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2021法考主观题考试疫情防控要求

发布时间:2021-11-06


宁夏参加2021年法考主观题考试的考生注意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发布的《宁夏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期间考生疫情防控告知书》中有明确说明对参考考生疫情防控的要求,考生要按照公告要求执行,否则不能参加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就为各位考生分享宁夏疫情防控通告具体内容。

《宁夏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期间考生疫情防控告知书》具体要求如下:

一、考生应当于考前14天(客观题考试自10月2日起,主观题考试自11月7日起)登录司法部官网或微信公众号“应试人员每日健康打卡”模块,进行考前每日自我健康状况监测及信息填报,同时提前申请“我的宁夏防疫健康码”(以下简称“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以下简称“行程卡”)(可通过微信、支付宝小程序或相关手机APP完成),于考前14天起,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如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要第一时间就医,并主动与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联系。

考前14天内离开过宁夏或未在宁夏居住的考生,进入考点时须提供考前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阴性证明,否则不准予参加考试。

考前从境外入境,须满足入境隔离最新政策要求,进入考点时主动出示相关部门出具的解除隔离证明和居家健康监测期满的证明材料,并提供考前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阴性证明,经查验后进入考点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考前从中高风险地区返宁考生必须严格落实7天居家健康监测措施,进入考点时主动提供居家健康监测期满的证明材料和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阴性证明,经查验后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二、考生在打印准考证前,应认真阅读并签订《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健康承诺书》。

三、考试当日,考生须至少提前60分钟到达考点,预留足够时间配合考点工作人员进行入场核验。除通过考务安全管理系统进行人脸识别时摘下口罩,考生进出考点、考场应当全程佩戴口罩(各考区考点为考生配备了口罩、手部消毒剂等必要的防疫物资)。

四、考生进入考点时,应当接受“健康码”、“行程卡”查验和体温检测。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且“健康码”为绿码(当日更新)、“行程卡”为绿码(当日更新),并根据需要提供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阴性证明、解除隔离证明、居家健康监测期满证明,方可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如发现体温≥37.3℃,需现场接受2次体温复测,如体温仍超标准,须由现场医务人员再次使用水银温度计进行腋下测温,经研判、评估,认定可以参加考试的,在考点的隔离考场参考;认定不能参加考试的,不准予参加考试。

五、考试过程中,考生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应服从考务工作人员安排,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处置。

六、考试结束后,隔离考场考生应待其他考生疏散后再离开考点考场(考试当天还需参加其他科目考试的,不得离开考点)。

所有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的考生,考试结束后须由现场医护人员指导前往定点医院就诊。

七、提倡考生自行赴考,送考人员不得进入考点和在考点周围聚集。每场考试结束后,考生须服从考点安排分批、错峰、保持间距有序离场。

八、凡有虚假或不实承诺、隐瞒病史、隐瞒旅居史和接触史、自行服药隐瞒症状、瞒报漏报健康情况、逃避防疫措施的考生,一经发现,一律不得参加考试,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如遇疫情防控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请考生及时关注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官网或宁夏法治微信公众号。

以上就是宁夏法考主观题考试疫情防控的具体要求,考生要严格按照要求执行,各位考生要注意疫情防护,预祝各位可以通过考试。51题库考试学习网会持续更新相关资讯,欢迎大家多多关注。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五)甲市L区居民叶某购买了住所在乙市M区的大亿公司开发的位于丙市N区的商品房一套,合同中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位于丙市的仲裁委员会(丙市仅有一家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大亿公司迟迟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叶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大亿公司以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经审查,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仲裁协议有效的决定。在第一次仲裁开庭时,大亿公司声称其又向丙市中级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申请仲裁庭中止案件审理。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仲裁庭根据协议内容制作了裁决书。后因大亿公司不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叶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大亿公司则以调解协议内容超出仲裁请求为由,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大亿公司向丙市中级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对此,正确的做法是:

A、丙市中级法院应予受理并进行审查
B、丙市中级法院不予受理
C、仲裁庭在法院就仲裁协议效力作出裁定之前,应当中止仲裁程序
D、仲裁庭应继续开庭审理
答案:B,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可知,被告住所地F省E市D区法院与合同履行地W省Z市Y区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张某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在判决确定前,张某并没有被羁押,在判决生效后,由哪个机关负责对张某的羁押以及交付执行?( )

A.由监狱直接对张某羁押并收监执行
B.由人民法院对张某羁押并送交监狱收监执行
C.由人民法院对张某羁押后送交公安机关,再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
D.由公安机关对张某羁押并送交监狱执行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执行场所问题。《刑诉解释》第429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交付执行时在押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执行。罪犯需要收押执行刑罚,而判决、裁定生效前未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羁押,并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执行手续。

甲之父与乙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甲之父去世后,甲因为遗产继承问题与乙发生纠纷,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甲认为当初甲之父与乙二人没有亲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该结婚登记是违法的,民政部门应该撤销婚姻登记。则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甲有权提起诉讼,因为该婚姻关系的成立与否直接影响到了甲的继承权
B.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如果违法,则人民法院应该受理甲的诉讼请求,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
C.甲无权提起诉讼,因为婚姻登记属于特定的人身权利,与甲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D.甲与乙的继承纠纷应该通过民事纠纷的途径解决
答案:A,B
解析:
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参见《行政诉讼法》第25条,《行诉解释》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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