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2020年北京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相关内容

发布时间:2020-07-27


北京市各地区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51题库考试学习网给大家带来今年北京市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帮助喔!感兴趣的小伙伴就一起来看看吧!

一、成绩查询时间

1.2020年11月10日,司法部公布客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

2.司法部于2021年1月中旬前公布主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

二、成绩查询入口

1.司法部网站

查询方法:考生需要准备好身份证号和报名时设置的登录密码,登录进入页面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

2.中国普法网

查询方法:司法部通过授权普法网开通了查询通道,打开普法网首页,就可看到查询通道入口,进入通道查询即可。

3.中国普法网公众号

查询方法:首先关注中国普法公众号,进入公众号找到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栏目,按照上面要求填写相关证件号码、验证码之后,查询到成绩。

三、成绩合格标准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确定。确定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180分。放宽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40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等“三区三州”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50分,其他放宽地方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60分。

温馨提示: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四、成绩复核说明

应试人员对主观题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核查的书面申请。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主观题考试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得分的计算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考试成绩经核查并按规定通知本人的,不予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51题库考试学习网提醒各位考生,随着每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人数的增加,考试难度将会越来越大,考生们在备考时千万不能掉以轻心,51题库考试学习网祝愿各位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自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与警察对峙,经警察劝说放弃了犯罪。甲是在“犯罪过程中”而不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条件
B.乙交通肇事后留在现场救助伤员,并报告交管部门发生了事故。交警到达现场询问时,乙否认了自己的行为。乙不成立自首
C.丙故意杀人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客观罪行,司法机关根据其交代认定其主观罪过为故意,丙辩称其为过失。丙不成立自首
D.丁犯罪后,仅因形迹可疑而被盘问、教育,便交代了自己所犯罪行,但拒不交代真实身份。丁不属于如实供述,不成立自首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自首的认定。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成立,一般自首;被动归案后如实陈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性质罪行的,是特别自首。
A项,甲放弃绑架的一瞬间就已经是“犯罪以后”,满足自首的要求。故A项错误。
B项,乙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是自首。故B项正确。
C项,丙已经说清楚了自己所经历的客观事实,并且根据客观描述可以证明其主观心态,那么就满足了如实供述的要求,行为人在此基础上对于自己主观心态的狡辩不影响自首的成立。故C项错误。
D项,犯罪后在未被抓获时主动如实供述的,是自首。如果对自己的真实身份有所隐瞒,看身份本身是否能够影响定性和量刑,如果不影响,则仍然是自首。故D项错误。

甲公司就其全部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交纳保险费10万元,约定保险金额500万元。当年夏天,因洪水灾害致甲公司财产损失700万元。有关该事件的下列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甲公司与保险公司的合同自甲公司交纳全部保险费时成立
B:保险公司应向甲公司赔付保险金500万元
C:保险公司应向甲公司赔付保险金700万元
D:因洪水为不可抗力,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答案:B
解析:
【考点】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详解:《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因此,甲公司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并非自甲公司交付全部保险费时成立,故A错。依《保险法》第18条第4款之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题中,保险金额是500万元,故保险公司应向甲公司赔付500万元,而非700万元,故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保险的基本价值就在于分散风险,而不论该风险的起因是什么,故可以排除D选项。


金华公司签约案


2005年3月,金华公司与皓阳公司签订一份《“锦绣家园”商品房保底包干销售合同》,约定由皓阳公司全权代理销售“锦绣家园”项目,并约定4月是宣传策划月,不能对外销售房屋;同时,该项目的销售合同均需由金华公司加盖公章后方能生效。4月,苏某在报纸上看到广告“锦绣家园楼盘将于5月1号隆重开盘”后找到皓阳公司,于4月1 3日与皓阳公司签订《<锦绣家园>商品房认购合同》,购买06号商品房,该认购合同载明甲方为金华公司,乙方为苏某,合同加盖有“湖北金华实业有限公司锦绣家园销售合同专用章”,苏某即当天交付全部房款于皓阳公司,约定苏某出差回来后办理过户登记。苏某出差途中,在京西网上商城购买的忆能牌移动电源出现质量问题烧毁手机。


5月中旬,皓阳公司向金华公司发出《解除<“锦绣家园”商品房保底包干销售合同>的通知》,表示因金华公司提供不具备合法销售资格的房产,不能按约支付装修款,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通知解除合同。皓阳公司并未将已经出售06号商品房的消息告知金华公司,金华公司在6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06号商品房出售给李某,在李某缴纳完房款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7月,苏某到“锦绣家园”售楼部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被金华公司以皓阳公司在4月份销售房屋违反约定,且未收到苏某购房款为由拒绝。


8月,李某将房屋出租给张某,约定半年交一次房租。张某准备在屋里安装一台新电视,在大华商厦购买了一台乐视公司生产的电视,购买合同中约定由大华商厦的合作商爱国电器铺负责免费安装。后张某由于工作需要驻外地一年,与李某协商后将房屋转租给钱某。


【问题】


1. 06号商品房所有权归谁?


2.金华公司对苏某《<锦绣家园>商品房认购合同》的辩解是否成立?如果不成立,苏某可以获得哪些救济?


3.苏某手机被烧毁的维修费用可以向谁主张赔偿?


4.若爱国电器在安装过程中操作失误,致使电视机损坏,张某该向谁主张权利,为什么?


5.假设李某事先并不知道张某要安装电视机,且电视机破坏了客厅壁画,此时李某可以采取什么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假设张某过了约定时间经屡次催缴后仍不交房租,李某决定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钱某可以采取什么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案:
解析:

1.李某获得06号商品房的所有权。因为李某基于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购买06号商品房,且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2.金华公司的辩解不成立,应由金华公司承担一房二卖的违约责任。皓阳公司于4月销售楼房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与苏某订立合同行为有效,由金华公司对苏某承担违约责任。


3.因移动电源是缺陷产品,因此造成的损害苏某既可向产品的生产者忆能公司请求赔偿,也可向产品的销售者京西公司请求赔偿。


4.应当向大华商厦主张权利。因为在张某与大华商厦之间约定由第三人爱国电器铺承担免费安装的义务,第三人履行债务不合约定,张某应向大华商厦主张权利。


5.出租人李某有权请求承租人张某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6.钱某(次承租人)可以请求代张某(承租人)支付其欠付李某(出租人)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李某的合同解除权。



表见代理是考试的重点,要慎重判定本人的行为与权利外观上是否具有牵连性(即有使相对人足以相信的理由)。注意,下列情形不能认定具有牵连性:(1)行为人私刻本人的公章、伪造本人的介绍信、合同书、授权委托书,并以此与相对人签订合同。(2)在本人的印章、合同书、介绍信等文件被盗后,本人已经在指定的报刊上以合理的方式作了公告,但行为人仍然以这些证明或文件与相对人订约。(3)行为人凭空捏造了一个单位,伪造该单位的企业名称并私刻该企业的公章与相对人订约,而事实上又真的存在这样一个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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