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司法》模拟试题(2020-09-12)

发布时间:2020-09-12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已经确定,小伙伴们准备的怎么样了?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司法》的模拟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甲与乙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为董事长。2014年4月,一次出差途中遭遇车祸,甲与乙同时遇难。关于甲、乙股东资格的继承,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在公司章程未特别规定时,甲、乙的继承人均可主张股东资格继承

B.在公司章程未特别规定时,甲的继承人可以主张继承股东资格与董事长职位

C.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甲、乙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条件

D.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甲、乙的继承人不得继承股东资格

【答案】B

【考点】股东资格的继承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

依据《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资格的继承条件作出特别规定,甚至可以直接规定禁止继承股东资格。本题中未出现公司章程限制股东继承的情况,原股东的继承人可以主张股东资格的继承。A、C、D项说法正确,由于是选非题,不选。

B项考查董事长能否继承问题,依据《公司法》第44条第3款的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据此可知,董事长等高管身份不属于继承范围。B项说法错误,应选。

2.严某为鑫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于公司对严某签发出资证明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在严某认缴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后,公司即须签发出资证明书

B若严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

C出资证明书须载明严某以及其他股东的姓名、各自所缴纳的出资额

D出资证明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有价证券

【答案】B

【考点】出资证明书的签发

【解析】

选项A考查出资证明书的签发时间,依据《公司法》第3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A项指严某认缴出资后,公司即须签发错误。

B项考查股东出资证明书会不会影响其股东资格。依据《公司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严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并不会导致其股东资格丧失,B项正确。

C项考查出资证明书的载明事项,依据《公司法》第31条第2款规定,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可见,严某的出资证明书无须载明其他股东的姓名及其出资额。C项错误。

D项考查出资证明书是否属于有价证券。很明显不是,因为有价证券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可流通性,而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仅仅只是股权证书,不具有流通性,不属于有价证券。D项错误。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帮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宪法》规定,关于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各专门委员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决议,具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作决定的效力
B.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
C.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任期相同
D.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答案:D
解析:
《宪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据此,专门委员会仅能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其不能作出决议,更谈不上作出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同等效力的决定。故A项错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5条第3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据此,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只能由全国人大任命,不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故B项“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的说法错误。
《宪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是为调查特定问题的临时委员会,其任务完成即应撤销。故C项错误。
《宪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据此,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故D项正确。

作家王某写了一部反映“文革”10年的纪实报告文学交某出版社出版,该出版社为该书配发了若干幅“文革”时期的照片作为插图。在审定该书清样稿时,王某觉得照片能使作品增色,便未提出异议。图书发行后,摄影家张某发现照片均是自己过去发表的作品,而王某和出版社在事前未征得他的同意,事后也未支付报酬,书中也没有将他署名为照片作者。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不构成侵权,因为王某只是该书文字部分的作者,照片为出版社配发,与王某无关
B:王某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C:出版社不构成侵权,对照片的使用是合理使用
D:出版社构成侵权,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
答案:B,D
解析:
选项A,王某见出版社配发的照片有利于自己的作品,却未审查照片来源,放任侵权事实的发生,在未得到张某许可的情况下,在自己出版的作品中使用了张某的摄影作品,未向其支付报酬,也未署名,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故选项A不正确,选项B正确。选项C,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构成侵权,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张某是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出版社事前未征得张某的同意,事后也未支付报酬,其使用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故其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因此选项C不正确。选项D显然是正确的。

甲生性好助人为乐,一日看到邻居乙的儿子丙将数盆植物放到庭院中任太阳曝晒,于是好心搬到自己屋内放置,在搬动植物的过程中手被擦伤。三天后丙回家发现此事大怒,因该植物是从美国空运来用于自己科学实验之用的,丙要求甲赔偿,甲要求丙负担自己手擦伤的医疗费,现在因为双方发生争议。关于本案的处理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是为了丙的利益,构成无因管理
B:甲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C:甲可以要求丙补偿自己的损失
D:丙可以要求甲赔偿损失
答案:B,D
解析:
本题中甲的行为违反丙的主观意思,属于不法管理,因此构成侵权行为。故BD正确。

关于罪数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并持该证件招摇撞骗。甲成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

B.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20公里后,不慎撞死路人张某。因已发生实害结果,乙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仅构成交通肇事罪

C.丙以欺诈手段骗取李某的名画。李某发觉受骗,要求丙返还,丙施以暴力迫使李某放弃。丙构成诈骗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D.已婚的丁明知杨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仍然与之结婚。丁构成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想象竞合犯
答案:A
解析:
选项 A 正确。牵连犯,按照理论界的通说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或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6间具有方法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密切联系。依据一般情况,“盗窃国家机关证件”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不存在牵连关系,因此不能依据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选项 B 错误。“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行驶 20 公里后,不慎撞死路人张某”,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对此,可按照吸收犯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处罚,但并非“仅构成交通肇事罪”。选项 C 错误。本案中,“李某的名画”作为诈骗罪的标的物已被丙取得,即“以暴力迫使李某放弃”中并未侵害新的财产法益,因此不构成抢劫罪。但若暴力行为造成轻伤等结果,可按照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处罚。若是当场要求返还,即财产还没有完全脱离控制,此时丙使用暴力迫使李某放弃,可构成转化型抢劫。选项 D 错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可知,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并非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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