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司法》模拟试题(2020-09-12)

发布时间:2020-09-12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准备的怎么样了?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司法》的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植根农业是北方省份一家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公司。为拓宽市场,该公司在南方某省分别设立甲分公司与乙分公司。关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分公司的负责人在分公司经营范围内,当然享有以植根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权利

B.植根公司的债权人在植根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主张强制执行各分公司的财产

C.甲分公司的债权人在甲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主张强制执行植根公司的财产

D.乙分公司的债权人在乙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不得主张强制执行甲分公司直接管理的财产

【答案】D

【考点】总公司与分公司

【解析】

A项考查分公司负责人能否以总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的经营行为是总公司的一种代表行为。其负责人在经营范围内,可代表总公司对外签订合同。A项说法正确,不选。

B、C、D项考查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依据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总、分公司是一个法律主体,对外以其总、分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因此,B、C说法正确,不选,D项说法错误,应选。

2.彭兵是一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依公司章程规定,其任期于2017年3月届满。由于股东间的矛盾,公司未能按期改选出新一届董事会。此后对于公司内部管理,董事间彼此推诿,彭兵也无心公司事务,使得公司随后的一项投资失败,损失10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已届期,彭兵已不再是公司的董事长

B.虽已届期,董事会成员仍须履行董事职务

C.就公司100万元损失,彭兵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对彭兵的行为,公司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答案】B

【考点】董事任期、董、监、高责任、股东代表诉讼

【解析】

A、B考查董事任期。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A项彭兵虽然任期届满,仍是公司董事长,A项错误;B项董事会成员仍应履职,正确。

C项考查董、监、高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董事之间相互推诿,造成100万损失,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题中彭兵承担全部责任说法错误,不选。

D项考查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项直接起诉彭兵,错误。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帮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有关唐宋之前中国古代各时期中央司法机关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西周时期中央最高司法官吏是大司寇
B、西汉时期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为廷尉
C、东汉时期中央最高监察官是御史大夫
D、北齐时期廷尉扩充为大理寺
答案:C
解析:
(1)西周时期的司寇。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官吏。此外,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因此,A项正确。(2)秦汉时期的延尉。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汉承秦制,廷尉仍为中央司法长官,郡守为地方行政长官;也是当地司法长官,负责全郡案件审理;县令兼理本县司法,负责全县审判工作;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工作。由此,B项也正确。(3)北齐的大理寺。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大理寺的建立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D项正确。(4)御史制度。汉代时期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负责法律监督。西汉武帝以后设立司法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所以,C项错误,正确的应该是御史中丞。

★★ 下列情形中,法官违反纪律责任可以适用开除处分的是哪一或哪些选项?( )
A.殷法官利用职务之便经常为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推荐律师,从中谋取利益并造成极其恶劣的 影响
B.吕法官在工作中经常接受当事人给的财物,还要求当事人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的费用,情节十分 严重
C.杨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经常篡改、伪造和故意损毁庭审笔录,情节十分严重
D.刘法官在向合议庭报告案情时故意隐瞒主要 证据、重要情节并提供虚假材料

答案:A,B,C
解析:
。根据《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23、27、38~39条之规定,ABC三项所列情形均可适用开除处分。D项所列情形应给予刘法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故D项不选。

2013年,甲有限公司与乙路灯制造公司签订路灯加工承揽合同及附件。合同约定路灯制造公司为泵业公司加工生产数量不等的庭院灯,草坪灯和路灯头,总价款85万元。合同附件约定了产品参数要求,合同同时约定了交货方式和时间。甲公司为此事先支付了合同总价款15%的预付款13万元。履行过程中,甲公司要求路灯制造公司就灯具、灯杆的质量进行整改,而路灯制造公司则坚持认为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因此对峙法庭。受理法院委托当地司法鉴定所对相关产品的防护等级等事项进行了物证鉴定,鉴定结果为涉案灯具草坪灯、庭院灯2种型号不符合国家标准对灯具的最低防护等级IP54的要求,结果判定不合格。关于该案,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

A.路灯制造公司主张对鉴定依据不持异议,但提出司法鉴定意见适用的灯具最低防护等级鉴定标准应当按照案涉灯具最低防护等级鉴定标准应适用IP20,经查,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于质量标准没有约定,甲公司的主张不合法
B.本案鉴定机构提取产品样本的现场勘验图片显示路灯制造公司在涉案灯具的标识1明确注明了IPX44以及推荐性标准中关于路灯最低防护等级IP54的规定,路灯公司须按照该灯具外观标识的质量标准提供路灯
C.甲公司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从而要求解除合同
D.甲公司只能要求路灯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答案:A,B,C
解析:
A选项正确。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本案双方未约定灯具防护等级的质量要求,合同履行过程中亦未达成补充协议予以确定,故应按照法律规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B选项说法正确,《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本案路灯公司有义务提供符合产品说明上表明的质量状况。C选项说法正确,D选项错误。依据《合同法》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中,甲公司要求路灯制造公司就灯具、灯杆的质量进行整改,而路灯制造公司则坚持认为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双方的承揽合同一直未得到履行。司法鉴定意见书明却认定路灯制造公司的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甲公司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而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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