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西藏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证书领取时间

发布时间:2019-01-27


司法考试证书各地的证书领取时间不同,通常来说,司法考试成绩会在当年的11月中旬公布,第二年三月份起,各地就开始进行司法考试证书的领取工作。具体领取时间请于第二年23月份看当地司法局网站公告。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地区居民在内地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应试人员在香港、澳门考区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向司法部委托的内地驻港、澳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居住在台湾地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在接到《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及办理法律职业资格事宜通知书》后,可在台北市办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转递事宜。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中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协议购买一批美国产电脑。在该批电脑从美国向中国运输途中,A公司又将其卖给了英国C公司。双方协议该批电脑的物权问题适用尼加拉瓜法。后A公司和C公司因该批电脑的所有权问题发生争执,A公司遂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所涉电脑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A公司和C公司选择适用尼加拉瓜法无效,因尼加拉瓜和本案没有任何联系
B.A公司和C公司选择适用尼加拉瓜法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C.如果A公司和C公司未就法律适用问题达成一致,则该案应该适用美国法
D.如果A公司和C公司未就法律适用问题达成一致,则该案应该适用中国法
答案:B,D
解析:
选项A错误。首先,我国关于运输中动产物权法律适用规则中,《法律适用法》第3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所适用的法律进行选择。其次,之前曾经讲过,《〈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7条规定所选择的法律不需要与案件有实际联系。所以A项中的观点是错误的。选项B正确。如A项解析所述,第一可以选,第二不需要有联系。所以双方的选择是有效的。选项C错误。很多同学这个选项做错是没有仔细读题。运输中动产物权允许当事人选择,而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则应当适用目的地法。题干中特别说明该批货物从美国运往中国。所以不能适用美国法。选项D正确。如C项解析所述,中国是目的地,且双方没有达成一致。那么就应该适用中国法。

2018年春节前夕,孟某的妻子刘某收拾房间时发现一件孟某穿了5年的旧大衣。刘某欲购买一件新衣服给孟某,遂将孟某的旧大衣扔到楼下的垃圾箱里。第二天,孟某问妻子刘某自己的大衣为何不见了。刘某说已经扔掉啦。孟某说:“大衣里价值27500元的欧米茄手表拿出来了么?”。刘某说没有。经查,该大衣连同手表被同小区捡拾垃圾的徐老太捡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刘某将孟某大衣扔掉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B.大衣属于遗失物,徐老太应当返还

C.手表属于无主物,徐老太可以先占

D.徐老太应当返还手表,但大衣可以先占
答案:D
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动产遗失物的拾得和先占制度。 首先,根据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所需意思表示的数量和合意形成的方式的不同,可以将民事法行为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决议行为。其中,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典型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动产所有权的抛弃、订立遗嘱和遗赠。本题中, 刘某将孟某大衣扔掉的行为系动产所有权的抛弃,属于典型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故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其次,先占制度虽然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但无论是学理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均承认先占可以发生物权变动。所谓“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从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对于先占而言,应当具备三个要件:(1) 需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2)对象是无主物;(3)标的物为动产。本题中,孟某的大衣 被刘某抛弃后即属于无主动产。徐老太可以基于先占而取得大衣的所有权。故B?项说法错误, 不当选。 最后,根据《物权法》第 109 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本题中,刘某将孟某大衣扔掉时不存在抛弃 27500 元的欧米茄手表的单方意思表示。因此,手表属于遗失物。徐老太拾得遗失物,依法应当返还。故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D?项说法正确,当选。

张某因生意亏损,于2016年10月113向好友沈某借款3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约定2017年10月1日前还款,后张某未能按期还款。2017年10月15日,张某与沈某商议,张某再借沈某300万元,期限1年,应沈某要求,李某为张某所欠两笔借款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截至2018年12月,张某仅于2018年3月1日归还300万元。对于张某归还的这30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因2016年的借款已经届期,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B.因2016年的借款无担保,故归还的是该笔借款
C.因2016年和2017年的借款数额相同,故按比例归还两笔借款
D.因2016和2017年的借款均有担保,故按比例归还两笔借款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债的清偿抵充顺序。《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李某为张某所欠两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故B选项错误。两笔借款数额相同,但到期时间不同,应当按照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张某归还欠款时,2016年的借款已经到期,但2017年的借款尚未到期,因此张某归还的是2016年的借款,故选项A正确,C、D错误。

赵某(男,38岁)找来在街头流浪的甲(13周岁)、乙(14周岁)、丙(16周岁)、 丁(17周岁),另外从戊那里租来己(7周岁)、庚(5周岁),教给他们在街头扒窃行人的 技巧。然后每日带领甲等6人在过街天桥或者街头扒窃财物。另外,偶尔也有人慕名而来, 向赵某求教扒窃技术。赵某收取300元“学费”,就教给他们扒窃技巧。甲、乙、丙、丁第 一次跟随赵某在街头扒窃就被发现,遭到一顿痛打后就不愿再干了。赵某威胁说,我是黑道 老大,你们要是不跟我干,休想逃出我的手心。并将丁的身份证扣下。如果甲、乙、丙、丁 不一起上街去偷或者偷不够200元钱,赵某就对他们进行毒打。有一次,丁扒窃行人申的钱 包得手后,被申发现。丁急逃,申紧追。赵某从暗中窜出,持刀将申截住,迫使申放弃追 赶。还有一次,赵某教唆甲和乙去杀害与自己有仇的辛,年纪轻轻的甲乙二人吓得直哭说自 己不敢去,赵某狠狠地抽了甲乙各一耳光,说:“平时师傅都是怎么教你的?胆小鬼!事成 之后师傅必有重赏。”甲乙二人欣然前往将辛杀死。又有一日,赵某唆使丙去一妇女家盗 窃,丙遵命前往。到了该妇女家,丙见该妇女一人在家午睡,心生淫念,残忍地将该妇女奸 淫后杀害。还有一次,丁趁一老人不备,突然抓住老人的提包就跑,众人急喊“捉贼”,但 还是被丁逃之夭夭。而老人被包带带着摔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丁査看包中的财 物,有4000元现金和两支手枪。丁将全部现金和一支手枪交给赵某,赵某大喜,将手枪藏 在自己的枕头里。
对于丁某夺包致老人摔倒死亡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
A. 丁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和抢劫罪,应数罪并罚
B. 丁某的行为属于《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的抢劫罪,应以抢劫罪一罪处罚
C. 丁某的行为属于抢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罚
D. 丁某的行为直接定抢夺罪,且须从重处罚

答案:D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67条第1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1)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2)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3)1年内抢夺3次以上的;(4)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该解释第5条规定:“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题中,老人虽然摔倒死亡,但并不是由于丁某的抢夺行为所致,抢夺行为和致人死亡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抢夺罪和过失致人死 亡罪的想象竞合犯。综上,D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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