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法》模拟试题(2020-10-21)

发布时间:2020-10-21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法》的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杨某为其妻王某购买了某款人身保险,该保险除可获得分红外,还约定若王某意外死亡,则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20万元。关于该保险合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若合同成立2年后王某自杀,则保险公司不支付保险金

B.王某可让杨某代其在被保险人同意处签字

C.经王某口头同意,杨某即可将该保险单质押

D.若王某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无需经其同意该保险合同即有效

【考点】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案】B

【解析】《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A项错误,不当选。

《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人身保险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应当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方才有效。根据《保险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允许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字。B项正确,当选。

《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C项错误,不当选。

《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鉴于被保险人同意对于此类人身保险合同成立的意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意思能力,而且本题不属于该规定的例外情形,故不能为其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男(15周岁)与乙女(16周岁)因缺钱,共同绑架富商之子丙,成功索得50万元赎金。甲担心丙将来可能认出他们,提议杀丙,乙同意。乙给甲一根绳子,甲用绳子勒死丙。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4年)

A.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因而对故意杀人罪成立共同犯罪
B.甲、乙均触犯故意杀人罪,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对乙应以绑架罪论处
C.丙系死于甲之手,乙未杀害丙,故对乙虽以绑架罪定罪,但对乙不能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
D.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绑架罪论处,与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并不矛盾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刑事责任年龄、绑架罪、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15周岁的甲不对绑架罪负责,仅对故意杀人罪负责,甲、乙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故A项正确。虽然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但不能据此否定乙构成绑架罪,因为乙的行为完全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应以绑架罪论处。故B项正确。对甲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绑架罪论处,与二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并不矛盾。故D项正确。 “杀害被绑架人”不要求本人亲自杀害被绑架人,包括利用他人杀死被绑架人的情形。从外观上看,乙并未亲自杀害丙,丙系死于甲之手,但是,在剥夺丙的生命这一点上,乙与甲属于共同犯罪,因此,并未亲自杀人的乙也应对甲杀害丙的行为负责。乙属于在绑架犯罪过程中,(在共同故意杀人的限度内)利用其他共犯人杀害被绑架人,故对其应当适用“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故C项错误。

甲将10吨大米委托乙商行出售,双方约定,乙商行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每千克售价2元,乙商行的报酬为价款的5%。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甲与乙商行之间成立行纪合同关系
B.乙商行为销售大米支出的费用应由自己负担
C.如乙商行以每千克2.5元的价格将大米售出,双方对多出价款的分配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时,则应平均分配
D.如乙商行与丙食品厂订立买卖大米的合同,则乙商行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答案:A,B,D
解析:
(1)选项A: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2)选项B: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应自行承担;(3)选项C: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商品的,如果在行纪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4)选项D: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林某在博美超市购得一电磁炉,后因质量问题电磁炉爆炸,将林某的面部炸伤,花去医疗费3万元。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林某可向超市主张的民事责任是( )。

A.仅可主张违约责任
B.仅可主张侵权责任
C.可同时主张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D.可主张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
答案:D
解析:
知识点: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林某与超市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超市所售电磁炉存在质量问题,故林某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向超市主张违约责任;又因该电磁炉发生爆炸,炸伤林某,侵害了林某的人身权,林某可向超市主张侵权责任。但因同一行为既为违约行为,又为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一,而不能合并行使。

对于法院的裁判,当事人针对下列哪些选项不可以提起上诉:

A.王小毛起诉小明返还借款300元,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
B.王某向A县法院起诉赵某侵权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发现赵某已死亡,遂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C.甲县法院在判决书中把11.1万写成111万,后法院以裁定的方式补正判决
D.杨某诉王某买卖纠纷一案,王某对法院的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
答案:A,C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之规定,小额诉讼程序的判决不得上诉。A选项应选。《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可见,B、D可以上诉,C项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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