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司法》模拟试题(2020-09-12)

发布时间:2020-09-12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准备的怎么样了?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司法》的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钱某为益扬有限公司的董事,赵某为公司的职工代表监事。公司为钱某、赵某支出的下列哪些费用须经公司股东会批准?

A.钱某的年薪

B.钱某的董事责任保险费

C.赵某的差旅费

D.赵某的社会保险费

【答案】AB

【考点】股东会的职权

【解析】本题很容易,单纯考法条。

根据《公司法》第37条第2款,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钱某是公司的董事,其年薪属于报酬事项,应由股东会决定。因此A项正确。

B项中所涉及的董事责任保险,是以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或第三者(股东、债权人等)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这种执业保险本质上也属于董事的报酬事项,因此应由股东会决定。B项正确。

C、D项所涉的监事的差旅费和社会保险费不属于报酬事项,依法不能由股东会决定。故CD项错误。

2.张某、李某为甲公司的股东,分别持股65%与35%,张某为公司董事长。为谋求更大的市场空间,张某提出吸收合并乙公司的发展战略。关于甲公司的合并行为,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只有取得李某的同意,甲公司内部的合并决议才能有效

B.在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5日内,甲公司须通知其债权人

C.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有权对甲公司的合并行为提出异议

D.合并乙公司后,甲公司须对原乙公司的债权人负责

【答案】AD

【考点】公司的合并

【解析】公司合并属于重大事项,必须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依据《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题中张某持股65%,代表的表决权不到三分之二,因此其合并的内部协议须经李某同意,A项正确。

B项主要考查合并的通知问题,依据《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B项错误。

C项考查债权人对于合并是否有异议权,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对于合并,法律未赋予其异议权。只能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C项错误。

D项考查被合并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依据《公司法》第174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D项正确。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帮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因走私武器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5年;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刑法》规定?( )(2012年)

A.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35年,没收财产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B.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0年,罚金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C.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5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6年
D.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3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有期徒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的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分别处理如下:(1)有期徒刑的数罪并罚: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在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题目中的有期徒刑为15年、14年和10年,应该在15年以上25年以下量刑。故A项错误,不当选。(2)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之间的并罚:主刑与附加刑之间、同种类的附加刑之间,是并科原则。不同种类的附加刑应分别执行。因此罚金和没收财产刑之间不得吸收,而要分别执行。所以,在判决书中,必须体现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故B项错误,不当选。(3)剥夺政治权利的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因此对甲的剥夺政治权利5年和3年应该“合并执行”,即并科为8年。故C项错误,不当选。综上,甲的刑罚应为有期徒刑合并执行23年,附加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故D项正确,当选。

奔马公司就其生产的一款高档轿车造型和颜色组合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又将其设计的“飞天神马”造型注册为汽车的立体商标,并将该造型安装在车头。某车行应车主陶某请求,将陶某低价位的旧车改装成该高档轿车的造型和颜色,并从报废的轿车上拆下“飞天神马”标志安装在改装车上。陶某使用该改装车提供专车服务,收费高于普通轿车。关于上述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陶某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专利权
B、车行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专利权
C、陶某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商标权
D、车行的行为侵犯了奔马公司的商标权
答案:A
解析:
选项A说法错误,选项B说法正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据此可知,外观设计专利没有使用权,故陶某使用奔马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外观设计专利包括制造权,车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擅自制造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构成制造侵权。
选项C说法正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陶某的行为属于假冒他人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选项D说法正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本案中,车行帮助陶某安装他人的商标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郑某经营着一家大型百货公司,其明知道林某几人经常在该商场扒窃他人财物,但仍收购了林某等人拿来的10余部手机,放在商场里面卖手机的柜台上销售。对郑某的行为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百货公司不满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体条件
B.单位可以成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体条件
C.对郑某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规定处罚
D.郑某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单位可以成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主体,B选项正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有关再审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A: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B: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情况紧急的可以口头提起抗诉
C:同级人民检察院不得对其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直接提起抗诉
D:人民法院再审时,应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答案:A,C
解析:
【考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程序。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200条第1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A项正确。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B项不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C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注意:只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才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并不是所有再审案件,再审时都要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所以,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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