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司法》模拟试题(2020-09-12)

发布时间:2020-09-12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准备的怎么样了?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司法》的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张某与潘某欲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的设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张某、潘某签订公司设立书面协议可代替制定公司章程

B.公司的注册资本可约定为50元人民币

C.公司可以张某姓名作为公司名称

D.张某、潘某二人可约定以潘某住所作为公司住所

【答案】A

【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解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其产生、变更、消灭的过程。公司的设立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依据《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A项考查发起人设立公司的协议能否替代公司章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不能缺少,A项符合题意,应选。

B项考查认缴制,依据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0元注册资本,法律是允许的,B项错误。

C、D项均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本题要求选择错误的,因此不选。

2.荣吉有限公司是一家商贸公司,刘壮任董事长,马姝任公司总经理。关于马姝所担任的总经理职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担任公司总经理须经刘壮的聘任

B.享有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定代理权

C.有权制定公司的劳动纪律制度

D.有权聘任公司的财务经理

【答案】C

【考点】公司经理的职权

【解析】

A项考查董事长是否有权聘任总经理。根据《公司法》第49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A项错误,因此C项正确。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据此总经理的聘任须经董事会聘任,而非董事长。总经理并非法定代表人,因此无权对外代表公司行使法定代理权。故B项错误。劳动管理纪律制属于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C项正确。

D项主要考查经理的职权。根据《公司法》第46条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财务经理的提名权归经理享有,但须经董事会决定是否聘任,D项错误。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帮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关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表述,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为了向自己女友求婚,向珠宝公司购买钻石戒指,后女友拒绝了甲的求婚。甲可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
B、乙的债务人欠债不还,乙即以检举债务人犯罪行为要挟债务人偿还债务,债务人确有犯罪行为,在此基础上乙与债务人达成偿还债务的协议。债务人可以胁迫为由撤销协议
C、洗衣粉制造商在广告中声称他的产品增白力最强,顾客丙使用后发现该产品并非最好。丙可以欺诈为由撤销买卖合同
D、丁公司将其工程发包给承包人,事后发现承包人没有相应资质,丁公司可以欺诈为由撤销发包合同
答案:B
解析:
《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动机错误是发生在意思形成中的错误。必须将当事人形成订立合同的意图阶段与他表达意图阶段区分开来:在早期阶段的错误是动机错误,没有法律意义,而意图形成没有错误但表达有错误则使人有权撤销。作为政策的基本立足点,动机错误应当被忽略。促使一方订立合同的动机,如预期、假定、希望通过合同达到的目的或计划,这些都是对方所不知道或者不关心的问题。因此,“动机错误不能撤销”。A选项,甲属于动机错误,不能撤销。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胁迫须具有不法性。胁迫的不法性,有手段不法、目的不法及手段与目的结合的不法。B选项,乙的债务人欠债不还,乙即以检举债务人犯罪行为要挟债务人偿还债务,债务确有犯罪行为,在此基础上乙与债务人达成偿还债务的协议。乙的手段与目的,分别看来,均没有不法性,但是,两者结合,就具有不法性。因为,检举犯罪行为并不是法律赋予债权人实现私权的合法手段。债务人当然可以胁迫为由撤销协议。B选项正确,当选。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欺诈有五个构成要件:(1)必须有欺诈的事实;(2)欺诈的手段超出法律、道德或交易习惯所能允许的限度;(3)欺诈必须成立于订约前;(4)欺诈必须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合理的信赖;(5)欺诈人须有主观故意。交易习惯允许商品生产者对其商品作一定的夸大宣传,以便更好地推销,制造商在广告中对其产品的适当夸大宣传也属于法律允许的“商业吹嘘”。C选项中洗衣粉制造商的广告不属于误述,属于商业吹嘘,不影响合同效力。C选项,错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丁公司将其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合同无效,而不是可撤销。D选项,错误。

陈某,男,1981年7月生,于1997年6月20日(当时其未满16周岁)盗窃他人财物9万余元,一审法院于1997年9月4日开庭审判,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认定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陈某不服,提出上诉。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生效。一审于1997年10月13日进行(此时新《刑法》已生效),新《刑法》规定不满16周岁对盗窃罪不负刑事责任。关于新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不具溯及力,因陈某的盗窃行为是1997年6月20日,此时新《刑法》未生效,应依行为时法
B:不具溯及力,因陈某案已于新《刑法》生效之前(1997年9月4日)审结
C:具有溯及力,因对陈某判的刑太重
D:具有溯及力,因上诉期间判决书还不具有终审效力,且新《刑法》规定未满16周岁对盗窃罪不负刑事责任,对此案来说是轻法
答案:D
解析:
【考点】刑法溯及力。详解:根据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溯及力只可以适用于未决案,上诉期间判决书还不具有终审效力,所以属于未决案的范围;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采取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即一般适用旧法,但是新法规定比旧法轻时,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适用新法,新刑法规定未满16周岁对盗窃罪不负刑事责任,对此案来说是轻法,应适用新法。所以ABC错误,D项正确。

小张为高鑫装修公司的员工,王某与高鑫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协议,由高鑫公司派小张为王某的房屋装修,小张在为王某的装修过程中因为不慎弄破水管’造成王某房屋墙面大面积毁损,在与小张就赔偿事项协商无果后,王某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则本案中适格的被告是:()

A.小张
B.高鑫装修公司
C.小张和高鑫装修公司为共同被告
D.由王某的起诉确定
答案:B
解析:
。考查法人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发生诉讼的诉讼地位,根据《民诉意见》第42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某甲为耕田,到某乙的养牛场去购买1头牛。 据此,请回答下列问题。
双方的约定同上,只是,当晚某乙不舍得该牛 被买走,遂另外换了 1头牛放在牛棚里,结果被倒塌的 牛棚压死,造成1400元的损失。则下列说法中,错误 的有:( )
A.甲、乙之间的合同之债已经履行完毕,因为他 们已经把履行的标的选定
B.甲、乙之间的合同之债没有履行完毕,因为某 乙变更了给付物
C.在某乙换牛之前,合同之债已经履行完毕,但 换牛之后,构成债的不履行,所以损失应由某乙承担
D.损失应由某乙承担,但由于某甲已经确定了履 行的标的物,若不是某乙换牛,受到损失的是某甲,故 某甲也应分担部分损失

答案:A,B,C,D
解析:
。正如以上分析,甲、乙之间的合同之 债没有履行完毕,故A选项错误,B选项虽然结论 正确,但理由错误。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因为 风险损失与该买卖合同无关,某乙承担该风险损失 的理由是所有权人承担风险。因此,本题正确选项 为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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