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司法》模拟试题(2020-09-12)

发布时间:2020-09-12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准备的怎么样了?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司法》的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鸿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从事生物医药研发。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丁,持股比例分别为37%、30%、19%、14%;甲为董事长,乙为总经理。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一直不错。

2013年8月初,为进一步拓展市场、加强经营管理,公司拟引进战略投资者骐黄公司,并通过股东大会形成如下决议(简称:《1号股东会决议》)第一,公司增资1000万元;第二,其中860万元,由骐黄公司认购;第三,余下的140万元,由丁认购,从而使丁在公司增资后的持股比例仍保持不变,而其他各股东均放弃对新股的优先认缴权;第四,缴纳新股出资的最后期限,为2013年8月31日。各股东均在决议文件上签字。

之后,丁因无充足资金,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认缴出资的缴纳;骐黄公司虽然与鸿捷公司签订了新股出资认缴协议,但之后就鸿捷公司的经营理念问题,与甲、乙、丙等人发生分歧,也一直未实际缴纳出资。因此,公司增资计划的实施,一直没有进展。但这对公司经营并未造成很大影响,至2013年底,公司账上已累积400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

2014年初,丁自他人处获得一笔资金,遂要求继续实施公司的增资计划,并自行将140万元打入公司账户,同时还主张对骐黄公司未实际缴资的860万元新股的优先认购权,但这一主张遭到其他股东的一致反对。

鉴于丁继续实施增资的强烈要求,并考虑到难以成功引进外部战略投资者,公司在2014年1月8日再次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如下议案:第一,公司仍增资1000万元;第二,不再引进外部战略投资人,由公司各股东按照原有持股比例认缴新股;第三,各股东新增出资的缴纳期限为20年;第四,丁已转入公司账户的140万元资金,由公司退还给丁。就此议案所形成的股东会决议(简称:《2号股东会决议》),甲、乙、丙均同意并签字,丁虽签字,但就第二、第三与第四项内容,均注明反对意见。

之后在甲、乙的主导下,鸿捷公司经股东大会修订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并于2014年1月20日办理完毕相应的公司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

2014年底,受经济下行形势影响,加之新产品研发失败,鸿捷公司经营陷入困境。至2015年5月,公司已拖欠嵩悠公司设备款债务1000万元,公司账户中的资金已不足以偿付。

问题:

1.《1号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

2.就骐黄公司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行为,鸿捷公司可否向其主张违约责任?为什么?

3.丁可否主张860万元新股的优先认购权?为什么?

4.《2号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如何?其与《1号股东会决议》的关系如何?为什么?

5.鸿捷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中,何时产生注册资本增加的法律效力?为什么?

6.就鸿捷公司不能清偿的1000万元设备款债务,嵩悠公司能否向其各个股东主张补充赔偿责任?为什么?

1.【考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答案】《1号股东会决议》为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程序上符合股东会决议的程序。

2.【考点】股东出资瑕疵责任

【答案】首先应确定骐黄公司与鸿捷公司间签订的新股出资认缴协议,自本案所交代的案情来看,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或合同,这是讨论违约责任的前提。其次,依《合同法》第107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与赔偿损失三种,但在本案中,如果强制要求骐黄公司继续履行也就是强制其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则在结果上会导致强制骐黄公司加入公司组织,从而有违参与或加入公司组织之自由原则,故而鸿捷公司不能主张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至于能否主张骐黄公司的赔偿损失责任,则视骐黄公司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而这在本案中,骐黄公司并不存在明显的过错,因此鸿捷公司也很难主张该请求权。

3.【考点】新股认购权

【答案】不可以。丁主张新股优先认购权的依据,为《公司法》第34条,即“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不过该条所规定的原股东之优先认购权,主要针对的,是增资之股东大会决议就新股分配未另行规定的情形;而且行使优先认购权还须遵守另一个限制,即原股东只能按其持股比例或实缴出资比例,主张对新增资本的相应部分行使优先认购权。该增资计划并未侵害或妨害丁在公司中的股东地位,也未妨害其股权内容即未影响其表决权重,因此就余下的860万元的新股,丁无任何主张优先认购权的依据。

