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江西司法考试违纪处理

发布时间:2019-07-17


应试人员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确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故意犯罪的,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甲、乙二人共同盗窃金融机构,第一审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0年、6年。甲上诉,乙表示服判,未上诉。在第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甲死亡。关于第二审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在上诉期满后,对乙的判决生效,可以交付执行
B.第二审法院应当对甲、乙的案件一并进行审查、处理
C.第二审法院认为甲构成犯罪,但量刑过重,应当改判
D.第二审法院认为第一审对乙量刑过轻,应当改判加重其刑罚

答案:B
解析:
。《刑诉解释》第248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栽定。由此,选项B是正确答案。

小王与小卫是同村的邻居,2008年4月,小王向小卫借款4000元,并写了借条,言明2009年4月底之前还清。2009年7月,小卫向小王催要欠款,并请隔壁的小刘共同来劝说小王。在小卫出示借条时,小王将借条夺过撕毁,小卫将被撕借条夺回,并用胶水粘贴修补好,但借条上小王的签名已经模糊不清。小卫于2009年8月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小王返还借款,法院开庭时传唤证人小刘到庭作证,小刘以农忙为借口拒不到庭,而被告小王则在法庭上嘲笑和侮辱审判人员。法院经笔迹鉴定,确认破碎的借条上的字迹为小王所写,判决小王败诉。小王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小王找法庭原案审判员纠缠,并顺手将审判员桌上的该案案卷材料撕毁2页。问下列哪些行为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A:小王撕毁借条的行为
B:小刘拒绝作证的行为
C:小王在法庭上侮辱审判人员的行为
D:小王撕毁本案案卷材料的行为
答案:A,B,D
解析:
【考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详解: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行为主体故意破坏和扰乱正常的诉讼程序,妨害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本案中,小王撕毁借条的行为发生在诉讼开始之前;小刘拒绝作证的行为未引起妨害诉讼的结果;小王撕毁本案案卷材料的行为发生在诉讼结束以后,因此,这三个行为都不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而小王在法庭上侮辱审判人员的行为,构成了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所以,本题应选A、B、D项。

甲乙丙成立了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为有限合伙人,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合伙企业进行登记时,应载明甲的姓名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B:甲不能负责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C:甲不能参与决定乙或丙的退伙
D:乙或丙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甲有权提起诉讼要求乙或丙承担责任
答案:C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66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A选项的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7、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事务,所以B选项的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68条第2款规定,有限合伙人有权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所以C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有限合伙人有权在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提起诉讼,所以D选项的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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