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关于重庆司法考试证书编号含义及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发布了

发布时间:2020-03-04


重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和重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外观样式(包括颜色)都是一样的,只是在证件内页(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区分了A、B、C三类编号,依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证书实行统一编号,共十四位数字,不了解的小伙伴们,今天就一起与51题库考试学习网看看相关内容吧。
一、时间编号第一至四位数字表示时间,以年为序编单位。
二、区域编号第五、六位数字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
三、第七、八数字表示省直辖市、地区(州、盟)。
四、第九、十位数字表示县(市辖区、地辖市、旗、省直辖县级市)。
五、证书编号第十一至十四位数字表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排序号。
除此之外呢,51题库考试学习网还想为大家分享一些有关国家司法考试的相关问题,一起跟随51题库考试学习网看看吧。
(一)问:报考国家司法考试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哪些人员不得报考?
答: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
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问: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能否报考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考。报名时须具有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三)问:如何理解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
答: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为准。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可以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的,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口簿。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名单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四)问:可以使用哪些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答:报名人员可选择使用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朝鲜文五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内蒙古自治区设蒙古文试卷考点、考场,西藏自治区设藏文试卷考点、考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蒙古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试卷考点、考场,吉林省设朝鲜文试卷考点、考场。
以上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的法律职业及国家司法考试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51题库考试学习网在此祝愿大家在未来工作中一帆风顺!另外如有其他疑问请继续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某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称有几个人在县城路上打架,公安机关迅速赶到现场,将几个人带回公安局,并收集了现场目击者的一些证言,公安机关在对此案进行审查后,发现案件具备哪些条件时,应当作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

A:查明参与这次事件的有刘某、胡某、张某、王某四人,围观群众数十人
B:查明事件起因是刘某与胡某、张某有矛盾,遂纠集王某蓄意殴打胡某、张某,对方还击,非随意打闹
C:查明胡某在打斗中头部受伤,不省人事,应属重伤
D:刘某与胡某、张某产生矛盾的原因是感情纠纷,刘某认为胡某和张某破坏其家庭
答案:B,C
解析: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是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B项说明刘某与王某实施的是故意伤害行为,是违反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C项说明刘某与王某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属于故意致人重伤的情形,依法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

下列有关单位犯罪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

A: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但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B:行政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C: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D:经企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实施的盗窃电力的行为,可以成立单位犯罪,但不对单位判处罚金,只处罚作出该决定的单位领导和直接实施盗窃行为的责任人员
答案:D
解析:
根据《刑法》第30条和《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BC均正确。对于单位组织实施的盗窃电力的行为依照盗窃罪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即按照自然人犯罪来定,并不是单位犯罪。选项D不正确。本题答案有一定争议。因为根据《刑法》第200条规定,选项A也不正确。

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下列哪一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A: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B: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C: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权
D: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A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

甲公司将承建的建筑工程承包给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邓某,邓某在操作时引发事故。某省建设厅作出暂扣甲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3个月的决定,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对甲公司罚款3万元。甲公司对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罚款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甲公司对某省建设厅的决定也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的,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B: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罚款3万元的决定
C:某省建设厅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前,应为甲公司组织听证
D:因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的罚款决定违反一事不再罚要求,法院应判决撤销
答案:A,B
解析:
根据《行诉解释》第46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本案中,甲公司对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罚款不服,向法院起诉。如果甲公司对某省建设厅的决定也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的,属于第(1)种情形,法院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决定合并审理。选项A正确。《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据此,选项B正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适用于三种情形:(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执照;(3)较大数额的罚款。但如果当事人对于这三类行政处罚决定没有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没有主动组织听证的义务。当事人对于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有权要求听证,对于暂扣许可证的无权提出听证要求,因此选项C错误。《行政处罚法》第24条确定了行政处罚法上“一事不再罚”原则。该原则是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这里的两次以上是指次数时间先后上的重复,不能一罚再罚,而不是指多种行政处罚种类不能并科。因此,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或多个处罚主体根据不同法律规范所作出的不属于同一类的行政处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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