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每日一练(2020-10-22)

发布时间:2020-10-22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练习题做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各科)的每日一练试题,一起来看看吧!

1.对侦查所实施的司法控制,包括对某些侦查行为进行事后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事后审查的对象主要包括逮捕、羁押、搜查等

B.事后审查主要针对的是强行性侦查措施

C.采取这类侦查行为不可以由侦查机关独立作出决定

D.对于这类行为,公民认为侦查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寻求司法途径进行救济

【答案】D

【考点】侦查的司法控制

【解析】依据教材《三大本》对侦查中司法控制的相关论述,审前程序中的司法控制主要针对强制性的侦查行为进行事先制约,如逮捕、羁押、搜查这样一些比较严厉的措施。而与之相对应的,是任意性侦查措施的采用则可由侦查机关独立地作出决定。针对侦查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存在和缺乏制裁的问题,则往往对其采取事后审查。公民对于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所有的侦查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都可以寻求司法途径进行救济。

A项错误,不可选。A项错误在于,针对对逮捕、羁押、搜查等强制性侦查措施,要接受“事前”审查,而不是“事后”审查。

B项错误,不可选。B项错误在于,不是事后审查,而是事前审查主要针对的是强行性侦查措施,故B项错误。

C项正确,当选。对于事后审查的任意性侦查措施,公民认为侦查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寻求司法途径进行救济,故D项所述正确。

2.关于假释的撤销,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

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严重违反假释监督管理规定,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也应撤销假释

C.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同种罪未判决的,应撤销假释

D.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有他罪未判决的,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答案】D

【考点】假释的撤销

【解析】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先减后并),按照《刑法》第69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A正确。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严重违反假释监督管理规定,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也应撤销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同种罪未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BC的表述符合《刑法》第86条的规定。

以上就是今天分享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考试试题,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接下来的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构成违宪的行为有哪些?( )


A.某村村民王某一家5口人均在外地经商,在人大代表选举日,王某全家委托其母梁某回乡参加投票, 梁某代表全家5口对候选人孙某投了5张赞成票

B.某县人大常委会主持本县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C.某县共有选民573,579人,其中参加投票的人 数为271,753人,以231,123票通过了对县级人大代表胡某的罢免决议

D.某乡有选民1235人,其中有735人参加了投票; 候选人张某获得选票623张,被宣布当选乡人大代表
答案:A,B,C
解析:
。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在直接选举时,选民如果外出,可以委托其亲属或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接受委托的选民最多不能接受超过3位选民 的委托,故A项错误。进行县级人大代表选举时,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县人大常委会本身不主持选举,故B项错误。我国《选举法》第50条规定:“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C项中,对胡某的罢免虽然获得了参加投票人数的过半数选票,但参加投票选民数没有达 到全体选民过半数的要求,故C项错误。D项中,参加投票选民数超过全体选民半数,张某获得的选票超过参加投票选民半数,故正确。因此,ABC项为正确选项。

共用题干

县公安局以刘某强迫交易为由对刘某决定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刘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县公安局存在下列哪些情形,市公安局可以作出变更决定?()
A:在决定处罚前拒绝听取刘某的陈述和申辩
B:刘某的强迫交易情节特别轻微
C:适用的法律条文错误
D:刘某不满14周岁
答案:B,C
解析: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五)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第4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综合上述规定,本题应选A、B项。


甲企业与县地税局达成的协议,其内容是有关税收义务这一公法义务的,故属于行政合同,而非民事合同。故A项错误。该协议实质是延期交税并提供纳税担保的协议,不损害公共利益,故B项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据此C项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据此,D项正确。


《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若存在A项情形,县公安局对刘某的处罚不成立(即该处罚在法律上不存在)。对不存在的处罚决定,市公安局无法作出变更决定,故排除A项。特别注意:在理论上,变更决定是指撤销原决定并作出新决定;而撤销必须针对存在的且有效力的决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据此,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明显不当、适用依据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形的,复议机关可作出变更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若存在B项情形,应当减轻或不予处罚,但县公安局却对刘某顶格处罚,构成处罚“明显不当”,故B项应选。C项属于“适用依据错误”,故C项应选。《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据此,若存在D项情形,县公安局不应当对刘某处罚,故市公安局应当作出撤销决定,而非变更决定,故排除D项。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调解必须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请人、被申请人均自愿才可进行。故A项错误。根据该款第2项,B项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据此,行政复议调解成功,从而终止复议审理,是以双方当事人在行政复议调解书上签字为准的,而非达成调解协议即可,故C项错误。根据该款第2句,D项正确。


