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材料简答题(一)

发布时间:2020-07-29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主观题考试时间已经确定,为了更好的帮助大家,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主观题考试题目及答案,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的话就赶紧看看吧!

材料简答题:

中国籍公民王美玫1948年随父母到印度尼西亚定居,1958年加入印度尼西亚国籍。1995年,王美玫丈夫去世,王美玫除有一子外,无其他亲属。1996年,王美玫变卖在印度尼西亚的财产,与其子回中国定居。回国后,王美玫购买一套公寓居住。王美玫的儿子有业不就,靠王美玫的积蓄生活。王美玫对其子好逸恶劳十分反感,多次劝说儿子自食其力,儿子置若罔闻。王美玫遂加强了对财产的控制。王美玫的儿子对其母不满,先后在1997年、1998年两次加害其母,均被与其母朝夕相伴一条爱犬救解。王美玫年事已高,又遭逆子两次暗算,心力交瘁,自知不久将绝于人世。1998年底,王美玫找到律师立下书面遗嘱:一、取消儿子的继承权。二、我死后,尚可留存人民币10万元左右,由爱犬继承,这笔钱由律师掌管,用于爱犬的生活费用。爱犬的日常生活,由律师照料。一、 在律师履行交付的义务后,公寓一套归律师所有。王美玫立遗嘱后不久就去世了。律师安葬了死者。王美玫的爱犬在王美玫的墓地守候,四天四夜不吃不喝,悲壮死去。

问:

1.王美玫遗嘱的效力适用何国法律来认定?

2.王美玫的遗产如何处理?

答:

1.我国法律对涉外遗嘱的法律适用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遗嘱的形式要件,依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立遗嘱地法,对遗嘱实质要件,参照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处理。王美玫的遗嘱是在中国立下的,遗嘱的形式要件适用中国法律。对遗嘱实质要件,应参照我国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处理,不动产遗嘱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遗嘱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被继承人所遗留的不动产在中国,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亦在中国,所以,遗嘱的实质要件应适用中国法律。

2.根据中国法律,该遗嘱是部分有效遗嘱。剥夺其子继承权部分有效。爱犬继承部分遗嘱无效,在我国,狗不能成为继承主体。狗死后,这部分遗产成为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有。付给律师报酬部分的遗嘱有效。因为忠贞的狗随主殉难,律师不能按遗嘱要求履行照料义务,所以,律师应在遗产中获取付出劳动部分的报酬,剩余部分属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有。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的分享,希望对你们有一定的帮助。预祝你们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2009年10月,李丽接受飞天电影公司的委托,将自己的同名小说《蝴蝶飞》改编成电影剧本拍电影。剧本完成后,李丽即出国旅行。后来,导演认为剧本的某些情节需要修改,由于无法联系上李丽,就让电影公司职员王希对剧本进行了一些修改。同时,导演还请作曲家邓迪为电影谱写了主题曲,并向邓迪支付了巨额报酬。电影制作完成后,上座率极高,飞天电影公司打算将剧本和主题曲与其他一些电影素材结集出版发行,但受到李丽、王希、邓迪的质疑,为此各方发生著作权争议。以下关于本案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剧本的著作权应当归李丽所有
B.王希对剧本和电影没有著作权,但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报酬
C.邓迪对该主题曲享有著作权,飞天公司未经其许可不得单独结集出版
D.该电影的著作权应当归飞天公司、李丽、邓迪共有

答案:D
解析:
考点:委托作品、电影作品
讲解:《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题中,剧本、主题曲都是委托作品,没有约定的由受托人享有著作权,因此,剧本的著作权归李丽所有,A选项正确,不当选。主题曲的著作权归邓迪所有,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飞天公司不得单独出版,C选项正确,不当选。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可见,电影的著作权只能由飞天公司享有,D选项错误,当选。王希只是从事辅助工作,没有参与实质创作,对剧本不享有著作权,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

赵某从某商场购买了某厂生产的高压锅,烹饪时邻居钱某到其厨房聊天,高压锅爆炸致2人受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2年)

A.钱某不得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赔偿
B.如高压锅被认定为缺陷产品,赵某可向该厂也可向该商场请求赔偿
C.如高压锅未被认定为缺陷产品则该厂不承担赔偿责任
D.如该商场证明目前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B项:《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据此,B项正确,不当选。
C项:《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以产品存在缺陷为前提,故C项正确,不当选。
D项:《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否则缺陷产品的销售者要向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并且科技发展水平抗辩仅适用于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侵权责任)而不适用于销售者的违约责任。故D项错误,当选。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产品责任。A项:因为产品缺陷而导致的产品责任在我国《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都有规定。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该条规定与《产品质量法》第43条大同小异,产品责任的权利主体不限于消费者,而包括一切产品责任的受害者,故不属于消费者而属于“其他受害人”的钱某同样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赔偿,A项错误,当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

A、甲厂在其产品说明书中作夸大其词的不实说明
B、乙厂的矿泉水使用“清凉”商标,而“清凉矿泉水厂”是本地一知名矿泉水厂的企业名称
C、丙商场在有奖销售中把所有的奖券刮奖区都印上“未中奖”字样
D、丁酒厂将其在当地评奖会上的获奖证书复印在所有的产品包装上
答案:B
解析: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入误解的虚假表示。"因此,混淆行为有以上四种不同的表现。乙厂的矿泉水使用“清凉”商标,构成了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构成了混淆行为,因此B项正确。

2016年1月,反垄断执法机构多次收到举报材料,反映有6家企业合谋操纵液晶面板价格。2011年至2016年,6家涉案企业在中国台湾地区、韩国共召开53次“晶体会议”,针对全球市场交换液晶面板市场信息。6家企业在2011年至2016年期间,利用优势地位,合谋达成协议约定液晶面板价格,在巾国大陆实施价格垄断行为,涉案液晶面板销售数量巨大,违法所得达数额巨大。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举报线索。对该案进行了调查,经查实,该举报情形属实。反垄断执法机构对6家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针对上述案情,分析本案中涉及的相关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题目:?

2001年至2006年,6家涉案企业在中国台湾地区、韩国共召开53次“晶体会议”,针对全球市场交换液晶面板市场信息,并约定在中国大陆境内销售液晶面板时,依据“晶体会议”协商价格或互相交换的信息。该行为的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查看材料

A.该行为属于横向垄断协议
B.该行为属于价格垄断协议
C.如果该行为被国内企业起诉到人民法院,则上述企业应当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
D.若上述企业能够证明其协同行为的目的是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压力所为,则可以不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
答案:A,B,C
解析:
考查垄断协议。A选项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B选项说法正确。《反价格垄断规定》第5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协议,是指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C选项说法正确。法律依据为《垄断纠纷规定》第7条规定,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13条第1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垄断协议的,被告应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D选项错误,因为除了证明D选项中的情形外,尚需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方可免责,但题目中并无后面的交代,故D选项错误。法律依据为《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属于前款第(1)项至第(5)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13条、第14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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