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湖南省2020年法考客观题8月12日截止报名!

发布时间:2020-07-30


湖南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将于2020年8月12日24时截止报名!想要报考的小伙伴们要抓紧时间了!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相关的考试报名信息,快来看看吧!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7月28日0时至8月12日24时。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司法部网站(www.moj.gov.cn),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填报个人信息。逾期不予补报。

2020年湖南法考考区设置及考试费交纳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湖南省长沙市、衡阳市、株洲市、湘潭市、邵阳市、岳阳市、常德市、张家界市、益阳市、郴州市、永州市、怀化市、娄底市、湘西自治州等14个市州均单独设置考区。报名人员可在以上考区选择报名。

选择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的需在设置相应考点考场的考区报名,内蒙古自治区设蒙古文考点考场,西藏自治区、青海省设藏文考点考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蒙古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考点考场,吉林省设朝鲜文考点考场。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有关规定,湖南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150元。

报名人员可采用微信、支付宝、银联等支付方式交纳考试费。客观题考试网上交费截止时间为8月16日24时。

报名人员网上支付考试费成功后,报名系统会给予提示信息,报名人员必须牢记自己设置的密码,以便进行报名信息查询、打印准考证和考试成绩通知单。

报名人员交纳考试费后,不得更改报名地,因不符合报名条件或个人原因致使报名无效或不能参加考试的,交纳的考试费不予退还。

2020年法考客观题考试时间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分批次考试方式。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按各考区机位数量和报考人数确定应试人员考试批次,分为10月31日、11月1日共两个批次,应试人员参加其中的一个批次考试。具体为:

1批次考试时间:

试卷一:10月31日9:00—12: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10月31日14:30—17:30,考试时间180分钟。

2批次考试时间:

试卷一:11月1日9:00—12: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11月1日14:30—17:30,考试时间180分钟。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计算机鼠标或键盘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直接作答。

以上就是关于湖南省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能有所帮助,预祝你们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开发商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拍卖取得一块商品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了乙开发商。为了开发楼盘,乙开发商从丙银行贷款,合同约定:从2010年到2015年共向丙银行贷款额度为5亿元,并用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置最高额抵押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进行了抵押登记。为了开发该批楼盘,乙开发商与丁城建公司签订了工程合同。丁城建公司为了承建该批楼盘,请戊公司进行设计,并签订了设计合同。丁城建公司租赁了戊公司的大型吊车10台(每台价值50万元)。为了担保,丁城建公司的租金支付,分别由庚、辛进行保证担保。在楼盘开发过程中,乙开发商为了资金回笼,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辰、巳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乙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因房价上涨,又将该两套房屋分别与午、未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午办理了预告登记。因乙开发商不能向银行还款和不能向丁城建公司支付工程款而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对于丁与戊之间的租赁合同,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A.戊不仅应交付约定的吊车,而且要保证吊车在整个租赁期间符合约定用途
B.若吊车需要维修从而影响工期,丁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C.如丁在订立合同时知道部分吊车存在质量瑕疵,则丁享有解除整个合同的权利
D.如吊车因正常使用而部分损坏,戊有权要求丁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A
解析:
依据《合同法》第216条的规定,出租人不仅应交付合同约定的租赁物,而且应保证租赁物在整个租赁期间符合约定用途,故A选项正确。对于租赁合同维修义务没有约定的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进行维修或者自己维修要求出租人承担维修费用,或者要求延长租期或减少租金,但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故B选项错误。对于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租赁物存在瑕疵仍然承租,租赁物危及人身安全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果仅是部分租赁物存在瑕疵危及人身安全,则不享有解除整个合同的权利,故C选项错误。对于正常使用租赁物消耗或者损坏的,其后果应由出租人承受,出租人不能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故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A。

共用题干

关于宪法规范的特性,下列表述不成立的是、()
A、根本性
B、原则性
C、无制裁性
D、相对稳定性
答案:C
解析:
我国现行《宪法》有138条正文,31条修正案。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是1988年修正案的规定。将县级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是1993年《宪法修正案》的规定。而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将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参见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该次修正案有9条,涉及了A、D两项。B、C项分别是1988年和1999年修正案的内容。


