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你了解2020年广东法考报名条件及广东非法本能否报名法考!

发布时间:2020-04-17


很多小伙伴想了解广东法考报名条件相关信息,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带大家一起来看一看。

2020年广东法考法考报名条件,解读司法部政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具体就体现在两个方面:1、法律职业岗位: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并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需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对于已经在行政机关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工作且胜任现职务的人员,则没有从业资格方面的要求。2、针对专业条件的,实施办法第9条的规定就是“新人新办法”,第22条的规定就是“老人老办法”。

具体报考条件如下: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九条: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的。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

5: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的。

6: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最后,应届生需确定考试的次年7月前可以取得毕业证才可报名。否则在通过法考后,也无法拿着毕业证去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非常可惜的事情。考生学历及毕业信息,以在学信网查询到的信息为准。若对学历有疑问,可咨询学校和学信网;特殊情况不知道是否可以报考的,建议考生可咨询当地司法局。以上就是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带来的2020年广东法考报名条件相关讯息,还没有报考的小伙伴后续也可以通过51题库考试学习网关注更多报考信息。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我国宪法监督方式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属于事后审查
B、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属于事先审查
C、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国务院的书面审查要求对某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属于附带性审查
D、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在相关主体提出对某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要求或建议时才启动审查程序
答案:A,B
解析:
选项A、B正确,事先审查适用于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尚未正式颁布实施之前,事后审查适用于正式颁布实施之后。选项C错误,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附带性审查往往以争讼事件为前提,所审查的也是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选项D错误,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主动启动审查程序。

甲公司是由自然人乙和自然人丙于2002年8月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4月,甲公司经过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决定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有关文件,报送文件中涉及有关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上市的方案要点如下:
(1)截止到2015年3月31日,甲公司经过审计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显示: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资产总额为26000万元,负债总额为8000万元;在负债总额中,没有既往发行债券的记录;2013年度至2015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分别为1200万元、1600万元和2000万元。
[问题1]甲公司是否具备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并说明理由。
[问题2]甲公司的净资产和可分配利润是否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并分别说明理由。
(2)甲公司拟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8000万元,募集资金中的1000万元用于修建职工文体活动中心,其余部分用于生产经营;公司债券年利率为4%,期限为3年。
[问题3]甲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数额和募集资金用途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如果公司债券发行后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公司债券拟由丁承销商包销。根据甲公司与丁承销商签订的公司债券包销意向书,公司债券的承销期限为120天,丁承销商在所包销的公司债券中,可以预先购入并留存公司债券2000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4]公司债券的承销期限和包销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具备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根据规定,公司债券既可以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也可以由有限责任公司发行。
2.①净资产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根据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在本题中,甲公司2015年3月31日的净资产=26000-8000=18000(万元)。
②可分配利润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根据规定,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最近3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在本题中,甲公司最近3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为1600万元,足以支付8000万元公司债券1年需支付的利息320万元。
3.①公司债券数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本次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在本题中,公司债券数额(8000万元)超过了甲公司净资产(18000万元)的40%。
②募集资金用途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在本题中,甲公司将募集资金中的1000万元用于修建职工文体活动中心,属于非生产性支出。
③公司债券的期限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在本题中,甲公司的公司债券期限为3年。
4.①承销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②包销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某国有公司财务处会计章某,和本处另一出纳会计陆某多次勾结起来涂改购物单,从中贪污公款30万元,二人各分得1 5万元左右。不久案发,章某、陆某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在侦查过程中,检察院曾收集到以下证据:


(1)被涂改的单据六张,经鉴定,是陆某的笔迹;(2)陆某、章某二人供认作案过程的口供;(3)章某得款后将赃款存入银行的六张定期存款单;(4)销货单位发票存根。


问题:


1.检察机关侦查此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2.上述证据各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的哪一种?


3.假设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201 2年8月3日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被告人表示无力聘请律师,未委托律师辩护。8月6日,法院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分别通知了人民检察院和诉讼参与人。8月8日,在法院门口贴出关于公开审判的公告。8月9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没有律师出庭辩护,最终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2年执行。现问本案在诉讼程序上有无错误?有哪些错误?


