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三》历年真题(2020-09-10)

发布时间:2020-09-10


报考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小伙伴们注意了,距离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你们准备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能够顺利通过考试,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相关的历年真题,快来看看吧!

1.关于合同解除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B.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C.没有约定保管期间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D.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答案】C

【解析】

A项考查赠与合同的终止。《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由该规定可知,A项说法太绝对,不选。

B项考查承揽合同的终止。《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据此可知,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而非承揽人故此项错误。

C项考查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第37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在没有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故C项正确。

D项考查居间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法》并没有赋予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以任意解除权,故D项错误。

2.张某外出,台风将至。邻居李某担心张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风刮倒,祸及自家,就雇人用几根木料支撑住张某的房子,但张某的房子仍然不敌台风,倒塌之际压死了李某养的数只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李某初衷是为自己,故不构成无因管理

B.房屋最终倒塌,未达管理效果,故无因管理不成立

C.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D.张某不需支付李某固房费用,但应赔偿房屋倒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

【答案】C

【解析】

ABC项考查无因管理的概念。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主动管理他人的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在本题中,李某在帮助张某修缮房屋时虽然存在着为自己利益的意思,但主要目的依旧是为了张某的利益而主动修缮房屋,其行为依旧成立无因管理,因此AB项错误,C项正确。

D项考查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无因管理一旦成立之后即在本人和管理人之间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支付为了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也有义务偿还,因此张某需要支付李某固房费用,故此项错误。

以上就是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早日拿到合格证书!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李某是甲国驻华使馆的官员。与李某一起生活的还有其妻、其子(26岁)和其女(15岁)。该三人均具有甲国国籍。一日,四人在某餐厅吃饭,与邻桌发生口角,引发斗殴致使对方重伤。警方赶到时,斗殴已经结束。甲国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与我国没有相关的其他协议。根据国际法和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警方可直接对李某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B、警方可直接对其妻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C、警方可直接对其子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D、警方不得对李某的任何家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包括立即限制其人身自由
答案:C
解析:
我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结国,与甲国之间应适用《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该公约第37条规定,外交代表之与其构成同一户口之家属,如非接受国国民,应享有该第29条至第36条所规定之特权与豁免。该公约规定了外交代表的刑事管辖权绝对豁免。根据我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享有第12条至第18条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本题中,李某是甲国驻华使馆的官员,属于上述公约与条例中规定的外交代表,与李某一起的还有其妻、其女(15岁),属于享有豁免权的对象范围。而其子,因为已经成年,不享有刑事豁免权,因此正确答案为C项。

关于渎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

A.县财政局副局长秦某工作时擅离办公室,其他办公室人员操作电炉不当,触电身亡并引发大火将办公楼烧毁。秦某触犯玩忽职守罪
B.县卫计局执法监督大队队长武某,未能发现何某在足疗店内非法开诊所行医,该诊所开张三天即造成一患者死亡。武某触犯玩忽职守罪
C.负责建房审批工作的干部柳某,徇情为拆迁范围内违规修建的房屋补办了建设许可证,房主凭此获得补偿款90万元。柳某触犯滥用职权罪
D.县长郑某擅自允许未经环境评估的水电工程开工,导致该县水域内濒危野生鱼类全部灭绝。郑某触犯滥用职权罪
答案:C,D
解析:
本题考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成立条件:(1)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行为:滥用职权罪,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包括超越职权、玩弄职权、故意不履行职责、故意不正确地履行职责等;玩忽职守罪,指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包括擅离职守、违反职责、马虎大意等。两罪成立都要求致使国家、人民的利益和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3)主观:滥用职权罪为故意,即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侵害国家机关公务行为的合法、公正以及公民对此的信赖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玩忽职守罪为过失。
A项,秦某是财政局领导,对自己权力范围内的财政管理事务负有责任,但是对于财政局其他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并不负有责任。其他人员操作电炉不当引发火灾,不属于财政局领导的权力应当承担责任的范围,秦某不成立玩忽职守罪。故A项错误。
B项,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从而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才可能成立玩忽职守罪。武某未能发现足疗店内开诊所,并不是“没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因为足疗店并不属于卫计局管理,卫计局在没有任何线索的情况下并不能知晓足疗店内的非法诊所。武某对该案件并没有监督过失,不成立玩忽职守罪。故B项错误。
C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柳某徇私情超越职权为他人违法补办证件,给国家造成超过30万的经济损失的,成立滥用职权罪。故C项正确。
D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郑某擅自决定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滥用自己的权力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成立滥用职权罪。故D项正确。

卞某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考虑其有积极退赃并检举他人犯罪的情节,决定宣告缓刑3年。考验期满后,公安机关查获卞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交通肇事罪。对卞某的行为,如何处理?

A: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前罪与后罪数罪并罚
B: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惯犯从重处罚
C: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累犯从重处罚
D: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答案:D
解析:
撤销缓刑的一种情况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本案交通肇事罪是在缓刑考验期结束后再实施的;另外累犯的构成必须是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才可以,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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