本题中的税务所,是某县国税局设立的派出机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根据该条规定,派出机构原则上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充当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除非“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据此,本题中的税务所作出的罚款决定已经法律授权,故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够充当本案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题中的被申请人是某县国税局的税务所,而国税系统实行中央垂直领导,复议机关只能是上一级主管部门,政府不是其复议机关。故本题由直接管理该税务所的县国税局作为复议机关。本题应选A项。特别注意:本题不能适用《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2款第2项之规定。因为县国税局不是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县国税局的税务所自然不属于“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


《行政复议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第23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第18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根据这些规定,A项是7日内、B项是5日内,C项是10日内,D项也是7日内。而《行政复议法》第40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故本题应选A、B、D项。


《行政复议法》第37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据此,A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32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不存在申请法院执行的救济途径,故B项错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根据此项规定,C项正确。黄杰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据此,县政府可以将黄杰通知为第三人,而非追加为申请人。故D项错误。


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故A项正确。公安派出所是区公安分局的派出机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2项,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为复议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可以是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也可以是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故区政府可以充当本案复议机关,自然不存在转送复议申请的问题,故B项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复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和举证期限是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综上所述,C项错误,D项正确。


《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达利公司显然与区人社局的决定有利害关系,故A项正确。《行政复议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

上海闵行区“钓鱼执法”行政诉讼案件于2009年11月19日在闵行区法院审理当庭 宣判。法院判决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对原告张晖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并承担50元诉 讼费。
张晖诉称,2009年9月8日,他驾驶安徽牌照的福特轿车,在因红灯停车时,一名男 子称腹痛希望搭载一程。但搭载“乘客”的张晖随后被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执法处罚。 9月14日,张晖到区交通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该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认定张晖“非法运营”。
9月底,张晖以该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为由,向闵 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10月26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宣布,经调查查明,该案的行政执法行为取证方式 不正当,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区交通执法大队已撤销行政处罚行为。此后,张晖取回被处罚 的1万元罚款,同时表示将继续进行诉讼。闵行区法院11月16日召集原告、被告双方交换 了证据。
庭审过程中,被告代理人称,涉案行政行为因为采用了利诱方式,获得不正当证据,处 罚行为本身已经被撤销,没有必要通过质证、证人出庭等手段还原事实,双方没有出现真正 的辩论。但被告方也表示,今后将严格规范执法、依法行政。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大队长出 庭应诉。
法院今日审理后认为,被告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具有查处擅自从事出租车经营行为 的行政职责,在诉讼中应该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鉴于交通执法大队 在庭审前已经自行撤销被诉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张晖存在非法运营的事实, 法院遂认定交通执法大队违法行政。
而张晖在最后的法庭陈述中表示,希望行政机关能够真正意识到“钓鱼执法”行为的巨 大危害,不要让更多无辜善良的人士再受到伤害,希望闵行和上海今后是一个没有“钩子” 的世界。
问题:请你结合相关法律知识,谈谈对此事的观点。 答题要求:
1.运用所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答案:
解析:

“钓鱼执法”不可行
非法运营的黑车在很多城市都是存在的,因此打击非法运营车辆是维护交通管理秩序、 保护驾乘人权益的合法行为。但是在打击非法运营车辆的过程中必须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 政。材料中的“钓鱼执法”行为是明显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的。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合法行政原则具体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行政机 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立 法性规定。二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合法权益的决定。材料中上海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利用张先生的善良,将其搭载腹痛男子 的行为认定为非法运营,这种“钓鱼执法”行为没有法律授权,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这 种“钓鱼执法”的行为明显构成违法。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不仅应当遵守行政合法性原则,而且应当遵守行政合理性原 则。具体而言,行政机关应当遵守以下原则:第一,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 对人,不偏私、不歧视;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 虑符合立法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 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 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根据上述原则相对比,材料中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严重违 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是不适当、不必要的行政行为,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严 重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综上所述,“钓鱼执法"既不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也不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机关 的此种行政行为严重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中,我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处理该争议,但该外国的不同地区实施着不同的法律。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以该国首都所在地的法律为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B、应以外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代替其本国法
C、应直接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的本国法
D、应先依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加以确定;如该国法律未作规定,再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的本国法
答案:D
解析:
《民通意见》第192条规定:“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因此D是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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