4.【考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答案】《2号股东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决议。内容不违法,也未损害异议股东丁的合法利益,程序上,丁的持股比例仅为14%,达不到否决增资决议的三分之一的比例要求。这两个决议均在解决与实施公司增资1000万元的计划,由于《1号股东会决议》难以继续实施,因此《2号股东会决议》是对《1号股东会决议》的替代或者废除,后者随之失效。

5.【考点】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答案】只有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完毕新的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后,才能产生新的注册资本亦即新增注册资本的法律效力。公司的注册资本也只有经过工商登记,才能产生注册资本的法定效力;进而在公司通过修改章程而增加注册资本时,也同样只有在登记完毕后,才能产生注册资本增加的法定效力。

6.【考点】股东出资义务

【答案】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可准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的规定,认可公司债权人的这项请求权,即在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公司债务时,各股东所认缴的尚未到期的出资义务,应按照提前到期的方法来处理,进而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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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三)甲、乙(户籍地均为M省A市)共同运营一条登记注册于A市的远洋渔船。某次在公海捕鱼时,甲乙二人共谋杀害了与他们素有嫌隙的水手丙。该船回国后首泊于M省B市港口以作休整,然后再航行至A市。从B市起航后,在途经M省C市航行至A市过程中,甲因害怕乙投案自首一直将乙捆绑拘禁于船舱。该船于A市靠岸后案发。


本案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关于侦查措施,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讯问甲的过程应当同步录音或录像
B、可在讯问乙的过程中一并收集乙作为非法拘禁案的被害人的陈述
C、在该船只上进行犯罪现场勘查时,应邀请见证人在场
D、可查封该船只进一步收集证据
答案:A,C,D
解析:
选项A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选项B错误,在故意杀人案中,乙是犯罪嫌疑人;在非法拘禁案中,乙是被害人。这里乙的身份不同,收集供述或陈述的要求不同,因此不可以“一并收集”。
选项C正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不得少于二人。勘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
选项D正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承揽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关于合同的任何纠纷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机构仲裁。甲公司根据事先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但是甲、乙两公司对于合同履行地在何处发生争议。此时,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乙两公司可以对仲裁机构重新达成补充协议
B:甲、乙两公司不能再对仲裁机构重新达成补充协议
C:即使甲、乙公司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原仲裁协议仍然有效
D:以上均不正确
答案:A
解析:
根据《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所以本案中甲、乙两公司可以对仲裁机构达成补充协议,否则原仲裁协议无效。

关于国际法院对国际争端解决的作用,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国际法院法官对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应该回避
B.在法院受理案件中,如果一个当事国有本国籍的法官,他方当事人也可以选派一名本国国籍的法官参加本案的审理
C.联合国安理会和经社理事会可以就执行其职务中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D.国际法院的判决是终局性的,不可上诉,不可申请复核
答案:B,C
解析:
A 错误。法官对于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除非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该案件。
B 正确。此为“专案法官”制度,在法院受理案件中,如果一个当事国有本国籍的法官,他方当事人也可以选派一人作为“专案法官”,参加本案的审理。如果当事双方都没有本国籍的法官,则双方都可各选派一名“专案法官”参与该案件的审理。这种临时的专案法官在该案审理中与正式法官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利。
C 正确。联合国大会及大会临时委员会、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要求复核行政法庭所作判决的申请委员会以及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专门机构或其他机构,可以就执行其职务中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D 错误。当事国在判决作出后,如发现能够影响判决的。决定性的且在诉讼过程中不可能获知的新事实,可申请法院复核判决,复核程序与诉讼程序相同。申请复核至迟应于新事实发现后的 6 个月内,并在自判决之日起不超过 10 年内提出。

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哪种,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改判?()

A:公开审判了强奸案件
B:未向当事人交待回避的权利
C:陪审员是本案唯一的目击证人
D:对被告人量刑畸重
答案:D
解析:
【考点】二审改判的情形。详解:本题涉及第二审刑事诉讼的判决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3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1)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见,A项符合第227条第1项;B、C项符合第227条第2项,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D项应当依法改判,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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