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就业方向及薪资

发布时间:2021-11-11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在2018年由司法考试改革,更改名字而来。考试内容包含了13个科目,1万多个法条,500多万字。其中涵盖的历史、政治、人文社会等内容也很多。学习起来内容繁多,理论枯燥难背,还重视实际运用。那拿到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就业方向有哪些?薪资待遇如何呢?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大家分享拥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的就业方向和薪资待遇。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公证员执业和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律师的薪资待遇

目前,大多数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都选择了成为律师。拿到职业资格证书后,可以在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成为一名实习律师,实习满一年后,就可以以执业律师的省份独立开展业务。律师行业以自由和高薪著称。比如:北京人均创收68万一年;上海人均创收89万一年;广州人均创收39万一年;深圳人均创收48万一年。即使除去要交纳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费用,律师人均年收入也非常可观。而且这仅为律师行业年收入人均值,如果自身能力足够优秀,收入将远不止如此,年收入百万也会是很容易的事。

二、公检法系统内公务员薪资待遇

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报考公务员进入公检法系统内工作也是不少考生的选择。进入体制内工作后,工资待遇优势尽显:制度保障、稳定的工资、相对平坦、舒缓的晋升通道、各种单位福利(单位食堂、组织培训学习、过年过节礼品等)。如今司法环境比较透明,再加上员额制改革,法官的收入能够基本保障体面的生活。而且法官的社会地位非常高,能获得人们的尊重和崇拜。

三、公司法务的薪资待遇

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大多数考生的第三个选择是成为公司法务。一般来说公司法务在企业受重视程度高,享受典型的白领生活,受社会阴暗面影响较少,个人幸福指数较高。企业法务人员大部分年薪在25万左右,高者有达到百万以上。所以选择做一名公司法务也是相当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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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材料一: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分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摘自习近平:《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材料二:新华社北京2017年5月3日电: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3日上午来到中国政法大学考察。习近平指出,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
问题:
请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结合自己对中华法文化中“天理、国法、人情”的理解,谈谈在现实社会的司法、执法实践中,一些影响性裁判、处罚决定公布后,有的深获广大公众认同,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有的则与社会公众较普遍的认识有相当距离,甚至截然相反判断的原因和看法。
答题要求:
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
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3.总字数不少于500字。

答案:
解析:
(一)中华法文化中的天理是指人与社会共同遵守的一些行为规范,如习惯、善良风俗和公共道德等。人情是指人之常情,人性、人的本能等。国法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由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天理、人情、国法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完美的制度是天理、人情、国法的协调融合。
(二)天理是人文精神的重要内容,是社会良性运行的保障。法律在社会调整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当与天理、人情发生冲突时,法律应当优先适用,但在司法和执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办事的结果往往又会让人觉得冷酷无情。因此在解决纠纷处理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天理、人情,并努力的使三者融合一致。
(三)法律具有定纷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具有终局性作用,但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必然无法实现法律定纷止争的功能。现实生活中,一些影响性裁判、处罚决定公布后,有的深受广大公众认可,取得良好社会效果。这说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作出裁判、处罚决定时能够正确适用法律,而且充分考虑了相关的案情、具体案件情况及人情等因素,使得作出的裁判、处罚决定不仅是符合法律的,而且达到了法律与天理、人情的完美融合,因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而有的影响性裁判则与社会公众较普遍的认识有相当距离,甚至截然相反的判断,则说明相关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作出相关裁判和处罚的时候,只注重了法律的规定,并没有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天理、人情等相关因素,使得最终结果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识有很大差距,没有充分实现法律的功能。

本题材料选自习近平主席《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和习近平主席到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的讲话。

在答题之前,考生必须仔细研究题干中的要求。“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要求我们的答案必须要结合材料;“结合自己对中华法文化中天理、国法、人情的理解”,意味着考生必须回答出自己对天理、国法、人情的理解;“现实社会的司法、执法实践中”要求从司法、执法实践谈谈,要分两部分进行论述,“一些影响性裁判、处罚决定公布后,有的深受广大公众认同,取得良好效果,有的则与社会公众普遍的认识有相当距离,甚至截然相反判断的原因和看法”这意味着对于出现以上两种情况的原因和看法必须有自己的理解和分析。

同时,考生也要注意答题要求的内容,即“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即必须有自己的观点和论述,可以引用材料作为论点论据,但不能“照搬材料原文”;并且,“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也就是说要与习主席讲话精神保持高度一致,注意正确性和逻辑性。需要注意的是,卷四第一题大多以领导人讲话或中央文件为材料,时事性极强,考生要把握这一特点。

某乡人民政府对程某征收农民负担费用500元,县人民政府经复议将费用减为400元。程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征收400元的费用违反了国家规定的不得超过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5%的标准。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A:变更县政府的决定,确定应交纳费用的具体标准
B:确认县政府的决定违法,责令乡政府重新作出决定
C:撤销县政府的决定,责令乡政府重新作出决定
D:撤销县政府的决定,责令县政府重新作出决定
答案:D
解析:
根据《行诉解释》第53条第2款,本案县人民政府经复议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法院在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县政府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故选D。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2年10月9日发表了《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关于司法改革,下列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

A.我国的司法改革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人权保障、提高司法能力、践行司法为民为重点
B.我国的司法改革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扩大司法民主,推行司法公开,保证司法公正
C.司法改革促进了司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推动了我国司法工作和司法队伍建设的科学发展,赢得了公众的认可与支持
D.司法改革不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答案:D
解析:
考查司法改革。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中,无效的是( )。

A.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
B.债务人放弃债权
C.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
D.债务人对没有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核涉及债务人财产无效的情形。(1)如果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所以选项A错误。(2)如果发生在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所以选项B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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