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新疆兵团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来了

发布时间:2021-01-08


有小伙伴在询问2021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相关信息,鉴于此,51题库考试学习网在下面为大家带来2021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相关信息。(参考2020年)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辖范围(户籍位于乌鲁木齐市所辖的区除外)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学历。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1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下同)和以同等学历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202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和继续教育(包括网络教育、成人教育、开放大学等)2020年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员,在2020930日前取得单科成绩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取得毕业证书的,可以报名参加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4.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报名参加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三)参加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或者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合格成绩在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有效。其中,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可在主观题考试报名时确认参加2020年主观题考试,符合放宽政策的可同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可报名参加2020年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或者直接确认参加2020年主观题考试。

(四)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名的应试人员,试卷文字只选择汉文。

以上就是51题库考试学习网给大家带来的2021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相关内容啦!希望考生们都能够取得自己理想的成绩,加油!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银行申请对某公司强制执行案


2010年3月,薛某的公司因拓展业务向银行贷款50万元人民币,由于公司决策失误,当年亏损严重,致使公司无力归还贷款,次年6月银行经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起诉,法院一审判决薛某败诉,应在3个月内归还银行贷款。薛某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经审查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决。但薛某一直没有履行该判决。201 1年10月,银行申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依法对薛某公司财产强制执行。经查,薛某公司亏空严重,现仅有办公楼一座,价值60万元;小汽车一辆,价值10万元;大卡车两辆,价值20万元。总价值90万元。人民法院对薛某公司的办公楼、汽车进行了查封和扣押。薛某为了公司能继续照常营业,向法院提出在不影响价值的前提下继续使用被查封的办公楼,被人民法院拒绝。被扣押的汽车由执行庭在执行公务时暂时使用,1年后,由于薛某仍无法还款,人民法院决定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变价,所得价款用来清偿薛某对银行的债务。人民法院执行庭在征得院长同意后,将办公楼估价为45万元,小汽车与大卡车共估价为20万元,变卖给了法院的关系户某一实业公司,并约定先交付对方使用,待一年后再付款。薛某对法院的做法严重不服,遂请“亿则”司法研究中心的专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严密论证,然后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了申诉。


【问题】


试综合分析本案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




答案:
解析:

1.本案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错误,应当由一审人民法院或与其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薛某的办公楼、汽车欠妥当。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因此本案中人民法院仅对薛某公司的办公楼进行查封即可,不应扣押其汽车,这侵犯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3.人民法院不允许薛某公司继续使用办公楼的做法不正确。对于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的,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本案中人民法院应允许薛某公司继续使用办公楼,以维持经营,从而恢复偿债能力。


4.人民法院使用被扣押的汽车是不对的。被扣押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但无论是谁,都不得使用被扣押的财产。


5.人民法院将办公楼、小汽车与大卡车自行估价的做法是不正确的。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6.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允许实业公司1年之后再付款的做法不对。必须即时钱物两清,以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在某法院受理的一起交通处罚案件中,被告提供了当事人闯红灯的现场笔录。该现场笔录载明了当事人闯红灯的时间、地点和拒绝签名的情况,但没有当事人的签名,也没有其他证人签名。原告主张当时不在现场,并有一朋友为其出庭作证。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如何认定?
A.法院可以认定原告闯红灯
B.法院可以认定原告没有闯红灯
C.法院对原告是否闯红灯无法认定
D.法院需进一步调查后再作认定

答案:A
解析:
。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15条,题干中的现场笔录尽管没有当事人或证人的签名,也不影响其证据效力。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71条,题干中原告朋友的证言不具有证据效力,受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告的现场笔认定原告闯红灯。

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赵某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请回答第(1)~(3)题。

关于本案的办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查看材料

A.在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必须达成刑事和解
B.检察院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可要求他们向赵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C.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检察院可将黄某移交有关机构监督考察
D.检察院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均应将相关材料装订成册,予以封存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并不以达成刑事和解为前提条件,故A错误。《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7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轻伤害案件、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的犯罪案件等,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或者经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符合《刑法》第37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故B正确。第43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故C错误。第6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具体程序参照本规定第62条至第65条规定办理。但黄某是否起诉还要看考验期内的表现,因此暂时无需封存,故D错误。本题选B。

被告人张三因故意杀人在某市中级法院受审,在审判过程中,张三主张侦查阶段遭受刑讯,申请法庭排除其供述,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张三没有在开庭审理前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法庭对该申请不予受理
B.张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C.张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的线索或者材料
D.张三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告知张三对供述收集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情况
答案:C
解析:
A项,《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等情形除外。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将申请书和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可见,原则上应当在庭审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如果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也可以在庭审中再提出申请,A中说法庭不予受理是错误的。 BC项,《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法院可以核实情况,听取意见。”可见,仅仅提出申请还不是“应当”召开庭前会议,还需要提供相关的线索或者材料。因此,B错误,C正确。 D项,对于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法庭应当宣布开庭审理前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情况。”但本案中,张三是在审判过程中,主张侦查阶段遭受刑讯申请法庭排除其供述,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3条第1款的规定:“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决定。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评议或者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次开庭时宣布决定。”因此,法庭不是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告知张三对供述收集合法性的审查及处理情况,D错误。对于本知识点,简单总结就是:庭审前申请排非的,结论是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宣布;庭审中申请排非的,结论是调查后当庭宣布。休庭的,再次开庭时宣布。 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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