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山西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发布时间:2019-07-17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所辖县(县级市、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重庆市的10个重点县、区除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辖的县级市、区(乌鲁木齐市所辖的区除外);黑龙江省大小兴安岭地区等艰苦边远地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学历。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0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关于法律适用规则的种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关于结婚的实体性条件的法律适用规则,属于有条件选择的冲突规范。
B、关于结婚的程序性条件的法律适用规则,属于无条件选择性的冲突规范。
C、关于诉讼离婚的法律适用规则,属于单边的冲突规范。
D、不动产的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规则,属于事实性的冲突规范。
答案:A,B,C,D
解析:
该题综合考察冲突规范和连接点的种类。《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这显然属于有条件选择的连接点。因此A正确。《适用法》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属于无条件选择的冲突规范,B正确。《适用法》27条: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但需要注意的是,这是我国的法律适用法,只有在我国的法院适用,因此法院地只可能是我国,因此就是单边的冲突规范。因此C也是正确的。D正确,《适用法》第31条: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不动产所在地显然是一个既成事实,因此说这个规范是一个事实性的冲突规范并无不妥。

甲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未经股东会授权,不得处置公司资产,也不得以公司名义签订非经营性合同。一日,董事长任某见王某开一辆新款宝马车,遂决定以自己乘坐的公司旧奔驰车与王调换,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对任某的换车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违反公司章程处置公司资产,其行为无效
B.违反公司章程从事非经营性交易,其行为无效
C.并未违反公司章程,其行为有效
D.无论是否违反公司章程,只要王某元恶意,该行为就有效

答案:D
解析:
【 解析】D。本题考查公司章程的效力。《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但应当注意:公司章程对董事的约束力通常仅具有对内效力,而公司董事长可以代表公司从事与外部第气人的交易行为,如果第三人是善意的(不知公司章程对董事的具体约束),则通常需要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所以D项正确。AB选项都认为董事长违反公司章程,该判断正确;但《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故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交易行为的无效,AB项错误。
C选项认为没有违反公司章程,明显不符合题 干所描述的事实,不正确。

彭兵是一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依公司章程规定,其任期于2017年3月届满。由于股东间的矛盾,公司未能按期改选出新一届董事会。此后对于公司内部管理,董事问彼此推诿,彭兵也无心公司事务,使得公司随后的一项投资失败,损失10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

A.因已届期,彭兵已不再是公司的董事长
B.虽已届期,董事会成员仍须履行董事职务
C.就公司100万元损失,彭兵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对彭兵的行为,公司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董事会)。 选项A、B:《公司法》第45条第2款规定,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108条第3款规定:“本法第45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由此,A错误。B正确。
选项C: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董事赔偿责任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为条件。另外根据《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本题中,“董事间彼此推诿,彭兵也无心公司事务”属于不履行“勤勉义务”的违法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当然要赔偿。但是,不仅仅彭兵承担责任,其他董事也要承担责任,所以,C项中彭兵“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说法是错误的。
选项D:《公司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股东代表诉讼应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前置程序,否则无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D的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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