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观:2020年江苏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考试时间

发布时间:2020-04-23



通知通知:各位小伙伴请看过来!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你们带来了江苏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考试时间相关信息,还不了解的小伙伴快来看看吧。

江苏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为: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以上即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政策常提到的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计划中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客观题考试时间为95日、96日,分两批次考试。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时间为1017日。

不久后,司法部官方微博也转发了人社部的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2020年江苏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2020年法考客观题考试时间。

2020年法考客观题考试跟2019年法考客观题考试一样,为分批次考试。

具体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1.法考客观题考试第一批次考试时间:

客观卷一:95 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客观卷二:95 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2.法考客观题考试第二批次考试时间:

试卷一:96 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6 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二、2020年法考主观题考试时间:

主观卷:1017 8:0012:00,考试时间240分钟。

各位小伙伴都清楚了吗?各位考生一定要认真查看哦。以上就是今日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的所有内容啦。更多资讯请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的承兑汇票。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承诺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持票向丙银行请求付款,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乙公司只能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B:丙银行拒绝付款不符法律规定
C:乙公司应先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不能得到清偿时方能向丁追偿
D:丁属于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
答案:B
解析:
【考点】票据保证;票据抗辩的事由;票据权利的行使;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详解】根据《票据法》第46条的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而本题中,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承诺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保证行为不符合《票据法》关于票据保证的形式要求,因此不属于票据保证行为。另外,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发出之后通过其他票据行为而加入到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如背书人、保证人、汇票中参加的承兑人、预备付款人等。本题中,丁出具担保函的行为并不构成票据保证,因此丁不属于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选项D错误。尽管并不构成票据保证,但丁出具担保函的行为仍然构成民事法律中的保证,并且是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在丙银行拒绝付款后,持票人乙公司可以向出票人甲或者保证人丁追偿。故选项A、C错误。本题中,付款人丙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根据《票据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因此,丙银行拒绝付款不符法律规定,选项B正确。【陷阱】本题的关键在于对丁向乙公司出具担保函这一行为的认定,其是否符合票据保证的法定要求。另外,尽管其不具有票据保证的性质,但仍构成民事一般法中的连带责任保证,因此也有担保责任的适用。


海南省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于201 3年6月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由天南公司进口一套化工生产设备,租给海北公司使用,海北公司按年交付租金。海南省A银行出具担保函,为海北公司担保。后来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


问题:


1.如果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以下仲裁条款:“因本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均提交珠海仲裁。”天南公司因海北公司无力支付租金,向珠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将海北公司和A银行作为被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租金。天南公司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果存在上问中所说的仲裁条款,天南公司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海北公司和A银行,请求支付拖欠的租金?为什么?


3.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天南公司申请仲裁委员会对海北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应当如何处理?


4.如果本案通过仲裁程序处理后,在对仲裁裁决执行的过程中,法院裁定对裁决不予执行,在此情况下,天南公司可以通过什么法律程序来解决争议?



答案:
解析:

【参考答案】


1.天南公司的行为正确。因为:一是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依法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二是A银行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根据《担保法》第1 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本案中A银行提供的担保方式并没有约定应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天南公司当然可直接将A银行列为被申请人。


2.天南公司可以向法院起诉。因为《仲裁法》虽规定了“或裁或审”原则,但只是规定法院应不予受理,并没有剥夺当事人的起诉权。根据《仲裁法》第26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在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也有可能取得管辖权。


3.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财产所在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由后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 1条的规定,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4.天南公司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于我国货物进出口的管理,依有关的规定,下列哪几项是正确的?()
A.我国将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作为关税的纳稗义务人
B.我国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对禁止进出口和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实行目录管理
C.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一律不得进出口;对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
D.对于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不用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我国海关即可放行、

答案:A,B,C
解析:
。根据《对外贸易法》第15条第2款,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由此可见,自动许可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办理海关的相关手续,只是在收货人、发货人申请的情况下当局应当予以许可,所以ABC正确。

巴西某公司向中国某公司发出电传政府一级黄豆1000吨,每吨110美元CIF(黄埔),2006年2 月1日装船,20天内复到有效。”中国公司回电称接受你方条件,2006年2月15日装船,请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卫生检疫证明。”由于国际市场的变化,引起黄豆价格上涨,巴西公司将黄豆卖给他人。根据国际贸易的法律与惯例,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中国公司回电因改变了装船时间构成反要约

B.中国公司回电并没有对原要约构成实质性变更

C.由于两公司之间的合同不成立,巴西公司将货物卖给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D.巴西公司对中方所作的更改没有及时表示反对,中方回电构成承诺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____《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____反要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第3款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进行了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 交货时间和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 责任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 上变更要约的条件,即构成反要约。本题中,“提供原 产地证明和卫生检疫证明”条件的添加并不属于对要 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不构成反要约;装船时间的“改变”表明交货时间的变更,因为在CIF术语下,装船时即交货,因此中国公司的回电构成了反要约。合同不成立,A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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