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2020年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相关内容

发布时间:2020-07-27


全国各地区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51题库考试学习网给大家带来今年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帮助喔!感兴趣的小伙伴就一起来看看吧!

一、成绩查询时间

1.2020年11月10日,司法部公布客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

2.司法部于2021年1月中旬前公布主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

二、成绩查询入口

1.司法部网站

查询方法:考生需要准备好身份证号和报名时设置的登录密码,登录进入页面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

2.中国普法网

查询方法:司法部通过授权普法网开通了查询通道,打开普法网首页,就可看到查询通道入口,进入通道查询即可。

3.中国普法网公众号

查询方法:首先关注中国普法公众号,进入公众号找到司法考试成绩查询栏目,按照上面要求填写相关证件号码、验证码之后,查询到成绩。

三、成绩合格标准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确定。确定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180分。放宽合格分数线分为三档,西藏自治区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40分,青海、四川、云南、甘肃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和四川凉山州、云南怒江州、甘肃临夏州等“三区三州”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50分,其他放宽地方放宽合格分数线为160分。

温馨提示: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四、成绩复核说明

应试人员对主观题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核查的书面申请。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主观题考试分数核查只限于复核申请人试卷卷面各题得分的计算合计和登录是否有误。考试成绩经核查并按规定通知本人的,不予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51题库考试学习网提醒各位考生,随着每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人数的增加,考试难度将会越来越大,考生们在备考时千万不能掉以轻心,51题库考试学习网祝愿各位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麦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甲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甲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麦某不服上诉,某市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甲区法院重审。甲区法院决定对麦某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后甲区检察院申请撤诉,甲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对麦某一案,相关机关没有进一步处理。麦某提出赔偿请求,并请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下列选项的表述错误的是:

A.对麦某受逮捕,甲区检察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因某区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未执行,甲区法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C.麦某请求赔偿必须等待甲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D.麦某依法可以提出向赔礼道歉的赔偿请求
答案:A,B,C
解析:
本题为选非题。本案属于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案件。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故本案赔偿义务机关是区法院。A、B项均错,应选。根据《刑事赔偿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视为刑事诉讼程序终结,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提出刑事赔偿请求。故C项错误,应选。本案的加害行为是错误逮捕。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有国家赔偿范围内的侵害人身自由或生命健康权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故D项对,不应选。

辛某到县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陈某强奸,公安机关传讯了陈某,陈某称他与辛某是恋爱关系。公安机关遂作出不立案决定,并向辛某送达了不立案通知书。辛某对不立案决定不服而采取的哪一项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

A:向该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B:要求县检察院撤销该不立案决定
C:请求该县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D:向该县法院提起自诉
答案:B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辛某作为本案的被害人和控告人可以申请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A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请求进行立案监督,C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故D项正确。关于B项,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有权进行立案监督,但是无权直接撤销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B项于法无据。该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应为B。

甲任邮政中心信函分拣组长期间,先后三次将各地退回信函数万封(约500公斤),以每公斤0.4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所得款项占为已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

A.退回的信函不属于信件,甲的行为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
B.退回的信函虽属于信件,但甲没有实施隐匿、毁弃与开拆行为,故不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
C.退回的信函于邮政中心的管理过程中,属于公共财物,甲的行为成立贪污罪
D.退回的信函被当作废品出卖也属于毁弃邮件,甲的行为成立私自毁弃邮件罪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私自毁弃邮件罪、贪污罪。 AB项,根据《刑法》第252条的规定,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犯通信自由罪与私自毁弃邮件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私自毁弃邮件罪是身份犯,是特别法条,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甲的行为不再认定为侵犯通信自由罪。故AB项错误,不当选。
C项,甲将邮政中心控制下的财物非法处分的,属于贪污行为,但是由于涉案金额只有0.4×500=200元,所以不构成贪污罪。故C项错误,不当选。
D项,根据《刑法》第253条第1款的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毁弃邮件的,成立私自毁弃邮件罪。所谓“毁弃”是指妨害邮件本来效用的一切行为。甲作为邮政工作人员,将退回的信函(也属于邮件,邮局应将其退回给寄信人)当作废品卖掉,属于妨害邮件本来效用的行为,成立私自毁弃邮件罪。故D项正确,当选。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购买 1 台机器,双方约定: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机器:机器购买价格为 20 万元;乙公司的报酬为 8000 元。双方未约定其他事项。乙公司接受委托后,积极与丙公司交涉协商,最终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丙公司处购得该种机器 1台,价款为 19.5 万元,乙公司为此支出了 4000 元费用。乙公司依约将机器交付给甲公司,但向甲公司提出,双方约定的购买机器价格与实际购买机器价格之间的差额 5000 元归乙公司所有,或者由甲公司承担处理委托事务而支出的 4000 元费用。甲公司表示拒绝,乙公司因此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提起反诉,主张机器存在瑕疵,要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查,该机器确实存在质量瑕疵。
要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是何种合同?
(2)乙公司主张取得购买机器差价款 5 000 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乙公司主张由甲公司承担处理委托事务而支出的 4 000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是行纪合同。
(2)乙公司主张取得差价款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在本题中,乙公司以低于甲公司指定价格 5000 元买入,双方对该利益的归属未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该利益属于委托人甲公司,乙公司不能主张取得差价款。
(3)乙公司主张甲公司承担处理委托事务而支出的 4000 元不合法。根据规定,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一般由行纪人自行负担。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丙公司交付的机器设备存在瑕疵,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合同中并未作出特别约定,乙公司应当对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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