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法》模拟试题(2020-10-21)

发布时间:2020-10-21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法》的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2005年10月5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乙签发一张面额8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甲以支付房款。一星期后,甲提示银行付款。2006年1月中旬,甲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但此时甲尚未将房屋登记过户给乙。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尽管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但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

B.如甲向乙主张票据权利,因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乙可拒付票据金额

C.如被银行拒付,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

D.如该支票遗失,甲即丧失票据权利

【考点】票据的无因性;基础关系;票据的抗辩;票据的丧失及救济

【答案】ABC

【解析】甲未过户登记,是甲和乙之间的基础关系问题,而银行是否付款属于票据法律关系。依据票据的无因性,银行无权拒绝付款。A项正确,当选。

《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题中甲和乙具有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乙可以以甲不履行约定义务为由抗辩,因此,乙对甲的付款请求享有抗辩权,乙可以拒付票据金额。B项正确,当选。

虽然该支票被银行拒付,但甲、乙之间的购房合同(基础关系)仍然有效,并不受票据被拒付(票据关系)的影响,也就是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相分离。甲当然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C项正确,当选。

《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知,票据遗失并不导致票据权利消灭。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BC。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关于刑法及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甲在2010年受贿500万,2016年司法解释规定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300万元,2017年司法解释规定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600万元,甲在2018年被抓获,应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不能认定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B.2016年司法解释规定了受贿罪的数额标准,乙于2015年—2018年连续受贿多次,乙的所有受贿行为均可以适用该司法解释

C.1997年刑法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具体危险犯,只有造成具体的危险才能定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该罪规定为抽象危险犯,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行为,就认为有抽象的危险,应以犯罪论处。丙于2010年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但并没有造成具体危险状态,于2015年被抓获。甲的行为可以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应以犯罪论处

D.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针对某一问题的司法解释,该解释不能适用于其生效之前的犯罪行为
答案:A,B
解析:
A正确。新、旧解释均可适用于甲,原则上应适用行为时的解释(旧解释),但如果新解释有利于行为人的,应适用新解释。B.正确。司法解释既可以适用于其生效之前的行为,也可适用于其生效之后的行为。司法解释是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说明,司法解释的适用时间与刑法的效力是同步的。故乙的所有受贿行为均可以适用该解释。C.错误。新法《刑法修正案(八)》较之旧法更重,原则上应适用旧法,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D.错误。司法解释可以适用于其生效之前的犯罪行为,司法解释的内容是对既有刑法规定的再次阐述,并没有改变刑法规定的内容,当然可以适用于刑法生效后、司法解释生效之前的犯罪行为。

关于妨害作证罪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B.妨害作证罪可以发生在各种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
C.采取暴力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而触犯其他罪名的,应当数罪并罚
D.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的,从重处罚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对妨害作证罪的认定。因采取暴力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而触犯其他罪名的。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断。

甲与乙有仇,遂寻机报复。凌晨2点便携带匕首到乙家寻仇,却发现乙与邻居四人打麻将,只得返回家中,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中止
B:犯罪预备
C:犯意表示
D:不构成犯罪
答案:B
解析:
【考点】犯罪预备的认定。详解:根据《刑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为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状态。已经进行犯罪的准备,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的,是预备犯。本题中甲因乙与邻居打麻将,不得已返回家中,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B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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