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法》模拟试题(2020-10-21)

发布时间:2020-10-21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商法》的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公司开具一张金额50万元的汇票,收款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银行。乙公司收到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即退出票据关系

B.丁公司的票据债务人包括乙公司和丙银行,但不包括甲公司

C.乙公司背书转让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D.如甲公司在出票时于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则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依然有效,但持票人不得向甲行使追索权

【考点】汇票背书行为;汇票追索权

【答案】C

【解析】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因此,乙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并没有退出票据关系。A项错误,不当选。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丁公司的票据债务人包括乙公司和丙银行,也包括甲公司。B项错误,不当选。

《票据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C项正确,当选。

《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甲公司作为出票人,在出票时于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C。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法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仲裁裁决明显违法的,可以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查
B.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但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义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C.法院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重新仲裁
D.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有理,应当在2个月内作出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的,不能上诉。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原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处理。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4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不能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查,A项错误。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7条第1款的规定,B项错误。根据《仲裁法》第61条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D项错误。

张某外出,台风将至。邻居李某担心张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风刮倒,祸及自家,就雇人用几根木料支撑住张某的房子,但张某的房子仍然不敌台风,倒塌之际压死了李某养的数只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初衷是为自己,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B:房屋最终倒塌,未达管理效果,故无因管理不成立
C: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D:张某不需支付李某固房费用,但应赔偿房屋倒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答案:C
解析:
【考点】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详解】《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题中,李某虽有为自己的初衷,但其行为的直接目的在于为张某修缮房屋,故有为他人利益的主观目的,故选项A错误。无因管理重在为他人利益管理他人事务,至于管理的效果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故选项B错误。本题中,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根据前述规定,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支付管理费用,故选项D错误。因此本题正确答案应当是C。【陷阱】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他人管理事务的事实(2)由此所生之债为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2)客观上管理了别人的事务;(3)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但也允许管理人在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的同时,为自己的利益实施管理或服务行为。符合以上构成要件的行为即构成无因管理,对于无因管理的效果而言,即使管理无效果,甚至是负效果,也不影响无因管理的定性。无因管理的效力:为被管理人利益而遭受的损失,花费的必要费用,欠的必要债务,都由被管理人承担,但不能要求劳务费、报酬。

家住北京东城的李某在暑假期间,带儿子小李(6岁)回四川农村老家游玩,碰到同村的许某与其儿子小许(5岁);期间,小李不小心将小许的脸部抓伤,许某为此花去数千元的治疗费,许某欲通过诉讼索要医疗费,遂咨询律师,律师的以下答复正确的是:

A.许某与小许应当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B.李某是本案的被告,小李是证人
C.小李是被告,李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
D.小许是原告,许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当事人的确定。 《民诉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因此,李某与小李为本案的共同被告。BC说法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D选项说正确。

下列属于涉外刑事诉讼程序适用的法律依据的有:(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B.《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C.《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D.《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据,题目中的四项规定中都有涉及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内容,属于我国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处理涉外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当然,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还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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