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每日一练(2020-10-24)

发布时间:2020-10-24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的每日一练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于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于1997年12月30日以公安部部令发布。该办法属于哪一性质的规范?

A.行政法规

B.国务院的决定

C.规章

D.一般规范性文件

【答案】A

【考点】行政法规的类型

【解析】行政法规包括三种类型:

其一,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法规;

其二,《立法法》(2000年)施行以前,按照当时有效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但在《立法法》施行以后,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再属于行政法规;

其三,国务院在清理行政法规时确认的其他行政法规。因此,题干所述的规范属于行政法规的第二种类型,BCD三个选项错误,A选项正确。

2.中国人李某(女)与甲国人金某(男)2011年在乙国依照乙国法律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定居在北京。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其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婚后李某是否应改从其丈夫姓氏的问题,适用甲国法

B.双方是否应当同居的问题,适用中国法

C.婚姻对他们婚前财产的效力问题,适用乙国法

D.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处分问题,双方可选择适用甲国法

【答案】BD

【考点】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

【解析】A项和B项考查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本案中,李某与金某的共同经常居所地是北京,妻是否应改从其丈夫姓氏的问题和双方是否应当同居的问题都是夫妻人身关系,应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中国法。A项错误,B项正确。

C项和D项考查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C项和D项所述问题都是夫妻财产关系,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中国法,国籍国法中国法和甲国法,以及主要财产所在地法之间选择,故C项错误,D项正确。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监督。其主要特征之一是( )

A.行为的主体只能是享有行政监督检查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B.行为的内容是下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C.行为的对象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D.行为的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
答案:D
解析:
知识点:行政监督的特征。行政监督的主要特征是:(1)行政监督的行为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检查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为的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行为的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4)行为的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5)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和行政管理目标的具体实现。

以下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为了本市“十一”献礼工程,张某忙于工作,无暇办理结婚登记,张某委托弟弟代表自己与未婚妻一起办理结婚登记
B:某演出公司与歌星孙某签订了演出合同,孙某到某地演出3场,孙某由于演出太多,遂委托另一名歌星陈某代替自己去某地演出
C:甲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批发货物业务,乙公司经营范围中没有批发业务,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办理批发业务
D:丙公司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为自己办理纳税事宜
答案:A,B
解析:
除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外,其他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因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所以只要被代理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不需要代理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然代理人需要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应当具有意思能力。C选项中虽然乙公司营业范围内没有批发业务,但是被代理人甲公司的营业范围内有批发业务,因此乙公司可以代理甲公司进行批发业务,所以C选项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可以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纳税事宜,所以D选项正确。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登记必须由本人亲自到场办理,不得代理,所以A选项中张某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B选项中孙某的演出行为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得代理,所以孙某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下列选项中的甲,成立犯罪中止的有:

A.甲侵入某仓库后发现财物过多,打算回去开车来窃取。但半路上遇到警察而被抓获
B.妻子甲为了杀害丈夫乙,在乙睡觉时将煤气阀门打开,然后到邻居家。20分钟后,甲估计乙已经死亡,于是回到家。发现乙躺在床上表情痛苦,顿生悔意,将乙送往医院抢救脱险
C.乙托甲购买胃药,甲却将毒药交于乙。后,甲产生悔意,第二天到乙家欲取回该药,而乙谎称已经服完,甲便回家。几天后,乙服用该药死亡
D.甲开枪向乙射击,乙受惊吓而昏厥。甲误以为乙中弹倒地,顿生悔意,将乙送往医院急救,乙最终平安无事
答案:B,D
解析:
A项中的甲并未打算彻底放弃犯罪,而只是暂时中断,不成立中止,而是未遂。 B项中的甲基于悔意实施了抢救行为,有效地避免的损害后果,成立犯罪的中止。 C项中的甲虽然实施了一定的避免结果出现的努力,但最终结果仍然出现,不符合中止“有效性”的条件。 D项中的甲基于悔意实施了抢救行为,而且结果最终没有发生,虽然结果未发生与甲的抢救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甲不救乙,乙也死不了),也不影响甲成立中止。可以这样理解:如果甲开枪打中了乙,导致乙受伤,甲积极抢救,最终乙没有死,甲可以成立中止。那么当甲未导致乙受伤的前提下,积极抢救更应该成立中止。(“举重以明轻”)

关于法院的送达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

A.陈某以马某不具有选民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马某拒不签收判决书,法院向其留置送达
B.法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葛某送达开庭传票,葛某未寄回送达回证,送达无效,应当重新送达
C.法院在审理张某和赵某借款纠纷时,委托赵某所在学校代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
D.经许某同意,法院用电子邮件方式向其送达证据保全裁定书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可见,留置送达的前提是受送达入拒收诉讼文书,所以A选项的留置送达是正确的。送达回证没有寄回,并不影响送达的生效,B选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可见,委托送达只能适用于不同法院之间,而不能委托当事人所在单位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C选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87条第1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因此,裁定书不能适用电子送达,D选项是错误的。

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自行上传,本网站不拥有所有权,未作人工编辑处理,也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版权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contact@51tk.com 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工作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你,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