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历年真题(2020-09-03)

发布时间:2020-09-03


距离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时间越来越近,小伙伴们复习的怎么样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复习,今天51题库考试学习网分享了这门考试的历年真题,快一起来看看吧!

1.甲诉乙损害赔偿一案,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当事人无权向法院申请撤诉

B.因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程序

C.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依和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D.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依和解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答案】C

【解析】

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有判决、裁定和调解,和解不是结案的方式。《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从而确立了诉讼和解制度,但对和解后如何结案则未明文规定。《适用意见》第191条规定:“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据此,理论上认为,诉讼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有两种结案方式:一是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而结案,二是由当事人申请撤诉(需法院裁定)而结案。所以,本题中只有C项的说法正确。

2.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定期间都属于绝对不可变期间

B.涉外案件的审理不受案件审结期限的限制

C.当事人从外地到法院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

D.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耽误了期间,法院应当依职权为其延展期间

【答案】B

【解析】

本题的考点在于国内诉讼和涉外诉讼的期间,具有较强的综合性。《民事诉讼法》第75条第1款、第4款分别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一般而言,法定期间具有不变性,指定期间具有可变性,但法定期间的不变性并非绝对不可改变,例如,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结期间一般为六个月,但有特殊情况经过特别批准,可以延长(参见《民事诉讼法》第135条)。“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是专门针对期满前交邮的诉讼文书而言的,不包括当事人去法院参加诉讼的时间。所以本题中,A、C选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耽误诉讼期间需要顺延期间的,只能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不能由法院依职权顺延。故D选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其中《民事诉讼法》第135条规定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结期间,第159条规定二审程序的审结期间。换言之,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案件,无论一审还是二审,均不受审结期间的限制。故B选项正确。

今天的历年真题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的试题信息,可以关注51题库考试学习网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频道的更新。最后,预祝大家在考试中一切顺利,取得理想的成绩!


下面小编为大家准备了 法律职业资格 的相关考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共用题干

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和市辖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必须、
A、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B、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C、报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D、报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答案:B
解析:
《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第9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因此选项中错误的是CD。
《宪法修正案》(2004)第2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所以B错误。
《宪法》第67条第(20)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而《宪法》第89条第(16)项规定,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所以本题答案应该为B项。
《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所以,只有全国、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而县级、乡级则不可以。
《宪法》第9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入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10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因此全部选项均正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1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第2款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因此,A选项错误。第30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因此B选项错误。第31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此可见,C选项正确。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第13条第3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因此D选项错误。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10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因此B正确。

甲国在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水域某暗礁上修建了一座人工岛屿。乙国拟铺设一条通过甲国专属经济区的海底电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国不能在该暗礁上修建人工岛屿
B.甲国对建造和使用该人工岛屿拥有管辖权
C.甲国对该人工岛屿拥有领土主权
D.乙国不可在甲国专属经济区内铺设底电缆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专属经济区。ABC项,沿海国有权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及设施,但人工岛屿并非国家领土,沿海国对其没有领土主权,只有一些管辖权利。所以,AC错误,B正确。
D项,其他国家在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飞越和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进行与此有关的其他合法活动的权利。所以,D错误。

1999年3月,张某因犯煽动分裂国家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2001年3月张某出狱。张某出狱后没有正式工作,靠打零丁为生。自2008年10月起,张某又和出狱人员司某、章某、翟某纠集在一起,他们自称“东郊四龙”,开始对附近的歌舞厅、洗头房收取保护费,对不交保护费的经营者采用砸店面、殴打的方式进行惩罚,先后收取保护费530多万元,并把一人打成重伤、留下终身残疾,直至2014年12月19日张某等人被抓获。
问题:
(1)张某是否构成累犯?请说明理由。
(2)假设在此案中,张某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请问,对张某如何数罪并罚?

答案:
解析:
(1)张某构成了累犯。张某1999年3月被判处的罪名是煽动分裂国家罪,虽然他出狱早已经超过5年,但2014年12月他被抓获后涉及的罪名之一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的《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因为张某前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后罪属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所以不受前、后罪时间间隔的限制,张某构成累犯。
(2)《刑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张某总和刑期为45年,超过了35年,数个有期徒刑中最高刑是15年有期徒刑;所以,对张某应在15年以上25年以下决定有期徒刑的执行刑期。

下列关于法适用的步骤的说法正确的是、

A、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个案纠纷的过程,首宪要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其次要选择和确定与上述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最后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或法律裁决
B、法律人适用有效法律规范解决个案纠纷的这三个步骤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
C、当法律人在选择法律规范时,他必须以该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为基础
D、法律解释对于法律适用来说是可有可无的,不是必要的
答案:A,C
解析:
整体上来说,法律人适用有效的法律规范解决具体个案纠纷的过程在形式上是逻辑中的三段论推理过程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这个过程实质上是法律人在其业务操作中的思维(thinking)或推理(reasoning)过程。这种对法律人业务操作过程的划分是一种逻辑意义上的划分。在实际的法律活动中,法律人适用有效法律规范解决个案纠纷的这三个步骤绝不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它们之间界限模糊并且可以相互转换。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就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这是因为法律人要想将一定的规范适用在特定的案件中,就必须要把当事人向他叙述的纯粹生活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在这个过程中,法律人必须要对当事人向他叙述的多姿多彩的芜杂的生活事实进行整理、选择、判断。当法律人在选择法律规范时,他必须以该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为基础。也就是说,他必须对该国的法律有一个整体的理解和掌握,更为重要的是他要选择一个与他确定的案件事实相切合的法律规范,他不仅要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字面含义,他还要了解和掌握法律背后的意义。法律人在确认特定案件的大前提即法律规范时,也不是一个纯粹的对法律规范的语言的解释过程,而是一个有目的即要针对他所要裁决的个案纠纷所进行的解释。在这个过程中,法律人至少要把法律应然思维的那些部分,即对于具体案件及判断是急需的部分,拉近、整合。法律人通过法律解释就是要对一般和个别之间的缝隙进行缝合,就是要解决法律与规范之间的紧张关系。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解释对于法律适用来说并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要的,是法律适用的基础。因此选项AC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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