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须知!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6-13


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通道已经开启,同学们都准备的怎么样了?接下来51题库考试学习网为大家分享一下2021年司法考试的相关实施办法,一起了解一下!

一、违纪处理

1、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故意犯罪的,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2、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资格授予和管理

1、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不具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撤销原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有违反宪法和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道德等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对其给予相应处理。

4、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有关信息,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作出相应处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在司法部官方网站上公布。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同学们在备考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劳逸结合,最后51题库考试学习网预祝大家考试顺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2016 年2 月6 日,乙车行通过电子邮件,向甲发送了一份认购本车行定制豪华汽车的价目表。2 月7 日,甲向乙车行回复邮件,表示愿意以价目表上的价格500 万元向乙车行购买价目表中列明的一辆豪华汽车。2 月8 日,乙车行回复表示同意,并表示希望第二天与甲签订书面协议以具体确定合同的内容,甲回复表示同意。2 月9 日,双方签订书面协议:乙车行2016 年5 月10 日前向甲交付汽车,汽车交付时,甲向乙车行付款500 万元。双方协议中还约定任何一方违约的,均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的违约金。2016 年2 月10 日,乙车行声称公司规章有统一规定,客户定制车辆的须先交定金,应乙的要求,甲又先向乙车行支付了200 万元定金。2016 年5 月11 日,乙车行才向甲交付汽车,而甲则拒绝付款。乙车行向甲说明,在自己生产汽车的过程中,工厂设备意外发生故障,导致乙车行未能按时交货。甲称自己定制汽车是为了在2016 年5 月10 日当天送给自己的儿子做生日礼物的,现在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且使自己失去了与他人订约的机会,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车行承担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依据上述案情,请回答第题。

关于甲、乙的下列主张,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以乙车行迟延履行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主张解除买卖合同
B.甲主张解除买卖合同的同时,主张由乙车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乙以工厂设备发生故障为由,主张依情势变更原则,顺延自己的履行期限
D.乙以汽车交付时甲拒绝支付汽车价款为由,主张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D
解析:
①一方迟延履行致使另一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本题中,甲称自己定制汽车是为了在2016 年5 月10 日当天送给自己的儿子做生日礼物的,因此自己的合同目的已经因乙车行的迟延履行无法实现。这一主张无疑是无法成立的。甲买车给儿子做生日礼物只是其合同“动机”,作为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甲与乙发生汽车买卖法律关系的合同目的,是要求汽车销售商提供给其合同所明确约定的、质量符合要求的商品,其订立合同所期望得到的利益是商品本身,这一合同目的并未因乙的迟延履行而无法实现,因此,甲不可解除合同。况且,以乙的角度观之,如何可以得知甲的动机是为了给儿子买生日礼物,从而知道履行期限在此合同中具有如此的基础性意义呢?若乙无法得知,如何能要求乙在认为履行期限非合同基础性条款的情况下,承担违反基础性条款的风险呢?因此,A选项错误;②缔约过失责任不能在“合同解除”的情形下主张。B 选项错误;③情势变更原则威胁到的是合同订立的基础,工厂设备发生故障不会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发生影响,而且工厂设备故障属于工厂作业风险,不应认定为情势变更。C 选项错误;④虽然乙违约在先,但既然合同未解除,则甲依然得受合同的约束;同时,乙创设了交付汽车的充分条件,甲无从获得可以不按约履行其付款义务的抗辩权,因此甲也必须履行按约履行其义务,否则应该承担违约责任。D 选项正确。

某大学李教授、刘教授与四海公司签订了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由四海公司提供实验条件、经费并向两教授支付报酬,由两教授研制开发可溶塑料制品。某大学曾给四海公司开出这样的证明:“李××刘××是我校××专业教授。”后技术开发成功,各方就技术成果申请专利权利的归属产生争议,下述哪种主张应予支持?()

A:四海公司认为它提供了实验条件、经费并向两教授支付了报酬,作为对价,当然应由它申请专利,否则将对它极不公平
B:大学校长认为两教授是学校的职员,其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归学校
C:两教授认为,开发的技术不是学校交付的任务,也没有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不是职务技术成果;在与四海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没有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因此,应当属于研究开发者
D:既然委托开发合同未约定申请专利权的归属,故应由四海公司与两教授共有,方显公平
答案:C
解析:
从两教授与某大学的关系看,他们的研究成果,既非接受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也未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故属于非职务技术成果,其专利申请权不属于本单位,故B项不正确。就委托人与受托人而言,既然在委托合同中没有约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则依《合同法》第339条的规定,应归研究开发方。因此,两位教授享有专利申请权。C项应予支持。两教授与四海公司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只要意思表示自由真实,法律即认为是公平的,因为法律认为任何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故一般不能以不公平为由而否定合同,除非存在着显失公平的情况。况且,在技术成果申请专利成功的情况下,委托人依法可免费实施专利。故委托人的付出依法可获对价,事实上并无不公平可言:所以,A、D项以不公平为由,均缺乏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因甲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贷款银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4年6月7日,银行在诉讼中得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于2004年4月6日根据申请,将某小区住宅项目的建设业主由甲公司变更为乙公司。后银行认为行政机关的变更行为侵犯了其合法债权,于2006年1月9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变更行为违法。下列关于起诉期限的哪种说法符合法律规定?

A:原告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5年内提起行政诉讼
B:原告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0年内提起行政诉讼
C:原告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内提起行政诉讼
D:原告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D
解析:
此题应无答案。在本题中,银行不是发改委所作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行政机关没有义务告知其诉权和起诉期限,所以银行的起诉期限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原告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此题没有答案。

甲欲杀乙,乘乙与朋友在餐馆聚会,向其投掷自制炸药,炸药爆炸后没有伤着乙,却致与乙一起聚餐的丙当场死亡,丁、戊受重伤。甲的行为应以何罪处罚?
A.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B.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并罚
C.爆炸罪定罪处罚
D.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爆炸罪并罚

答案:C
解析:
行为人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实施故意杀人等犯罪的,构成想象竞合犯,根据我国刑法理论, 往往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罪名最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不另定故意杀人罪等罪名。甲以爆炸的方式实施故意杀人罪,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与爆炸罪,根据目前通行做法,以爆炸罪定罪处罚。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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