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模拟试题(2020-07-31)

发布时间:2020-07-31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已经确定,好多小伙伴都已经在积极备考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复习,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模拟试题及解析,需要了解的就来看看吧!

1.我国刑事审判模式正处于由职权主义走向控辩式的改革过程之中,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中,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这一趋势?

A.扩大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B.延长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

C.允许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

D.增设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答案】C

【考点】刑事审判模式

【解析】职权主义审判模式,又称审问式审判模式,是指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居于主导和控制地位,而限制控辩双方积极性的审判模式。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又称对抗式诉讼模式,是指法官(陪审团)居于中立且被动的裁判者地位,法庭审判的进行由控方的举证和辩方的反驳共同推动和控制的一种审判模式。两种审判模式之间具有相互对立性,但二战以后,两种审判模式出现相互融合、相互借鉴定吸收的发展趋势。

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刑事审判模式呈现强超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特点。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审判模式进行了重大改革,大量吸收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式诉讼模式因素,但仍然保留了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基本框架。

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沿着控、辩对抗式庭审改革方向取得一些新的进展。如进一步强化辩护职能,改革辩护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了强制辩护的适用范围,强化了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申请调取证据权、申请回避权以及保守职业秘密权等执业权利,规定辩护人有权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可以在法庭上就定罪、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完善证据制度,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和证人作证补偿制度,同时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强化审判中心职能,扩大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增设公诉案件当事人刑事和解程序;解决审判实际需要,延长第一审程序的审理期限,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超过三个月。上述审判程序制度的改革都是控、辩式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

C项当选。四个选项中除C项对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改革的表述不准确外,A、B、D项都是我国刑事审判控辩式改革的内容,所以,正确选项为C项。

2.A市某县土地管理局以刘某非法占地建住宅为由,责令其限期拆除建筑,退还所占土地。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复议机关只能为A市土地管理局

B.若刘某撤回复议申请,则无权再提起行政诉讼

C.刘某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D.若复议机关维持了某县土地管理局的决定,刘某逾期不履行的,某县土地管理局可以自行强制执行

【答案】C

【考点】行政复议

【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土地管理局行政行为的复议可以向A市土地管理局,也可以向某县政府,A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所以刘某撤回复议申请后,可以再提起行政诉讼。”B错误。

根据《行政复议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C正确。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并没有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利,所以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D错误。

以上就是今天试题分享的全部内容了,希望对小伙伴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下列关于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自然人死亡后,其隐私权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
B.8岁的乐乐画了一幅小鸡吃米图,著作权归其监护人
C.父母可以概括地同意未成年子女进行特定类型的民事活动
D.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所立遗嘱有效

答案:C
解析:
考点: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讲解:《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据此,一切自然人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其权利能力随着生命的终结而消灭,从而不再是权利与义务的主体。自然人死后,其隐私虽然仍受法律保护,但此种保护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死者亲属的人格利益,死者并不享有任何权利,A项错误。创作作品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不需要行为能力,享有著作权更不以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为前提,故8岁的乐乐是其作品的著作权人,B项错误。《民法通则》第1条第1款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从事的法律行为,既可以事后追认,也可以事先授权;事先授权既可以是针对特定法律行为的个别授权(如购买笔记本电脑),也可以是针对某一类法律行为的概括授权(如签订与旅游相关的订购机票、酒店等相关活动)。故C项正确。《继承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除了劳动成年 的例外情况,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所立遗嘱无效,故D项错误。

共用题干
科达公司欲建总部办公楼,楼址选在红庙小区5号楼前。5号楼住户们认为规划图中的办公楼高达14层,且与本楼距离过近,建成以后势必影响本楼住户的通风和采光,遂要求市规划局不予批准。但市规划局向科达公司颁发了规划许可证。请回答下列1~3题:

若只有两户提起行政诉讼,其他住户没有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可以通知其他住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B:因是必要共同诉讼,应当追加其他住户为共同原告
C:有义务通知其他住户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是否实际参加,取决于他们自己
D:科达公司有权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答案:C,D
解析:
《行诉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有利害关系,即承担该行政行为法律后果或者合法权益受到影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原告并不限于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个人或单位。在特定情况下,个人或单位即使不是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只要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实质影响的,也可以成为原告。综上所述,A项错误。科达公司建楼是规划许可允许的,故规划许可与5号楼住户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故B项错误。只要权益受到影响,至于该影响是已经发生的,还是将来必然会发生的,均可以,故C项错误,D项正确。另外,《行诉法解释》第13条第1项明确规定,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前者的诉讼标的是同一行政行为,后者的诉讼标的是同类行政行为。在本案中,只有一个行政行为——市规划局向科达公司颁发规划许可证,故A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14条第3款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据此,C项正确。既然必须由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故并非所有住户均有权参加诉讼,故他们并非都可以分别委托自己的律师参加诉讼。故B项错误。行政诉讼的必要共同诉讼中,只有一个被诉行政行为,当然只能一并审理,故D项正确。


《行诉法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该条“应当通知”字眼,A项“可以通知”字眼错误。根据该条“通知……作为第三人”字眼,B项“追加其他住户为共同原告”说法错误。《行诉法解释》第49条第3款规定:“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据此,第三人是否实际参加,由其自己确定,故C项正确。科达公司是获得规划许可的单位,其自然是利害关系人,故D项正确。

对于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程的法律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B、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C、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D、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答案:A,C,D
解析:
《立法法》第28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因此A项正确。B项不是“可以”,而是“应当”邀请,因此B项错误。
第29条第1款:“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因此C项正确。
第30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因此D项正确。

依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改变或撤销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宪法监督可以改变或者撤销其判决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但不能改变

答案:A,B,C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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