宪法原则是制定和实施宪法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准则,主要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是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具体体现。在人权原则上,社会主义宪法有自己的特点,它强调人权的阶级性,并通过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所以选项C错误。在权力制约原则上,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而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A、B项是宪法基本理论问题,都是正确的。《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由此可见,C项是错误的。《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法律……《立法法》第42条第1款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此可见,D项是正确的,故选A、B、D项。


一般说来大多数宪法典由三部分构成:序言、正文和附则。但是并非所有的国家都有序言和附则,故A项错。宪法典三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故B项正确,C项错误。宪法典只存在于成文宪法的国家,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以单行的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并不存在一部宪法典,故D项错。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效力的最高性并不仅仅表现在正文,序言和附则也具有同样的效力。特别注意宪法附则,其虽然具有一般性和临时性的特点,但其效力仍然和正文部分相同,并不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并为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循,且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和传统。宪法惯例的特征有三:(1)它没有具体的法律形式,其内容并不明确地规定在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中,而是散见于一些报刊、政治家的演说、法院的判例以及政治实践中形成的习惯之中。(2)它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3)它主要依靠舆论而不是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据此,A、B、D三项均正确。C项是宪法判例的含义。


A项中,宪法典并不是各国都有的宪法渊源,如不成文宪法国家就没有宪法典。宪法性法律的效力与普通法律的效力相同,不具有最高性,之所以将其称为宪法性法律,不是因为其具有最高效力,而是其内容应是一国宪法应规定的内容。所以B项不正确。D项中,国际条约能否成为一国宪法的渊源,关键在于该国的参与与认可。还须注意的是,并不是一国参与或认可该条约,该条约即成为该国宪法渊源,因为国际条约在本国是否具有宪法地位,各国的实践是不同的。所以,只有C项正确。


宪法规范与一般的法律规范相比,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根本性;二是最高权威性;三是纲领性;四是原则性;五是相对稳定性。因此,选项A、B、D正确。由法律规范的原则性所决定,可以引申出它的较强适用性和无具体惩罚性的特点。在宪法的条文中没有违反宪法的具体惩罚性规定,但是,无具体惩罚性并不等于无制裁性,宪法自身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中类似对违宪的法律、法规的宣告无效或撤销这样的宪法规范实际上就是一种制裁。因此,选项C错误。可以看出司法考试已经不仅仅是法条的考查,开始向理论的方向倾斜。这是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应当引起注意的。


宪政是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宪政的主要特征: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在条约和宪法的关系上,我国宪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对我国所加入的条约,我国在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认真履行所承担的相关义务,但并没有坚持条约高于宪法的原则之说。故D项说法错误。

甲公司与某希望小学乙签订赠与合同,决定 捐赠给该小学价值2万元的书籍,后甲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更换,不思履行赠与合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 的?( )
A.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法律行为,故甲公司可以反 悔,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尚未交付书籍,故可撤销赠与
C.乙小学有权要求甲交付书籍
D.若甲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乙小学不予赠与,则 甲公司不再承担责任

答案:A,B,D
解析:
。本题涉及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的撤 销问题。依《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 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 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 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题中,甲公司与希望 小学的赠与合同具有社会公益性质,赠与人不具有任 意撤销权,希望小学有权要求甲公司交付书籍,以履行 赠与合同。依《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赠与人的经 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 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但本题中,甲公司不存在 经营困难,而是因为法定代表人更换,不存在不履行的法定理由,故本题应选ABD。

王平是某医疗器械厂技改办的科研人员,发明了一种在起搏心脏时对血细胞非常轻柔的新式人工心脏起搏器。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A:王平的发明属于非职务发明
B:王平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
C:王平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的权利
D:王平可以决定专利权的转让
答案:B,C
解析:
《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王平是某医疗器械厂技改办的科研人员,发明了一种在起搏心脏时对血细胞非常轻柔的新式人工心脏起搏器。很显然是职务发明,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专利法》第17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因此王平作为发明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的权利,故选项C是正确的。选项D,根据《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作为专利权人的单位,其享有独占实施、转让、实施许可等权利,王平不是专利权人,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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