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江苏国家司法考试报考条件

发布时间:2019-01-27


2019年的报考条件还没有出来,大家可以先根据2018年的报考条件来看。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各自治区所辖县(),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重庆市的10个重点县、区除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辖的县级市、区(乌鲁木齐市所辖的区除外);黑龙江省大小兴安岭地区等艰苦边远地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学历。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19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下同)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税务机关作出( )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纳税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A.没收违法所得
B.停止办理出品退税
C.责令停产停业
D.对公民罚款10000元
答案:D
解析:
知识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两种情况: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案情:
盟旺公司2012年8月14登记设立,公司章程规定:该公司共有张盼在内的股东18人,其中张盼出资额为80万元。章程第九条规定:“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三十一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权同时必须办理股东股权转让。股东退休或离职,其股份必须转让。涉及上述事项发生股权转让的,担任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股东可以优先受让,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其他股东可以优先受让”。
2014年9月4日,张盼向公司董事会书面申请“辞去董事职务以及其他一切工作职务与岗位”,同月30日,盟旺公司向张盼发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同时要求其尽快按照公司章程第31条办理转股手续。后来张盼与公司及其他股东未达成转股的一致意见,转股事宜付诸诉讼,另案处理。
2016年7月11日、15日,盟旺公司两次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上述会议未通知张盼参加,并形成决议:确认张盼不再是公司股东,责令其限期转股并承担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相关赔偿责任。张盼对此决议提起诉讼请求撤销。
问题:
1.盟旺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是否有效?
2.张盼是否具有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的诉权?
3.张盼的请求是否应被支持?

答案:
解析:
1.有效。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契约,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章程中第9条规定的股东会议召集流程属于合法自治的范畴,此规定合法有效。第31条规定的“离职转股”内容,并未剥夺股东的股权流通等固有权利,只是对股权的转让对象做了限制,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属于有效的自治范畴。
2.张盼具有诉权。《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的股东在法定情形中有权起诉撤销股东会决议,本案中张盼离开公司后,虽然双方就股权转让进行书面沟通但未达成一致,至2016年7月11日、15日盟旺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张盼仍持有公司股权,未进行变更,张盼仍具有股东资格。因决议内容系剥夺张盼的股东资格及承担相关责任,其对股东会决议有诉的利益,具有对该决议撤销之诉的诉权。
3.应支持。盟旺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盟旺公司未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剥夺了张盼作为股东参加股东会并进行表决的实体权利,该不履行通知义务的行为不属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4条规定的“轻微瑕疵”的范畴。故2016年7月15日的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违反了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张盼的请求应被支持。

赵某是个体商畈,某日曾与其一起服过刑的刘某找到他,拿出4万元的现金让赵某保管,当赵某问是什么钱时,刘某做了一个“偷”的手势,让赵某不要多问,半月后刘某取走2万元;数日后又交给赵某一 个塑料口袋,说是白面(毒品),让赵某保管,待其找到买主后就取走。当天晚上赵某就被警察抓获。按赵某的交代,警察从其家起获毒品和剩余的2万元,请问: 赵某是什么罪名?( )
A.窝赃罪
B.非法持有毒品罪
C.窝藏毒品罪
D.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答案:A,C
解析:
赵某前后有二个窝藏行为,前者的对象是赃款、后者的对象是毒品,故构成二罪窝藏赃物罪 (第312条)和窝藏毒品罪(笫349条)。毒品作为一种特殊的违禁品,可以成为某些毒品犯罪的犯罪对象,而非我们刑法一般意义上的赃物,不能成为窝藏赃物 罪的对象,赵某非法保管毒品的行为构成窝藏毒品罪 (第349条)。而非法持有毒品罪要求行为人持有毒品但又不以其他毒品犯罪为目的或者作为其他毒品犯罪的延续。所以赵某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包庇毒品犯罪分子,使其逃脱法律制裁的行为,赵某也不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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