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法》模拟试题(2020-10-21)

发布时间:2020-10-21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法》的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香根餐饮有限公司有股东甲、乙、丙三人,分别持股51%、14%与35%。经营数年后,公司又开设一家分店,由丙任其负责人。后因公司业绩不佳,甲召集股东会,决议将公司的分店转让。对该决议,丙不同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可以该决议程序违法为由,主张撤销

B.丙可以该决议损害其利益为由,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C.丙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D.公司可以丙不履行股东义务为由,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考点】股东权利

【答案】C

【解析】首先要从题干中判断出香根有限公司将其分店转让的行为属于处分公司主要财产,然后要掌握有限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和股东会的召集、表决程序。处分公司主要财产属于股东会职权,不是特别多数表决权事项,只需过半数表决权股东同意即可。故当公司业绩不佳时,持股51%股东甲召集股东会并且表决将分店转让,此时程序合法,表决权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对此有效决议,丙不能提出撤销之诉。A项错误,不当选。

提出公司司法解散的前提是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了僵局,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时才能由持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向法院申请,在本题中并未反映出公司僵局的情形,所以丙不能提起解散公司之诉。B项错误,不当选。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东丙如果对转让公司主要财产的股东会决议有异议,可以请求香根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C项正确,当选。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股东会除名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给予股东一定的时间缴足出资。本题中既没有出现丙未完成出资义务的前提,也没有给相应的补救安排,股东会决议不能直接解除丙的股东资格。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C。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香港居民甲携带毒品过境时海关人员乙检查其行李,发现行李中藏有毒品,甲迅速将一枚钻戒塞入乙的衣袋,乙心领神会,便将其放行。事后,甲每次都在乙当班的时候从口岸过境,乙每次都不予检査立即放行,甲每次事后都给乙巨额好处。对乙应以何罪论处?( )
A.放纵走私罪
B.受贿罪
C.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D.走私毒品罪

答案:D
解析:

县环保局以一企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为由,决定对其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并处以罚款1万元。该企业认为决定违法诉至法院,提出赔偿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县环保局的决定。该企业提出上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和罚款均为行政处罚
B: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如该企业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应予训诫
C:二审法院认为需要改变一审判决的,应同时对县环保局的决定作出判决
D:一审法院如遗漏了该企业的赔偿请求,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答案:C
解析:
【考点】执行罚;中途退庭;二审改判;一审遗漏赔偿请求的处理【详解】《环境保护法》第39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可见,加收超标排污费应是与行政处罚并列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处罚,A选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9条第1款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B选项错误。《行诉法解释》第7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C选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71条规定,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当予以赔偿的,应当判决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D选项错误。【陷阱】二审中发现遗漏赔偿请求,不是一律发回重审,可以就赔偿问题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也仅仅是把赔偿部分发回重审,而非撤销原判,把整个案件全部发回重审。

林某诉张某房屋纠纷案,经某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后,林某没有上诉,而是于收到判决书20日后,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期间,张某向中级法院申请执行判决。省高级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遂指令作出判决的中级法院再审。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高级法院指令再审的同时,应作出撤销原判决的裁定
B:中级法院再审时应作出撤销原判决的裁定
C:中级法院应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D:中级法院应适用一审程序再审该案
答案:C,D
解析:
【考点】再审的程序【详解】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根据这一规定,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而不是撤销原判决,A、B两项说法都是错误的,不应选,C项说法正确,应选。第20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本题中生效判决由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中级法院作出,故应当由该中级法院适用第一审程序再审本案,D项说法正确,应选。本题正确答案为CD。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