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知悉:2020年浙江法考报名条件,浙江非法本必看

发布时间:2020-04-17


最近小伙伴们都在关注2020年浙江法考报名条件的相关信息,51题库考试学习网本着服务考生的态度,已经为大家提前了解到了相关信息,希望能对考生有所帮助,那么就请大家和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一起来了解吧!

2020年浙江法考报名条件,解读司法部政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具体就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针对法律职业岗位。只对新进法律职业岗位人员进行培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需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已经在行政机关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工作且胜任现职务的人员,没有从业资格方面的要求。二是针对专业条件的,实施办法第9条的规定就是“新人新办法”,第22条的规定就是“老人老办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020年浙江法考报名条件总结如下表格:

以上就是2020年浙江法考报名条件的全部内容了,相信大家已经清楚了,那么符合条件的小伙伴一定不要忘记报名咯!如果大家还有不清楚的,请继续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我们将继续为大家答疑解惑,为您带来更多有价值的考试资讯!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2012年)

关于李一与李三的约定以及股东资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A.二人间的约定有效
B.对公司来说,李三具有股东资格
C.在与李一的离婚诉讼中,闻菲可以要求分割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
D.李一可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
答案:A,B
解析:
本题考查委托持股和隐名股东。 A项:《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本题中,李一与李三之间的委托持股协议并无违法之处,合同有效,故A项正确。
B项:《公司法》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对公司而言,股东资格以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为准,李三以自己的名义完成出资并被登记为股东,自然被公司视为股东,故B项正确。
C项:该项存在一定的合理之处,但在表述上存在重大问题。题目中并未交代李一与其妻闻菲之间是法定财产制还是约定财产制,即便是法定财产制,也无法判断李一用来投资入股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从而难以判断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闻菲要求分割该股权也存在重大困难。首先,李一仅仅是实际出资人而不是名义股东,只有当李一将自己变更为股东后,闻菲才有可能分割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其次,《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据此,闻菲要求分割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需要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还需要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所以,不能笼统地说闻菲可以要求分割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故C项错误。
D项:李一将自己变更为股东存在重大困难。
《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法律特别保护了实际出资人。但是,《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在实际出资人与公司之间,法律特别保护了公司的利益。只有当经过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李一才能将自己变更为股东,D项简单地声称“李一可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表述欠妥,故D项错误。

中国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出口了一批钢材,甲公司委托中国工商银行托收相关货款。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银行有义务及时提示付款或承兑,收到货款后应当及时交付给委托方
B.银行应该对单据的真实性负责
C.银行拒绝付款时应该制作拒绝证书
D.银行应该对单据传递延误、丢失或翻译错误负责
答案:A
解析:
选项A正确。根据《托收统一规则》,银行有义务及时提示付款或承兑,并在收到货款后有义务及时将货款解交委托人。选项B错误。根据《托收统一规则》,银行仅对票据的表面真实性负责。表面真实性和真实性的差距还是巨大的。选项C错误。根据《托收统一规则》,银行在拒绝付款时并没有义务作出拒绝证书。这一点可以通过当事人的约定来改变。题目中并没有相关的合同约定,所以银行并不“应该”制作拒绝证书。选项D错误。根据《托收统一规则》,银行对单据传递延误、丢失或翻译错误免责。

下列哪些选项中的甲属于犯罪未遂?

A:甲让行贿人乙以乙的名义办理银行卡,存人50万元,乙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甲。甲用该卡时,忘记密码,不好意思再问乙。后乙得知甲被免职,将该卡挂失取回50万元
B:甲、乙共谋傍晚杀丙,甲向乙讲解了杀害丙的具体方法。傍晚乙如约到达现场,但甲却未去。乙按照甲的方法杀死丙
C:乙欲盗窃汽车,让甲将用于盗窃汽车的钥匙放在乙的信箱。甲同意,但错将钥匙放人丙的信箱,后乙用其他方法将车盗走
D:甲、乙共同杀害丙,以为丙已死,甲随即离开现场。一个小时后,乙在清理现场时发现丙未死,持刀杀死丙
答案:C,D
解析:
根据犯罪未遂理论和《刑法》的相关规定,AB不属于犯罪未遂。C选项中,甲虽然与乙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但其行为对最终乙盗窃汽车的结果客观上没有原因力。C属于犯罪未遂。D选项中,甲与乙共同杀害丙,甲误以为丙死亡而离开现场,甲乙的共同犯罪行为已经结束,构成犯罪未遂。之后乙发现丙未死又持刀杀害丙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不影响甲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未遂。D属于犯罪未遂。应选CD。

商务部根据中国四家公司的申请并经调查公布 了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认定从A国进口苯酚存在倾 销,有关公司倾销輻度为6% —.144% ,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对A国甲公司征收6%、乙公司征收144%的 反倾销税,期限均为5年。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可以对商务部关于倾销幅度的终裁决 定提起行政诉讼
B.乙公司可以对商务部征收144%的反倾销税 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C.法院应当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 章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D.法院可以参照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审 理反倾销行政案件

答案:A,B,D
解析:
。《反倾销规定》第1、6、11条,《反倾销条例》第25条。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