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模拟试题(2020-07-31)

发布时间:2020-07-31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好多小伙伴都已经在积极备考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复习,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模拟试题及解析,需要了解的就来看看吧!

1.郑某等人多次预谋通过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为方便跟踪运钞车,郑某等人于2012年4月6日杀害一车主,将其面包车开走(事实一)。后郑某等人制作了爆炸装置,并多次开面包车跟踪某银行运钞车,了解运钞车到某储蓄所收款的情况。郑某等人摸清运钞车情况后,于同年6月8日将面包车推下山崖(事实二)。同年6月11日,郑某等人将放有爆炸装置的自行车停于储蓄所门前。当运钞车停在该所门前押款人员下车提押款时(当时附近没有行人),郑某遥控引爆爆炸装置,致2人死亡4人重伤(均为运钞人员),运钞车中的230万元人民币被劫走(事实三)。

关于事实二的判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

B.对抢劫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与盗窃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作相同理解

C.郑某等人在利用面包车后毁坏面包车的行为,不影响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D.郑某等人事后毁坏面包车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答案】ABCD

【考点】非法占有的认定、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解析】A选项正确。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的占有,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据此可知,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构成。前者重视的是法的侧面,后者重视的是经济的侧面。

B选项正确。抢劫罪与盗窃罪都是财产性犯罪。抢劫罪的行为方式是以暴力的方法进行取财;而盗窃罪的行为方式是以平和的方式进行取财。对于财产的侵夺,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转移占有。应当认为两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是相同的,以实现法条的协调统一。

C选项正确。非法占有目的包括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郑某等人在劫取面包车的行为发生后,便已经实现了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即当郑某盗窃面包车行为完成之时,其已侵害面包车所有权人对面包车的合法财产性权利;将面包车劫取后,利用面包车跟踪运钞车等,已经利用并发挥面包车运输的功能,已经成立非法占有。因此,虽然郑某等人在利用面包车后将其毁坏,但不能由此推定前面的抢劫行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D选项正确。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否另行成立其他犯罪,取决于事后行为有无侵犯新的法益、是否缺乏期待可能性。在郑某等人劫取面包车成功之后,侵害面包车所有权人权利的行为便已经完成,面包车所有权人的财产权所遭受的侵害已为既定事实。所以郑某等人是否毁损面包车的行为,并不会对面包车所有权人法益再造成新的侵害,因为该法益在之前已被侵害,此时已无二次侵害的可能性。所以郑某等人的行为没有侵害新的法益,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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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作为出票人,乙为收款人,丙为付款人,乙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在本票据中,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提出的以下抗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是:()

A: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提出的抗辩
B:以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持票人提出的抗辩
C:对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提出的抗辩
D:对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提出的抗辩
答案:A,C,D
解析:
【考点】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详解:《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3)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4)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5)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依此,可知A、C、D项的情形都是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只有B项票据债务人提出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张某、王某和李某三人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然后三人以该公司的名义从事集资诈骗行为,所得数额较大,并由张某、王某和李某三人平分。对于三人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构成集资诈骗罪
B.成立单位犯罪
C.不成立单位犯罪,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D.按照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来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A,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参见《刑法》第19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刑法》第31条。

武汉市甲厂与长沙市乙厂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厂供给乙厂钢材35吨,乙厂支付货款15万元。因合同对交货期限和付款地点没有明确约定,发生纠纷,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A:乙向甲付款,应在长沙市履行
B:乙向甲付款,应在武汉市履行
C:甲厂可随时交货给乙厂,但应给乙厂必要的准备时间
D:甲厂可随时交货给乙厂,乙厂不得拒绝
答案:B,C
解析:
没有约定履行时间的,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当事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此正确答案是B、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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