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理论法》模拟试题(2020-10-22)

发布时间:2020-10-22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理论法》的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某村通过修订村规民约改变“男尊女卑”“男娶女嫁”的老习惯、老传统,创造出“女娶男”的婚礼形式,以解决上门女婿的村民待遇问题。关于村规民约,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是完善村民自治、建设基层法治社会的有力抓手

B.是乡村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媒介,有助于在村民中培育规则意识

C.具有“移风易俗”功能,既传承老传统,也创造新风尚

D.可直接作为法院裁判上门女婿的村民待遇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

【考点】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答案】ABC

【解析】村规民约兼具道德与习惯的双重性质。《决定》要求,“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2015年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也强调了村规民约在基层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决定》提出,“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基层治理法治化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村规民约则是村民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载体和途径。A项正确,当选。

要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离不开普法宣传教育。在基层普法宣传教育中,身教重于言教,制定、修改和遵守村规民约的实践是对村民最直接、最鲜活也是最有效的法治教育形式。法治是规则之治,树立法治意识首先是树立规则意识,即有法必遵、有约必践。村民通过遵守自身参与制定的村规民约,受到的正是这种规则意识的熏陶和教育。B项正确,当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实际出发,对于基层治理而言,从实际出发要求充分了解社情民意、充分尊重风俗习惯。但法治在习惯面前并不总是消极被动的,而是能够通过法治实践改变群众观念、重塑社会传统。通过村规民约确保上门女婿的利民待遇,能够有效地改变歧视上门女婿的陈规陋习,树立一种人人平等的新风尚和新观念。C项正确,当选。

法理学认为,能够直接作为司法裁判依据的社会规范是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包括宪法、法律、法规等,皆属制定法,表现形式为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违背法律具体规定和一般原则的风俗习惯对案件裁判者具有说服力,却不具有约束力,不能直接作为裁判的大前提,因此只是一种法的非正式渊源。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BC。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乙为好朋友,髙中毕业后两人未上大学。甲沉溺游戏,乙开了一家游戏厅,甲整天在乙的游戏厅打游戏。一天,乙因别的事情将其所玩的某通关游戏交给甲(若通关了乙可得相应的游戏积分),并对甲说:如果你通关了,我请你吃饭。甲为了通关,连续打游戏近30小时,因疲劳过度,导致心脏病发作死亡。甲的亲属要求乙承担甲死亡的赔偿责任,为此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乙不承担责任,乙与甲的关系为承揽关系
B.乙不承担责任,甲的死亡与乙不存在法律关系
C.乙承担责任,乙与甲的关系是雇佣关系
D.乙应适当补偿,乙与甲的关系是帮工关系
答案:D
解析:
。乙与甲的关系不为承揽关系、不为雇佣关系是明显的,但为帮工关系,故应适当补偿。本题正确选项为D。

★ 依《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托收行对委托人、代收行对托收行负有的具体代理行为的义务?()
A.及时提示的义务
B.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表面一致,如发现任何单据有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指示书的一方
C.收到的款项在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后必须按照指示书无迟延地解交本人
D.无延误地通知托收结果,包括付款、承兑、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等

答案:A,B,C,D
解析:
。依《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托收行对委托人、代收行对托收行负有下列具体代理行为的义务:(1)及时提示的义务,指对即期汇票应毫无延误地进行付款提示,对远期汇票则必须不迟于规定的到期曰作付款提示。当远期汇票必须承兌时应毫无延误地作承兌提示。(2)保证汇票和装运单据与托收指示书的秦面一致,如发现任何单据有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指示书的一方。(3)收到的款项在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后必须按照指示书的规定无迟延地解交本人。(4)无延误地通知托收结果,包括付款、承兌、拒绝承兌或拒绝付款等。ABCD均正确。

