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材料简答题(九)

发布时间:2020-07-29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主观题考试时间已经确定,为了更好的帮助大家,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主观题考试题目及答案,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的话就赶紧看看吧!

材料简答题:

李某与白某于1974年11月结婚,婚后生一女孩。1980年11月,李某赴日本留学,从此以后,双方感情逐渐淡漠。1988年1月,白某也获准赴日本留学,双方在日本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之后,于同年底开始分居。1989年秋,白某向日本大阪府地方法院起离婚诉讼,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受理并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双方于1991年2月27日达成调解协议书。调解离婚后,双方按照日本国法律规定,还到大阪府丰中市市长处领取了"离婚申请受理证明书"。此后,白某准备回中国,向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要求提取李某已交付于法院的生活费、抚养费。大阪府地方法院提出,丁、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书得到中国法律的认可后,才能将上述费用交给白某。因此,李某、白某分别向其出国前所在地的中国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要求承认日本国大阪府地方法院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调解协议。

请问:

1.中国法院应否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书?

2.我国法院对本离婚案有无管辖权?

答:

1.因为人民法院依法应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书。因为根据该外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只要规定法院有权以调解的方式处理案件,并有权出具调解协议书,调解就属于法院的一种裁决文书,其调解协议书就是一种具有执行效力和法律文书,属于一国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决。一般理解,法院作出的裁决,除了判决、裁定以外,还应该包括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我国与波兰、法国等国所缔结的司法协助定中,都明确规定,协定中所指"裁决",包括调解书。

2.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时都居留在日本 ,故无论是依照原告就被告原则,还是依照被告原则,我国法院对此离婚案均无管辖权。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的分享,希望对你们有一定的帮助。预祝你们在考试中一切顺利,考取自己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因盗窃罪被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3年有期徒刑,甲不服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甲一直不服,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甲的好朋友法律爱好者乙经过甲的许可,可以代甲进行申诉
B.甲的父亲若向某市检察院申诉,某市检察院经过审查后可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C.甲的父亲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申诉有理并决定再审的,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
D.甲的父亲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某县人民法院可以启动再审
答案:C
解析:
《刑诉法》第24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A错误。《刑诉法》第243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需要注意的是,与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同级的检察院,没有再审抗诉权。B错误。《高法解释》第382条规定:“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C正确。能够启动再审的最低级别的法院应当是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下级法院无权启动再审。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C。

下列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为执行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地方政府规章可以作出规定
B.同一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特殊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殊规定
C.行政法规、规章违背法定程序的,可以构成被撤销的理由
D.除特定情况外,行政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20日后施行
答案:B,C
解析:
考查行政法规、规章。A的说法不符合《立法法》第80条、第82条规定;除特定情形外,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D的说法错误。

A公司和B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签订合同,由A公司将一批平板电脑售卖给B公司。A公司和B公司营业地分别位于甲国和乙国,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合同项下的货物由丙国C公司的“潇湘”号商船承运,装运港是甲国某港口,目的港是乙国某港口。在运输途中,B公司与中国D公司就货物转卖达成协议。“潇湘”号运送该批平板电脑的航行路线要经过丁国的毗连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1年)

A.“潇湘”号在丁国毗连区通过时的权利和义务与在丁国领海的无害通过相同
B.丁国可在“潇湘”号通过时对毗连区上空进行管制
C.丁国可根据其毗连区领土主权对“潇湘”号等船舶规定分道航行
D.“潇湘”号应遵守丁国在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毗连区制度。A项,沿海国的毗连区不是领海,“潇湘号”不需要遵循穿越丁国领海时的无害通过制度,所以A错误。
B项,丁国对本国毗连区的特定管制权利仅及于水体,而不能及于水体上空,所以B错误。
C项,毗连区并非沿海国领土,丁国对其毗连区并无领土主权,无权划定航道,所以C错误。
D项,沿海国对毗连区的特定管制权体现在海关、财政、移民、卫生方面,“潇湘号”在穿越时须遵守此四方面的规定,所以D正确。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