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2020年辽宁法考A证、B证、C证到底有什么区别吗?

发布时间:2020-02-14


最近很多小伙伴都在问,2020年辽宁法考A证、B证、C证到底有什么区别?如何进行升级?接下来就请一起来看看吧。
一、2020年辽宁法考A证、B证、C证区别
A类证书:适用于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考试成绩在全国合格分数线以上的应试人员,并且可以在全国通用。
B类证书:符合放宽地区报名专业学历条件,分数高于全国及格分数线,可在放宽地区当地执业。
C类证书:符合放宽地区报名专业学历条件,分数高于成绩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可在放宽地区当地执业。
二、放宽地区(以湖南省为例)
我省所辖自治县、湘西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包括新邵县、邵阳县、隆回县、洞口县、绥宁县、新宁县、城步苗族自治县、武冈市、石门县、慈利县、桑植县、中方县、沅陵县、辰溪县、溆浦县、会同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芷江侗族自治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新化县、涟源市、泸溪县、凤凰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花垣县、茶陵县、炎陵县、宜章县、汝城县、桂东县、安仁县、安化县、平江县、新田县、江华瑶族自治县等40个县市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学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为准,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可以申请享受放宽政策。
三、2020年辽宁法考证书升级
B→A类:取得B类证书的考生不用再次参加法考了!提升学历后,B类与A类证书相同都可全国执业。
C→A类:已经取得C类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可以再次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时,申请授予A类法律职业资格或者B类法律职业资格,同时
向司法行政机关交回原持有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各位想要报考的但还没有报考的小伙伴,希望你们能好好考虑,把握好自己的考试机会,各位已经决定要报考的小伙伴,希望你们能好好备考,考出一个好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刘某对市辖区土地局依据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作出的一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同时要求审查该规定的合法性。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无权对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进行处理
B.区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应当将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转送市政府处理
C.省政府有权对该规定进行处理
D.市土地局作为复议机关应当将审查省国土资 源厅规定的请求转送省国土资源厅处理

答案:B,C,D
解析: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对市辖区土地局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应为区政府或市土地局,市政 府不能作为复议机关,因此A项不正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6条,如区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应当根据“逐级上 报”的原则,将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转送市政府,由后者转送省政府处理;如市土地局作为复议机关,则应当将审查该规定的请求转送省国土资源厅处理,B项和D项均正确。至于C项,省国土资源厅直接隶属于省政府,省政府当然有权对其规定进行处理。

甲是一机关单位干部,乙原为工厂工人,两人结婚已有10年。后乙辞职经商,依法登记为个体户。甲起初反对乙下海经商,但后来见收入不少,就不再反对,但一直没有参与乙的经营。乙的经营收入用于家庭消费和储蓄。一次因车祸导致乙损失货物价值13万元,债主找甲要账。甲有存款14万元,这14万元是甲多年的工资收入以及继承其父亲财产所得。对于乙所负债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乙的债务是个人债务,依《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的个人债务,由债务人自己承担,不能由共同财产承担。故此甲没有还债义务
B.甲的14万元存款虽然是其个人财产,但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故甲有义务偿还乙所负债务
C.应按照乙的经营收入所用于家庭消费而为乙所分享的比例,确定甲所应承担的该宗债务中的适当份额
D.14万元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乙所欠债务是共同债务,故甲有义务偿还债务

答案:D
解析:
对于个体工商户的责任承担,以个人财产经营的,由个人财产承担,以家庭财产经营的,由家庭财产承担。以个人财产经营,但其主要收入用于家庭消费的,由家庭财产承担责任。本题中,甲的14万元存款,由其个人工资及继承遗产构成,由于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本题选项为D。

A公司内设相对独立的商标标识印制厂和纸箱生产厂,2007年8月A公司开始改制。2007年12月12日,A公司因为印制假冒商标标识行为被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5万元,罚款由商标印制厂缴纳。同年12月20日,A公司改制成从事商标标识印制的B公司和从事纸箱生产的C公司。2008年1月1日,B公司被D公司整体收购,并更名为E公司。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行为,谁有权提起行政复议?( )

A.C公司
B.D公司
C.E公司
D.C公司和E公司
答案:C
解析:
考查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本题中,A公司分裂成B公司和C公司,因B公司继续从事原商标标识印制业务,且罚款由原商标印制厂缴纳。因此,申请复议的权利由B公司取得。B公司更名为E公司后,E公司取得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D公司虽然是E公司的所有者,但法律上并不是同一主体,所以也不拥有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

根据破产法理论,下列关于破产特征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破产是一种偿债程序
B.破产是一种法律行为
C.破产是一种事实状态
D.破产宣告可以不经当事人申请而依人民法院职权主动做出
E.破产申请只能由债权人提出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核破产特征。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运用的一种偿债程序。所以选项A正确。破产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不是法律行为;所以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由此可知,人民法院可依职权主动做出破产宣告;所以选项D正确。破产申请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依法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以及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所以选项E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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