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模拟试题(2020-10-21)

发布时间:2020-10-21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行政法》的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认定有10户居民的小区自建的围墙及附属房系违法建筑,指令乙镇政府具体负责强制拆除。10户居民对此决定不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被告为乙镇政府

B.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C.如10户居民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诉讼代表人的,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D.如10户居民对此决定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为甲县政府

【考点】行政诉讼被告;管辖;当事人;行政复议机关

【答案】BC

【解析】《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题中,甲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认定有10户居民的小区自建的围墙及附属房系违法建筑,指令乙镇政府具体负责强制拆除。10户居民对此决定不服起诉。所以,被诉的决定由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作出是认定居民所建的建筑为违法建筑的决定,此决定与乙镇政府无关。由于指挥部为临时机构,其本身并无行政主体资格,其行为后果应由设立它的行政机关承担,本题的决定者应为甲县政府。A项错误,不当选。

《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题中,被告是县政府,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项正确,当选。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C项正确,当选。

《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甲县政府应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复议机关是其上一级政府。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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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德国某公司与中国某公司订立了从中国出口 某产品的合同,合同约定了产品的质量规格。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德方公司又寄来了合同产品的样品,并来电,请收到后确认,请依样品履行合同。中方公司收到样品后回电,样品收到确认,保证依合同约定的规格履行合同。后德方公司称中方公司交付的产品与其寄到中国的样品不符,要求中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中方公司则认为其生产的产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并有商检的证明。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中方公司的产品与德方的样品不符,应承担违约责任

B.中方公司确认收到德方公司的样品后,本合同便为凭样品的买卖

C.中方公司应依合同约定的规格履行合同

D.中方公司没有违约,因为其产品与合同约定相符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____买卖合同。 A错,因该合同是凭规格的买卖,尽管德方公司后又寄来样品,但中方公司的回电并没有改变合同的性质,中方称“保证依合同约定的规格履行合同”,因此,还是一个凭规格的买卖合同。如中方称“保证依样品履行合同”,则改变了合同的性质,由凭规格的买卖变成了凭样品的买卖,此时,中方应承担依样品履行的义务。 B错,本合同是一个凭规格的买卖,中方公司收到样品后依然回答依合同约定的规格履行。C对,同样的理由,中方没有义务使其产品与德方提供的样品相符,但有义务依合同约定的规格履行合同。D对,题中称中方生产的产品与合同约定的规格相符,并有商检的证明。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乙基于敲诈勒索的目的恐吓丙,在丙交付财物时,知情的甲中途加入帮乙取得财物。甲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
B:乙因妻子有外遇而欲杀妻。甲对此不知晓,出于其他原因怂恿乙杀其妻。后乙杀妻,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C:乙、丙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店员甲旁观。乙边打边掏钱向甲买锤子。甲递锤时对乙说“你打人可与我无关”。乙用该锤将丙打成重伤。卖锤是甲的正常经营行为,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D:甲极力劝说丈夫乙(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丙的贿赂,乙坚决反对,甲自作主张接受该笔贿赂。甲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
答案:A,B
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详解: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选项A:敲诈勒索罪以获得财物为既遂。故,甲加入时,犯罪尚未结束。因此,甲属于承继的共犯,二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同犯罪。故,选项A正确。选项B:由于教唆行为的特点是使他人产生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意思,故在被教唆者在被教唆前已经产生了该意思的情况下,不可能再成立教唆犯。如果这种教唆行为强化了他人的犯意,那么可以成立帮助犯。甲教唆乙时,乙已经有杀妻之心。因此,甲不能成立教唆犯。故,选项B正确。选项C:店员甲的行为是一种外表无害的“中立”行为(日常生活行为)。这种行为在客观上帮助了正犯时,是否成立帮助犯?对此应当通过综合考虑正犯行为的紧迫性,行为人(帮助者)对法益的保护义务,行为对法益侵害所起的作用大小以及行为人对正犯行为的确实性的认识等要素,得出妥当结论。例如,如果甲的杀人行为并不紧迫,或者甲只是大体上估计对方将来可能实施犯罪行为,对于甲的日常生活行为不宜认定为帮助犯。反之,向正在斗殴的人出售利刃的,成立帮助犯。本案恰是这种情况。故,甲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帮助犯,其行为与结果的发生具有物理的因果性。因此,选项C错误。选项D:间接正犯是将他人作为工具,利用他人实施犯罪的人。例如,甲谎称某物品是藕粉,请乙将其带给外省的丙,乙信以为真,帮其带给了丙。但该物品实为海洛因。此时,甲就是运输毒品罪的间接正犯。甲极力劝说丈夫乙(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丙的贿赂,这是教唆行为,不是间接正犯的利用行为。故,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

甲向乙借款300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到期,丁提供保证担保,保证合同中约定“丁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2016年10月1日,乙将债权让与丙,并于同月15日通知甲,但未告知丁。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乙将债权让与丙于2016年10月1日生效
B.乙将债权让与丙于2016年10月15日生效
C.丁应当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D.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A,D
解析:
债权转让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产生效力是在转让协议生效时;选项B错误。保证合同中约定“丁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乙将债权转让后,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选项C错误。

共用题干

村民张某,为了筹集结婚费用,动起了盗窃国防通信线路的念头,先后3次用钢丝钳等工具,偷剪该线路电缆2000余米,价值2万元,销赃后得赃款3000元,致使该线路中断通信5个多小时。对张某应以何罪处罚?()
A:盗窃罪
B:破坏公用通信设备罪
C:破坏军事通信罪
D:故意毁坏财物罪
答案:C
解析:
【考点】破坏军事通信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刑法》第369条。详解:本题事实上存在想象竞合问题,即在破坏军事通信罪和盗窃罪之间存在着竞合。破坏军事通信罪,是指故意破坏军事通信的行为。本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存在法规竞合的关系。其区别是:(1)犯罪客体不同:前罪的犯罪客体是军事通信保障秩序,后罪的犯罪客体是非军事通信保障秩序;(2)对象不同:前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军事通信设备,而后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用电信设施。本题中张某偷剪国防通信线路电缆,价值2万多元,致使通信中断5个多小时,这一行为实际上触犯了两个罪名,即盗窃罪和破坏军事通信罪。这两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而破坏军事通信罪处刑较重,所以对张某应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罚。故本题应选C项。


【考点】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其他罪的区别。详解: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阻碍军事行动罪,是指故意阻碍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妨害公务罪区分的关键是行为对象不同:前者为正在执行职务的军人,后者为军人以外的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考点】破坏军事设施罪与其他罪的区别。详解: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行为人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本罪属于行为犯,构成本罪并不要求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本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不同。


【考点】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其他罪的区别。详解: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冒充的对象不同,行为人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者职衔以骗取财物时,同时触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从一重罪的原则定罪处罚。


【考点】犯罪构成。详解: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是指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是情节严重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战时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多次实施煽动行为的;煽动指挥人员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的;煽动多名军人逃离部队的;因煽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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