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司法》模拟试题(2020-09-12)

发布时间:2020-09-12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准备的怎么样了?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司法》的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乙、丙成立一家科贸有限公司,约定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乙、丙各按20%、30%、50%的比例出资。甲、乙缴足了出资,丙仅实缴30万元。公司章程对于红利分配没有特别约定。当年年底公司进行分红。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丙只能按30%的比例分红

B.应按实缴注册资本80万元,由甲、乙、丙按各自的实际出资比例分红

C.由于丙违反出资义务,其他股东可通过决议取消其当年分红资格

D.丙有权按50%的比例分红,但应当承担未足额出资的违约责任

【答案】B

【考点】股东出资和公司分红

【解析】

A项既考公司分红的知识点,也考数学计算。依据《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本题中,约定注册资本100万元,甲、乙、丙实际出资分别为20、30、30万元,应按实缴80万元来确定比例分红,实际应按37.5%的比例分红。A项错误,B项正确,D错误。

C项考查股东未按骑交足出资的法律后果。根据《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分红则依法按实缴资本比例缴纳。C项错误。

2.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B.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

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

【答案】C

【考点】股东名册的效力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法条。依据《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本题丙在股东名册中有记载,所以丙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第33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A、B、D三项说法都错误,C项正确。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帮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设某国一些公司向我国倾销新闻纸,给我国纸业造成严重损害。依我国《反倾销条例》,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只有国内纸业的生产者可以发起反倾销调查

B.反倾销税只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来自于该国的新闻纸

C.反倾销税税额不应高于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D.反倾销税对新闻纸出口商征收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对外贸易管理制度____贸易救济措施____反倾销。A错,依我国《反倾销条例》,国内生产者和商务部均可发起反倾销调查。B错,第39条规定,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决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但属于本条例第36、43~44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即还可以追溯征收。C对,第42条规定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D错,反倾销税应向进口商征收。

对于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程的法律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B、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C、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D、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答案:A,C,D
解析:
《立法法》第28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因此A项正确。B项不是“可以”,而是“应当”邀请,因此B项错误。
第29条第1款:“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因此C项正确。
第30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因此D项正确。

甲因犯抢劫罪被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甲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缓判决。根据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下列哪种做法是错误的?( )

A.最高人民法院自行对该案重新审理,依法改判
B.最高人民法院指令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C.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D.省检察院对该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提起再审的主体和理由。选项A、B说法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案死缓判决是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那么生效判决就是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依法应由上级检察院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其抗诉,省检察院不能就该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选项C说法正确,选项D说法错误。

深人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以下哪一说法不属于决策机制?( )

A.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B.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建设
C.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D.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制度
答案:B
解析:
B选项中“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建设”属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不是依法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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