方是互担风险,共享利益,司法实践中认为设有“保底条款”的,违背联营的要求,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企业法人均为营利法人;财团法人没有意思机关;事业单位法人需要登记的从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社会团体法人一般为社团法人,不为财团法人。

关于法律职业人员权利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

A、王法官在办理案件时,脸部被当事人泼洒硫酸致伤,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因所在法院不予批准,王法官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
B、刘检察官工作不负责任,在生效的起诉意见书中出现了文字表述错误,后果严重。为此,刘检察官当年考核结果为不称职。刘检察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申请复议
C、皮法官作为妻子的代理人向另一法院起诉,要求妻子就职的公司给付被拖欠的十四个月工资
D、毛律师在接待一起离婚案咨询时,以没时间为由拒绝当事人希望其担任代理人的委托要求
答案:A
解析:
【考点】法律职业人员权利【详解】A项不成立,根据《法官法》第44条的规定,法官对人民法院关于本人的处分、处理不服的,自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王法官应当先申请复议。B项成立,根据《检察官法》第28条的规定,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C项成立,根据《法官法》第17条的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律并不禁止法官担任配偶的诉讼代理人。D项成立,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当事人的委托要求,但接受委托前由于没时间而拒绝是合理的,也是对当事人负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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