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的报考条件

发布时间:2019-01-10


  报考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4] :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十四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等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包括国家或者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县级市、区);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西部九省、自治区所辖县(县级市、区);重庆、陕西省(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为准,报名时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可以申请享受放宽政策。[4]

  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4] :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4]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在青岛市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花卉;但是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无法协商补充,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无法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  )。

A.双方应在青岛交货、付款
B.甲公司应当在北京交货
C.乙公司应当在上海付款
D.乙公司应当在北京付款
答案:A,B,D
解析: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的,则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上海);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上海);故本题中,不论是交货还是付款,均须在上海进行。

某公司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仍未动工,市政府决定收回该土地使用权。该公司认为,当年交付的土地一直未完成征地拆迁,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导致项目迟迟不能动工。为此,该公司提出两项请求,一是撤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二是赔偿公司因工程延误所受的损失。对这两项请求,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2014年)

A.第一项请求属于行政争议
B.第二项请求属于民事争议
C.第一项请求须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
D.第二项请求须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国有土地使用权。 A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5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因此,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典型的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因此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产生的争议为民事争议。但是,本题中,该公司提出的撤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针对的是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身,因此,故第一项请求是行政争议。所以,故A项正确。
B、D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关于赔偿金的争议为民事争议,该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无需依据《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2款的规定由赔偿机关先行处理再提起诉讼的程序。故B项正确,D项错误。
C项:《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第一项请求须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当事人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故C项正确。

甲是某产品的专利权人,乙于2008年3月1日开始制造和销售该专利产品。甲于2009年3月1日对乙提起侵权之诉。经查,甲和乙销售每件专利产品分别获利为二万元和一万元,甲因乙的侵权行为少销售100台,乙共销售侵权产品300台。关于乙应对甲赔偿的额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200万元
B.250万元
C.300万元
D.500万元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的计算。 《专利法》第65条第1款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题中,专利权人甲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确定,为200万元,故A项当选。考生应注意,只有当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时,才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设甲到期不能还款,乙申请法院对戊的布匹进行拍卖,拍卖价款为550万元,扣除费用后得款520万元,足以偿还乙的本金、利息和费用。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A.乙可直接从戊的布匹拍卖款中清偿自己的全部债权
B.乙只能从戊的布匹拍卖款中清偿自己的债权300万元,余下的债权应向丙、丁追偿
C.乙从戊处清偿了自己的全部债权后,戊可向丙、丁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D.乙从戊处清偿了自己的全部债权后,戊只对甲享有追偿权
答案:A,C
解析:
本题涉及抵押担保的范围及抵押设定人的权利问题。依《担保法》第46条的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该法第57条规定,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同时依《担保法解释》第38条的规定,担保人在清偿了全部债务以后,可向其他担保债务人进行追偿。故本题正确选项应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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