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考试选择模拟试题(2020-08-19)

发布时间:2020-08-19


2020年法考在即,小伙伴们复习到哪个阶段了?考试模拟题练习做的怎么样?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相关的选择题答案及解析,快来看看吧!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中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效力低于《刑法》

B.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就《刑法》作法律解释

C.对法律条文进行了限制解释

D.是学理解释

【考点】法律解释的种类;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难度】★★

【答案】C

解析: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属于立法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A项错误,不当选。

《宪法》第六十七条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的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并不仅限于对《刑法》作法律解释。B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文义解释的解释尺度不同,可以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大解释三种。字面解释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含义来解释法律,既不缩小字面含义,也不扩大字面含义。限制解释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比立法原意更广的时候,作出比字面含义更窄的解释,使之符合立法原意。扩大解释则是指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比立法原意窄的时候,作出比字面含义更广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法》一百五十八条、一百五十九条中的“公司”限定为“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而不包括那些“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属于对法条的限制解释。C项正确,当选。

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这种解释是学术性的,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但在法律适用、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法制宣传以及法律发展方面仍有着很重要的意义。本题中的解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立法解释,具有法律约束力,属于法定解释而非学理解释。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C。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关于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模拟试题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你们有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公司签发一张汇票给乙,票面记载金额为10万元,乙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丙,丙取得该汇票后又背书转让给丁,但将汇票的记载金额由10万元变更为20万元。之后,丁又将汇票最终背书转让给戊。其中,乙的背书签章已不能辨别是在记载金额变更之前,还是在变更之后。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

A.甲应对戊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
B.乙应对戊承担20万元的票据责任
C.丙应对戊承担20万元的票据责任
D.丁应对戊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
答案:A,C
解析:

本题考查票据变造。 《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A项:甲在票据变造之前签章,所以甲只对原记载事项负责,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故A项正确。
B项:乙的背书签章已不能辨别是在记载金额变更之前,还是在变更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故承担10万元的票据责任,故B项错误。
C项:丙对票据金额进行变造,应当承担变造后的20万元票据法律责任,故C项正确。
D项:丁在票据变造之后签章,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承担20万元的票据责任,故D项错误。

甲新买一辆汽车,尚未投保交强险,便将该车借给乙使用。乙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丙,须对丙承担赔偿金50万元。因该车出现过事故,发动机报废,甲将该车拼装后卖给知情的丁,丁开车将戊撞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无须对丙承担赔偿责任
B.乙无须对丙承担赔偿责任
C.丙可要求甲、乙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D.甲、丁对戊承担按份责任
答案:C
解析:
《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析》第19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丙可要求甲、乙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51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甲、丁对戊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按份责任,故D选项错误。

2015年12月2日,李某为其母亲吴某投保了人寿保险,期限20年,并想把李某的父亲和儿子指定为受益人,于是在合同中约定:“受益人为吴某之夫和吴某之孙”。2016年2月,吴某与李父(即吴某之夫)离婚,且未再婚;2016年4月,李某儿子(即吴某之孙)不幸病故。家庭变故导致吴某脾气暴躁,2016年6月20日在与邻居争吵时,被邻居陈某杀害。保险公司在审核理赔时,发现李某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关于该保险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申报年龄不真实,保险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B.订立该合同,应当得到吴某的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C.如果吴某同意李某指定的受益人,则可以推定其同意李某为其订立该合同
D.订立合同后,吴某可自行缴纳保险费,从而阻止李某解除保险合同
答案:B,C,D
解析:
参见《保险法》第32条和《保险法》蒂法解释三。

张某想从李某处借款10万元,李某知道张某平时人品很差,于是便告知张某,如果张某能够找到一个保证人,来担保这笔债务,李某就答应借款事宜。后张某与好友薛某串通起来骗取了李某的10万元,但薛某并没有要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关于李某的损失承担的问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李某可以要求张某和薛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李某只能要求张某承担责任
C.李某只能要求薛某承担责任
D.李某自己遇人不淑,只能自己承担损失
答案:A
解析:
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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