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详解,速看!

发布时间:2020-04-17


新的一年已经降临,很多小伙伴都会选择报考一些证书,对于大家而言,这就是新的挑战和机遇!有的小伙伴表示自己想要报考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但是不知道报考的条件,接下来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给大家说说这个问题吧!

到底报考国家司法考试有哪些要求呢?对于学历有要求吗?对于专业有要求吗?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报考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报考人员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报考人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报考人员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报考人员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温馨提醒:本办法实施前已入学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注意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报考人员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报考人员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报考人员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报考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以上就是此次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带来的全部内容啦,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如果大家对于国家司法考试还有不清楚的,可以随时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一旦有与之相关的考试资讯,我们一定会及时通知到大家!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乙分别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后甲在乙知情但不同意的情况下,为帮助妹妹获取贷款,将自有股份质押给银行,乙以甲侵犯其股东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担保关系是债权关系的保护性法律关系
B、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第一性法律关系
C、诉讼关系是股权关系的隶属性法律关系
D、债权关系是质押关系的调整性法律关系
答案:B
解析:
【考点】法律关系的种类【详解】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的是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主体)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法律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A项担保关系显然不符合保护性法律关系的特征。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易知,债权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质押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故B正确。隶属性(纵向)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关系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有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监督与被监督诸方面的差异。诉讼关系中,法院和原被告之间是隶属法律关系,但是原告和被告之间属于平权性(横向)法律关系。故C错误。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债权关系和质押关系非基于合法行为产生,故不能说是调整性法律关系,D错误。

共用题干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下列哪些关于总体规划审批的说法是正确的?()
A、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备案
B、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C、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D、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答案:B,C,D
解析:
【考点】土地与房屋的关系。详解:土地与房屋的基本关系就是:房地不可分割,土地为主、房屋为辅。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土地和房屋具有固定性。在法律上土地与房屋可合称为不动产。这一特征决定了,在法律上土地与房屋转让的实质是权利主体的更迭,而不是权利客体的转移。因此,房地产转让须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以B、D选项正确。土地和房屋具有永久性或持久性。土地的使用价值具有永久性;房屋的使用价值具有持久性。由于具有这一特征,土地与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分离,在一项不动产上可同时设定多项权利,故C选项正确。


【考点】临时建设用地问题。详解:一临时建设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其与一般建设用地相比,用地时间短,审批手续相对简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7条第1款规定,临时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故A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而使用临时建设用地,也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故B选项的说法也是错误的。《土地管理法》也对临时建设用地做了限制,第57条第2~3款规定:临时建设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因此C、D项正确。


【考点】土地征收。详解:《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1~2款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该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因而,C项正确。该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因而,D项说法错误。


【考点】总体规划审批。详解:《城乡规划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因此,A选项中“备案”的说法是错误的。第15条规定,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故B选项说法正确。第16条第2款规定,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故C选项说法正确。第16条第3款规定,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故D选项说法正确。

共用题干

下列行为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A:甲某因盗窃罪被取保候审,公安局以其串供为由没收其缴纳的保证金1万元
B:计划生育局以乙某夫妇超计划生育为由决定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5万元
C:丁某因醉酒驾车被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交管局以此为由吊销丁某的驾驶证
D:公安局以丙某保外就医期间违反监管规定给予5日拘留、500元罚款
答案:C,D
解析:
《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D选项中行政拘留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不能由市行政执法局行使。此权力专属于公安机关及具体事件中类似性质的机关。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故本题中1万元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该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可见环保局对甲厂每日加处300元罚款,是合法的。故B选项错误。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主体,科以新的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履行措施。可见本题中的300元即属于执行罚。故A选项错误,不应选。此外,从本题的题干并不能得出环保局作出的1万元罚款行为是违法行为。C选项不选。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70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l周岁婴儿的。因此,A项符合上述第1种情形,正确。胡某,系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的第2种情形,因此,B项当选。对于C项,安某尚未年满70周岁,而且也不具有法定的不予执行行政拘留的其他情形,因此,C项错误,不当选。对于D项,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的第4种情形,因此,D项当选。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9~1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1~12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不可以设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而根据该法第14条,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据此,选项A的说法正确。根据该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故乡级、中央级行政机关原则上没有处罚实施权,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选项B中的“法规”涵盖了地方性法规,故错误。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罚款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故选项C的说法错误。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4条规定,县政府的规定不能创设行政处罚,也不能具体规定行政处罚,故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故选项D的说法正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毁损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可见A、D项正确。治安行政调解的适用条件限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B选项错误。对于符合适用治安行政调解的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但调解处理并非公安机关的必然选择,C选项认为只要符合适用治安调解的情形,公安机关就应当适用调解,是错误的。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实施的惩罚性措施。A项的没收保证金是在刑事诉讼中实施的,故不属于行政处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弥补超生给社会造成的损害,故B项不属于行政处罚。吊销驾驶证是为了惩罚丁某的醉酒驾车行为,且由交管局这一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故C项属于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据此,D项显然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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