4.假设陆某被判处1 0年有期徒刑,在服刑期间,因患肺结核予以监外执行。陆某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接到监外执行通知后,几次通知其报到,接受监督改造,陆某未加理会,躲藏起来。201 2年经录用单位的审查、体检、劳动部门审批,被某企业聘为会计,201 3年年初,陆某利用工作之便,盗窃企业原材料,价值达1 8万元。问:陆某在服刑期间患病能否监外执行?前后罪并罚时,前罪未执行的刑期应从什么时候起算?



答案:
解析:

【参考答案】


1.人民检察院侦查此案是正确的。因为本案主体是国有公司的财务人员,按国家工作人员处理,所以是贪污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属于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范围。


2.该案的证据分别属于:


(1)“被涂改的单据六张”,既是书证又是物证。因为一方面要以涂改的数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另一方面还要以单据的字迹来证明案件事实。(2)“陆某、章某二人供认作案过程的口供”是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予以承认的供述,属于被告人陈述。(3)“经鉴定是陆某的字迹”属于鉴定意见。因为该意见只对被涂改的笔迹是否属于陆某这一事实作出科学判断,符合鉴定意见的范围。(4)章某得款后将赃款存入银行的“六张定期存款单”和“销货单位发票存根”都属于书证。


3.本案程序上的错误:


(1)在开庭1 0日以前将检察院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本案中只有6日,不正确;(2)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的时间和地点,而本案在开庭1日前公布,不正确;(3)本案中被告人没获得律师辩护,不正确。


4.陆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且患有肺结核,符合暂于监外执行条件,可以暂于监外执行。前后罪并罚时,前贪污罪未执行完的刑期,应从派出所通知其报到、接受监督改造之日起计算。


【法理分析】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 8条第2款: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这些都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本案由人民检察院侦查是正确的。


2.《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物证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一切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犯罪行为产生的物品等。物证的特点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用的。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证材料。书证表现形式通常是文字,但也可以是图表和符号。本案中被涂改的单据、定期存款单以及发票存根都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属于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是陈述,通常也成为口供。它的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和罪轻的辩解。书证与物证的区别在于:书证是以其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如果一个物体同时以上述两个方面发挥证明作用它就既是书证也是物证。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鉴定的专门性问题非常广泛,常见的有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法笔迹鉴定、痕迹鉴定、会计鉴定、技术鉴定等。


3.《刑事诉讼法》第1 82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这些期间法律都有明确规定,不能违反。《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本案中章某、陆某贪污数额各为1 5万元,可能判处死刑,且其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本案中被告人没有获得律师辩护是错误的。


4.《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本案中陆某被判处1 0年有期徒刑,并且患有肺结核,可以对其实行监外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陆某虽然被暂予监外执行,他的身份仍然是罪犯,对于陆某对居住地公安机关通知其报到并接受教育改造不加理会,并躲藏起来,其逃避监督改造的时间不应计入其刑罚的执行期间,所以,陆某前犯贪污罪没有执行的刑期应从其逃避监督改造之日起计算。




甲公司系品牌设计企业,经常承接一些节假日前的宣传与品牌设计工作,乙公司系燕窝销售公司,欲与甲公司合作七夕节主题的相关品牌宣传和推广事宜,双方就此签订合同。依据《合同法》,出现了下述哪种情况,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

A.乙公司有违约行为
B.甲公司需去往乙公司的燕窝生产基地收集必要的题材,甲公司人员在前去的途中因山洪冲断唯一的道路,导致无法按期完成宣传设计
C.甲公司需去往乙公司的燕窝生产基地收集必要的题材,但甲公司一直未派人前去,经乙公司催告仍未见动静
D.甲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乙公司就同一主题同时也委托了其他设计师进行宣传设计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合同的法定解除。《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选项B、选项C的情形下,可以适用法定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选项C的情形下,有权解除合同的是乙公司。故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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