共用题干

某公司专门生产实木家具,因价格昂贵,市场占有量有限。而复合家具价格便宜,规格齐全,色彩多样,近几年销售量直线上升。为此,该实木家具公司通过广告并利用连环漫画形式长期宣传,以专家身份告诫用户,复合家具有两个缺点、一是容易变形,二是甲醇含量过高。而实木家具绝对不存在上述问题,因此,本公司只生产实木家具。一时间,宣传力度大的沪、广两地,复合家具销量锐减。为正视听,沪四家复合家具生产商请国家技术监督局对其有关产品进行质量鉴定,证明上述危害并不存在。于是,四家复合家具生产企业状告该实木家具公司,提出的下列主张哪些是正确的?()
A、实木家具公司的广告为对比性广告
B、实木家具公司并未在广告中明确指出哪一家企业生产的复合家具具有上述两个缺点,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C、实木家具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行为
D、实木家具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答案:A,C,D
解析:
【考点】禁止倾销。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倾销的行为必须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取得市场份额,因此,短期就某一种商品低于成本价销售就并不构成低价倾销行为。本题中虽然商场以远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名牌运动鞋,但是并未告知低于成本价销售,即使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场的限量销售也并非以排挤对手为目的,因此,A、B、D项正确。


【考点】虚假宣传行为。详解:对比性广告分为直接和间接对比广告两类。直接对比广告是指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其广告中“指名道姓”地将自己商品或服务的长处与竞争对手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短处进行比较的广告。间接对比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其广告中与不特定的同一行业的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的广告,这种广告往往损害同一行业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本题中实木家具公司的广告虽然没有针对具体哪一家公司的商品进行诋毁,但是对比广告中的内容是虚假的事实,属于使用不正当手段选择对比点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的行为,所以仍然构成诋毁商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解释》第8条规定:经营者对商品做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故A、C、D项为正确选项。


【考点】不正当竞争行为。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题中厂方在未获奖的情况下,在瓶颈上虚挂标签,属于对产品质量的虚假宣传,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了同类产品的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D的表述是错误的。严格意义上讲,选项B的表述也没有问题,但选项A的表述更加符合法律的规定,因为这种表示有可能在消费者之间传播开来,故虚假宣传更加贴切。C项的表述有不妥之处,因为经营者的这种行为不单纯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还同时损害同类经营者的利益,以民事欺诈定性没有能够全面地概括这种违法行为的实质。


【考点】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诋毁商誉有三个要件:(1)实施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非经营者如新闻单位被利用或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2)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诋毁商誉的行为,使用户、消费者不明真相产生怀疑的心理,不敢或不再与经营者进行交易活动;(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的经营者。诋毁商誉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本题中从题干表述可以看出,甲公司与乙电视机厂仅仅是因为货款纠纷发生隔阂,且相互之间也不存在竞争关系,因此甲的行为只是侵犯了乙的名誉权,不属于诋毁乙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题需注意:是否通过传播媒介,不影响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所影响的只是侵权的程度。至于名誉权与荣誉权的区分请见民法中的相关规定。


【考点】虚假宣传行为。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甲公司通过发放小传单的方式对其产品的性能作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A项正确。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的,才属于虚假表示行为,因此,B项错误。而低价倾销行为要求有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低于成本价销售的事实,因此,C项错误。欺骗性交易又称混淆行为,本案中不存在不同商家的产品之间的混淆问题,因此,D项错误。


【考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详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1)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因此,A、C、D项均是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B项中,甲不存在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因此,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考点】垄断协议。详解:《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因此,本题的A、B、C、D项中协议的内容都为反垄断法所禁止,均应选。


【考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详解:《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因此,A、B项应选,D项中也会造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当选。C项属于经营者有正当理由,因此不选。


【考点】诋毁商誉;侵害名誉权。详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可见,诋毁商誉的行为应当是发生在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故甲的行为不构成诋毁商誉,A选项错误,当选。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可见,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公用企业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故BD选项错误,当选。《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本题中,甲的汽车有质量问题,甲可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但是甲的行为明显侵才已了乙销售商的名誉权,而且甲的行为不是恶意竞争行为,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乙销售商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请求甲消除影响,C选项正确,不当选。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