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孝感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领取时间和领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13
孝感市司法局近期发布了《孝感市司法局关于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事宜的公告》,赶紧叫上你的小伙伴和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一同前往看看详细的公告内容吧!
根据湖北省司法厅关于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资格证书颁发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实际,现就我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书颁发时间
我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时间为4月20日至30日(工作日)。
二、证书颁发方式
1.网上预约和信息采集。
申领人员自即日起可登录湖北省司法厅门户网站,填写相关信息,预约领取证书时间。未按要求进行网上预约的申领人,需通过电话预约领取时间。
2.现场领取。
申领人员应按照网上预约的时间到孝感市司法局律师工作与法律资格管理科(孝感市孝南区乾坤大道123号信访大楼6楼611室)领取证书。
三、注意事项
1.申领人员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到孝感市司法局律师工作与法律资格管理科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由本人领取,不得由他人代为领取。
3.申领人员应自觉服从颁证现场管理,全程佩戴口罩,接受测温消毒,主动出示扫描健康码,保持1.5米安全距离,取号等待办理,进出有序流动。没有“健康码”的人员,按照工作人员提示扫码安装相关软件或程序,完善健康信息。
4.对于现场发现的体温异常的申领人员,约定延后领取证书,在现场隔离间就地隔离,并立即通知所在地社区进行转运,同时向辖区疾控机构报告。
5.申领人无法按时到现场领取证书的,证书由孝感市司法局律师工作与法律资格管理科统一保管。申领人需电话向孝感市司法局律师工作与法律资格管理科说明情况,并约定领取时间。
联系电话:孝感市司法局律师工作与法律资格管理科
0712—2280667
(工作日上午8:30 —11:30 下午14:30—17:30)
孝感市司法局
2020年4月16日
以上就是此次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带来的全部内容啦,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如果大家对于国家司法考试还有不清楚的,可以随时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一旦有与之相关的考试资讯,我们一定会及时通知到大家!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请回答第95—100题。
A:法院可以根据黎明丽的请求,裁定追加陈佳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如张成功同意,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C:无论张成功是否同意,法院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都是错误的
D:如陈佳同意,法院可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
【考点】法院调解【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应选;同理,B选项说法正确,应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在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再次组织调解,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未再次组织调解并不违法,D选项说法错误,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考点】离婚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详解】《婚姻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除此之外,我国一直坚持婚姻关系案件审理不允许第三人参加的原则。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离婚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原则上即只有夫妻两人,离婚诉讼是对夫妻双方身份关系的确认。因此,本案中无论张成功是否同意,法院通知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都是错误的,C选项说法正确,应选。
【考点】自认【详解】证据制度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明确表明其真实性的陈述。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构成一项自认,必须具有以下条件:一是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二是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为真实;三是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四是自认适用范围为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之所以在身份关系案件中不适用自认,是因为身份关系案件不但涉及当事人双方的私人利益,更涉及多数关系人的利益,甚至影响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因此,身份关系的案件必须采取绝对客观真实主义,如允许以自认的事实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尽管能达到法律真实的要求,但不符合身份诉讼的客观真实要求。本题中,张成功承认与黎明丽存在婚姻关系,黎明丽承认张成功不是张好帅的亲生父亲,都涉及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因此不适用自认,A、D选项应选。C选项不符合自认的构成要件,应选。B选项中,张成功承认家中存款36万在自己手中,只涉及财产关系,不涉及身份关系,因此可以视为自认,B选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CD。【陷阱】自认的适用范围。自认只适用于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
【考点】裁判依据【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A选项中,张成功的对该事实的认可并不会在其后的诉讼中对其不利,因此可以作为法院判决依据,A选项应选。B选项中,张成功对该事实的认可虽然是在调解过程中做出的,但在其后的庭审中,张成功对该事实再次予以承认,因此,对该事实法院可将其作为判决根据。B选项应选。C选项中,张成功对该主张自始至终予以否认,因此,该主张不能作为法院判决根据。D选项中,张成功在调解中承认自己有第三者,对其在其后的诉讼不利,因此不得成为法院的判决根据,D选项不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AB。
【考点】宣判告知事项【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B: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C: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D:虐待家庭成员致人重伤、死亡的
B.乙解除合同应该经过甲的同意
C.甲解除合同应该经过乙的同意
D.乙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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